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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作为全国的粮食主产区,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一直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从2001年以来,农村金融市场运行中农业贷款日趋萎缩,农村融资比重下降;全省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由2001年的29.92%下降到2005年的23.93%。农户和农村企业出现新的信贷需求却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得到;但农村金融资金却通过现有的金融机构大量流出,此种尴尬局面有待通过农村信贷体系的创新来解决。
农村信贷需求增长
首先是农村企业规模经济的发展对农村信贷提出了新需求。以安徽省阜阳市为例,2005年乡镇企业在册数达6392户,实现增加值58.5亿元,同比增长35.1%,实现利润总额9.8亿元,同比增长44.6%,上缴税金4.3亿元,同比增长50.4%,同时提供就业岗位15.2万个,其中三分之一分布在乡镇、农村,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同时,带动农民收入稳步增长。该市农村企业逐步向规模化发展,农村企业正处于整合、改制和重组阶段,急需信贷资金的支持。但一直以来,农业经济弱质性与金融资产趋利性的碰撞产生的矛盾,导致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农村企业贷款这类高风险区域。农村企业等待信贷结构的创新。
其次是农户生产和生活外延的扩大趋势对农村信贷提出了新需求。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化,农户已由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生产向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上发展,其信贷资金需求结构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一是规模种养户及特种养殖经营户信贷资金需求增长。瘦肉型生猪、花卉苗木、薄荷油、中药材等种养专业户,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其资金需求明显增长。二是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个体经营户信贷资金需求增长。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很大一部分生产经营资金依靠于民间借贷。如太和县李兴镇的桔梗、大青根等中药材种植、加工和销售已形成产业化经营,并发展成创汇农业,而该镇贷款余额只有来自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农贷约6000万元。三是农村个体商贩、运输及农户消费性资金需求增长。
政策建议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农贷市场供求结构的取向。近4年,安徽省涉农信贷投入总体平稳增长,2005年安徽省涉农信贷投入比2001年增加271.34亿元,年平均增长4.24%,但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增幅5.65个百分点,与同期农业对GDP的贡献率相比明显不对称,这说明农业利用贷款创造财富的能力远远超过了其他行业。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实情决定农业信贷投入取向仍应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主要考虑因素,关键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贷款需求。
在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欠发达地区农业信贷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以及农村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根本点是从政策先行入手,同时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形成一个服务于“三农”的多层次、全方位、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制度。
放宽优惠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农民补贴力度。针对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收入困难的现实,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扩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补贴的金额,并根据物价上涨幅度,保持每年一定比例的增长,形成国家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确保农民真正实现增产增收。
对政策性涉农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或费用补贴。扩大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信贷投入可向粮食产前、产中领域延伸,如目前农业银行承担的扶贫专项农户贷款应重新划归农业发展银行接收,对因自然灾害而形成损失类农户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核销。同时,农发行应进行职能调整,为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满足农村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活力企业的信贷资金需要。
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财政贴息和减免税费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支持贫困地区恢复农业生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超过基准利率上浮部分可实行由中央财政贴息的政策;对农业大区支农任务较重的农村信用社可实行减免税费政策,以解决农村信用社支农和增效之间的矛盾,增强农村信用社盈利能力。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贷款90%以上执行上浮利率的现实,可试行由中央财政直接对农户进行信贷补贴,信贷补贴的范围可适当扩大到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村工商业、以及农产品的加工、贮藏、运输等,尤其是为了鼓励农户种粮的积极性和保证国家粮食产量的稳定增长,农作物种植、养殖等信贷补贴可与产量同步提高。
从政策上放松直接融资的限制。长期以来,农村经济的发展除少量的财政拨款外,大部分是金融机构贷款。这种间接的融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存在诸多约束,难以及时足额满足农民或企业的生产资金需求。因此,根据目前民间融资的发展态势,应采取规范疏导的方式,确立其合法地位。同时,对一些农村龙头企业可通过改组、改制、改造以及优化组合,逐步发展一批上市公司;对大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发行债券的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创新金融制度
从整体上看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已经不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民的金融需求,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构建农村金融良性循环体系,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不断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农村金融共存的格局。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把农村信用社办成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农村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继续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切实汲取历史经验教训,防止出现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过多的行政干预或脱离支农的倾向。同时,对农村邮政储蓄存款应以存放同业的形式回流到农村金融机构,从制度上遏制农村资金外流,壮大农村资金来源。在目前农村资金外流依然严重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应进一步明确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分配支农再贷款限额的原则,以此增加欠发达地区的货币供给,增强农村信用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持力度。
对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应主要采取市场手段而不是行政干预的方式。促使其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其服务对象重在农业产业化、农村民营中小企业等。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通过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和外资,允许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民营金融组织,以求通过多元化竞争,优化农村资金资源配置,弥补商业性农村金融经营上的“空白点”。
确立政策性金融在欠发达地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农业发展银行其功能作用应是促进农村经济的结构性平衡,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业务对象应向欠发达农业地区转移,主要是为贫困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小城镇建设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加快涉农保险业务的发展。针对农业发展的弱质性特点,目前应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村保险相结合的稳定农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尤其是对欠发达农业大区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地区,可率先试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体系,对参与保险的农户先给予50%以上比例的保费补贴,增强落后地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并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繁荣农村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高广春
