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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随州特大杀人案中凶残杀害了8名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上诉时谋求获得“建国60周年大赦”,企盼能获一线生机。熊振林的申请使多年来一直默默无闻的赦免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以新中国刑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为代表的部分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建议在建国60年之际实行特赦,但随即反对之声也扑面而来,围绕着赦免,各方从政治、社会、法律等各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解读我国的特赦制度
我国的赦免制度除了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外,其后的我国历部宪法均只有特赦规定,而无大赦的规定。在我国的赦免制度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所以,熊振林“国庆60周年大赦”的请求是对我国目前赦免制度的误解。
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于某种犯罪者或特定的犯人,赦免其被判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特别赦免措施。它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发布特赦令方式施行。发布时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特赦一般指被赦免的人,只可免除法院判决确定之后的刑罚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我国宪法规定,决定特赦的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此可见,特赦和大赦虽同属于赦免制度,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大赦对于一般的犯罪或特定的犯罪均可以普遍地实行,而特赦只能对特定犯罪人的特定犯罪实施。(2)大赦的效力既免除违法犯罪宣告,又免除处罚的执行,还可以消除犯罪记录,再犯也不以累犯论处,是最为彻底的赦免。特赦的效力仅及于刑罚执行而不撤销犯罪判决,并不具有溯及力,也不能消除犯罪记录,特赦不能消除犯罪记录,再犯应以累犯论处(3)大赦既可以在违法犯罪宣告前实施,也可以在违法犯罪宣告之后实施。特赦是指赦免主体对已受处罚宣告的违法犯罪人免除剩余刑罚的实际执行的一种赦免制度。
二、特赦的价值和意义
(一)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的作用。
2009年是建国60周年,但同时也是“经济发展遇到严峻挑战的一年、各类社会矛盾碰头叠加的一年、社会治安压力增大的一年和敌对势力联合发难的一年”,敏感时刻多,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巨大。在这种形式下,有效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以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固然重要。但如果能适时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也必将产生良好、深远的影响。
从我国建国后七次特赦的效果来看,其对分化瓦解敌对势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又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12月30日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被认为已经改造好的囚犯获释,大大增加了千禧年的喜庆气氛。
同时,我国可以借助建国60周年特赦,在全世界面前展现中国政府的博大胸怀和社会稳定的良好风貌,表明我们尊重人权、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消除国外部分国家、组织、人士对中国的误解和歧视。
(二)体现矫正主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罪犯的改造。
高铭暄教授认为“赦免和打击犯罪是两手。对严重犯罪分子‘该打击要打击、该判重刑要判重刑’。就像有重病就得进医院,该判的罪犯就应该进监狱;如果病人痊愈,符合出院条件的就要出院。”我国以往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对犯罪分子的惩治以及对犯罪的威慑,而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工作则相对薄弱。如果能借这次特赦之机,彰显国家、社会对犯罪分子的人文关怀,给与部分已悔过自新的犯罪分子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将会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工作带来积极而深远的效果。
(三)纠正法治导致的部分错误,有利于下一步的司法改革。
我们必须承认,任何法律制度都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人类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是完美的。在一个良好运行的法律秩序下,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在享受着法治为我们带来的安宁与善,但极例外情况下法治所导致的不公正却要由极个别的人去承担。让极个别人去承担整体法治的负面成本,这是不正义的。所以,法治国家必须针对严厉和不正当的刑罚设置纠正和弥补的机制。这个机制可以有多种形态,但特赦一定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在被受争议的“许霆案”中,我们必须承认法院对许霆的判决是有充分的刑法的法理依据和严格的法律论证的。但普通公众却普遍同情许霆,认为有罪判决缺乏公正性或者量刑过重。在这种严格法律判断与公众正义观念产生巨大冲突的情况下,运用特赦制度来消解社会分歧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手段。不判许霆有罪,是“无法无天”,判许霆有罪,在很多人看来又是“暗无天日”,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出手特赦,或可两难自解。
“许霆案”在我国的法治进程并非个案,如果能借建国60周年特赦的机会,对这些看似合法实则不公的案件进行特赦,对历史的陈账进行必要的“清零”,将会为下一步的司法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建国60周年实行特赦的障碍
(一)人民群众对特赦意义认同
我国的最后一次特赦是在1975年,三十多年过去了,而且新中国的七次特赦除了1959年的特赦对象包括战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其他六次特赦的对象均为战犯,特赦留给国人的记忆少之又少,相当一部分人甚至不知道现行法律中还有有关特赦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突然在建国60周年之际进行特赦,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思想上的混乱,造成社会的震荡。特别是在“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刚刚深入国人内心的今天,实施特赦会不会影响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也是一个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
(二)法律制度的支持
