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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仍然存在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医学鉴定并存的现象,造成目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面临重重困境。两种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差异,各自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如何改善这两种鉴定制度的不足,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构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制度体系,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将现有的医疗损害鉴定完全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吸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程序设计方面的优点,以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