农村信贷需求增长
首先是农村企业规模经济的发展对农村信贷提出了新需求。以安徽省阜阳市为例,2005年乡镇企业在册数达6392户,实现增加值58.5亿元,同比增长35.1%,实现利润总额9.8亿元,同比增长44.6%,上缴税金4.3亿元,同比增长50.4%,同时提供就业岗位15.2万个,其中三分之一分布在乡镇、农村,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同时,带动农民收入稳步增长。该市农村企业逐步向规模化发展,农村企业正处于整合、改制和重组阶段,急需信贷资金的支持。但一直以来,农业经济弱质性与金融资产趋利性的碰撞产生的矛盾,导致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农村企业贷款这类高风险区域。农村企业等待信贷结构的创新。
其次是农户生产和生活外延的扩大趋势对农村信贷提出了新需求。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化,农户已由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生产向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上发展,其信贷资金需求结构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一是规模种养户及特种养殖经营户信贷资金需求增长。瘦肉型生猪、花卉苗木、薄荷油、中药材等种养专业户,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其资金需求明显增长。二是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个体经营户信贷资金需求增长。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很大一部分生产经营资金依靠于民间借贷。如太和县李兴镇的桔梗、大青根等中药材种植、加工和销售已形成产业化经营,并发展成创汇农业,而该镇贷款余额只有来自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农贷约6000万元。三是农村个体商贩、运输及农户消费性资金需求增长。
政策建议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农贷市场供求结构的取向。近4年,安徽省涉农信贷投入总体平稳增长,2005年安徽省涉农信贷投入比2001年增加271.34亿元,年平均增长4.24%,但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增幅5.65个百分点,与同期农业对GDP的贡献率相比明显不对称,这说明农业利用贷款创造财富的能力远远超过了其他行业。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实情决定农业信贷投入取向仍应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主要考虑因素,关键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贷款需求。
在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欠发达地区农业信贷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以及农村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根本点是从政策先行入手,同时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形成一个服务于“三农”的多层次、全方位、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制度。
放宽优惠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农民补贴力度。针对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收入困难的现实,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扩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补贴的金额,并根据物价上涨幅度,保持每年一定比例的增长,形成国家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确保农民真正实现增产增收。
对政策性涉农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或费用补贴。扩大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信贷投入可向粮食产前、产中领域延伸,如目前农业银行承担的扶贫专项农户贷款应重新划归农业发展银行接收,对因自然灾害而形成损失类农户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核销。同时,农发行应进行职能调整,为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满足农村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活力企业的信贷资金需要。
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财政贴息和减免税费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支持贫困地区恢复农业生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超过基准利率上浮部分可实行由中央财政贴息的政策;对农业大区支农任务较重的农村信用社可实行减免税费政策,以解决农村信用社支农和增效之间的矛盾,增强农村信用社盈利能力。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贷款90%以上执行上浮利率的现实,可试行由中央财政直接对农户进行信贷补贴,信贷补贴的范围可适当扩大到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村工商业、以及农产品的加工、贮藏、运输等,尤其是为了鼓励农户种粮的积极性和保证国家粮食产量的稳定增长,农作物种植、养殖等信贷补贴可与产量同步提高。
从政策上放松直接融资的限制。长期以来,农村经济的发展除少量的财政拨款外,大部分是金融机构贷款。这种间接的融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存在诸多约束,难以及时足额满足农民或企业的生产资金需求。因此,根据目前民间融资的发展态势,应采取规范疏导的方式,确立其合法地位。同时,对一些农村龙头企业可通过改组、改制、改造以及优化组合,逐步发展一批上市公司;对大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发行债券的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创新金融制度
从整体上看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已经不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民的金融需求,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构建农村金融良性循环体系,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不断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农村金融共存的格局。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把农村信用社办成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农村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继续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切实汲取历史经验教训,防止出现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过多的行政干预或脱离支农的倾向。同时,对农村邮政储蓄存款应以存放同业的形式回流到农村金融机构,从制度上遏制农村资金外流,壮大农村资金来源。在目前农村资金外流依然严重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应进一步明确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分配支农再贷款限额的原则,以此增加欠发达地区的货币供给,增强农村信用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持力度。
对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应主要采取市场手段而不是行政干预的方式。促使其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其服务对象重在农业产业化、农村民营中小企业等。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通过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和外资,允许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民营金融组织,以求通过多元化竞争,优化农村资金资源配置,弥补商业性农村金融经营上的“空白点”。
确立政策性金融在欠发达地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农业发展银行其功能作用应是促进农村经济的结构性平衡,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业务对象应向欠发达农业地区转移,主要是为贫困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小城镇建设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加快涉农保险业务的发展。针对农业发展的弱质性特点,目前应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村保险相结合的稳定农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尤其是对欠发达农业大区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地区,可率先试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体系,对参与保险的农户先给予50%以上比例的保费补贴,增强落后地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并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繁荣农村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高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