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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手替考"现象愈演愈烈,其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道德调控范畴,仅凭少量行政规章,也难以有效规制,《刑法修正案(九)》将其入刑,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但"代替考试罪"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情于理都难以适配,有必要将代替考试及其他已经入罪的作弊行为独立成罪。法律应当被信仰而不是被嘲笑,代替考试行为入罪后,学者们不应一味批判、指责,而应通过法律解释使该罪在司法实践能够妥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