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的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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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新制度的前行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质疑和问题,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也不例外.企业合规改革在运行中既存在理念性的羁绊,也存在一些制度性的障碍.作为应对企业犯罪的新举措,人们对企业合规改革最核心的关切是其激励措施与刑事法治的契合度.证成企业合规激励的正当性并将其融入现代刑事法治并不存在理论上的困难.虽然法律层面对企业合规激励尚缺乏制度性的支撑,但现阶段企业合规激励仍然具有运行空间.对企业合规改革的激励,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激励措施,不但不会溢出刑事法治的底线,而且蕴含了企业犯罪的刑事政策由严格规制走向宽缓化的发展契机.在现行实体与程序法律的框架下,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应“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涉罪企业和涉罪企业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也不需要捆绑为一体,从实体到程序都可以分案处理;虽然附条件不起诉无法直接适用于涉罪企业,但可以通过适当延长涉罪企业的审查起诉时间,对涉罪企业暂缓起诉并进行合规整改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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