我国现行宪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并且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但是,对于特赦对象如何确定、特赦的具体程序、特赦的法律后果以及特赦的执行机关等具体问题,宪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国外的做法来看,有的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有的则是通过制定特赦法予以细化。而我国目前并无专门的特赦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将宪法所规定的特赦制度予以细化,而仅是在有关累犯、不起诉的条款中对特赦进行了确认。因此,如果建国60周年特赦的建议被接受,则还面临着下位法缺位,难以实施的问题。
(三)特赦罪犯的社会回归
在目前我国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下,提前释放大批特赦罪犯回归社会会不会给治安形势带来新的压力?会不会造成被特赦的罪犯和被害人产生直接的对抗?特赦给对社会带来的一般是长远的意义和效果,但如果影响到国家近期的稳定团结,那么这种特赦也是失败的并且是不能被允许的。特赦所带来的这些种种不确定的危险也是其需慎之又慎为之的原因之一。
另外,现在经济危机依旧在加重,消费低迷,就业困难,假设真正的推行特赦,那么这些被特赦的人能够得到社会的充分保障和尊重吗?生活问题怎么解决,就业问题怎么解决?现如今农民工和大学生都处在失业挣扎中,那么对于那些被释放的人员如何才能适应如今的经济危机形势。如果社会保障没有做好,就业制度没有完善,那么最坏的结果或许是特赦会造成新一轮的犯罪,那么特赦到底是在彰显国惠还是在制造新的压力?这也是不得不应对的问题。
四、结语
总之,建国60周年是一个具有“诱惑性”但又潜在着风险的建议。它的提出和热议表明了我国法治理念已开始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等初级理念向更高的人权理念和民主思想迈进。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建国60周年特赦基本是只会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建议,但其在争论中迸发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也许才是我国法治进程中最需要的。
一、解读我国的特赦制度
我国的赦免制度除了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外,其后的我国历部宪法均只有特赦规定,而无大赦的规定。在我国的赦免制度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所以,熊振林“国庆60周年大赦”的请求是对我国目前赦免制度的误解。
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于某种犯罪者或特定的犯人,赦免其被判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特别赦免措施。它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发布特赦令方式施行。发布时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特赦一般指被赦免的人,只可免除法院判决确定之后的刑罚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我国宪法规定,决定特赦的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此可见,特赦和大赦虽同属于赦免制度,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大赦对于一般的犯罪或特定的犯罪均可以普遍地实行,而特赦只能对特定犯罪人的特定犯罪实施。(2)大赦的效力既免除违法犯罪宣告,又免除处罚的执行,还可以消除犯罪记录,再犯也不以累犯论处,是最为彻底的赦免。特赦的效力仅及于刑罚执行而不撤销犯罪判决,并不具有溯及力,也不能消除犯罪记录,特赦不能消除犯罪记录,再犯应以累犯论处(3)大赦既可以在违法犯罪宣告前实施,也可以在违法犯罪宣告之后实施。特赦是指赦免主体对已受处罚宣告的违法犯罪人免除剩余刑罚的实际执行的一种赦免制度。
二、特赦的价值和意义
(一)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的作用。
2009年是建国60周年,但同时也是“经济发展遇到严峻挑战的一年、各类社会矛盾碰头叠加的一年、社会治安压力增大的一年和敌对势力联合发难的一年”,敏感时刻多,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巨大。在这种形式下,有效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以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固然重要。但如果能适时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也必将产生良好、深远的影响。
从我国建国后七次特赦的效果来看,其对分化瓦解敌对势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又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12月30日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被认为已经改造好的囚犯获释,大大增加了千禧年的喜庆气氛。
同时,我国可以借助建国60周年特赦,在全世界面前展现中国政府的博大胸怀和社会稳定的良好风貌,表明我们尊重人权、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消除国外部分国家、组织、人士对中国的误解和歧视。
(二)体现矫正主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罪犯的改造。
高铭暄教授认为“赦免和打击犯罪是两手。对严重犯罪分子‘该打击要打击、该判重刑要判重刑’。就像有重病就得进医院,该判的罪犯就应该进监狱;如果病人痊愈,符合出院条件的就要出院。”我国以往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对犯罪分子的惩治以及对犯罪的威慑,而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工作则相对薄弱。如果能借这次特赦之机,彰显国家、社会对犯罪分子的人文关怀,给与部分已悔过自新的犯罪分子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将会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工作带来积极而深远的效果。
(三)纠正法治导致的部分错误,有利于下一步的司法改革。
我们必须承认,任何法律制度都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人类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是完美的。在一个良好运行的法律秩序下,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在享受着法治为我们带来的安宁与善,但极例外情况下法治所导致的不公正却要由极个别的人去承担。让极个别人去承担整体法治的负面成本,这是不正义的。所以,法治国家必须针对严厉和不正当的刑罚设置纠正和弥补的机制。这个机制可以有多种形态,但特赦一定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在被受争议的“许霆案”中,我们必须承认法院对许霆的判决是有充分的刑法的法理依据和严格的法律论证的。但普通公众却普遍同情许霆,认为有罪判决缺乏公正性或者量刑过重。在这种严格法律判断与公众正义观念产生巨大冲突的情况下,运用特赦制度来消解社会分歧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手段。不判许霆有罪,是“无法无天”,判许霆有罪,在很多人看来又是“暗无天日”,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出手特赦,或可两难自解。
“许霆案”在我国的法治进程并非个案,如果能借建国60周年特赦的机会,对这些看似合法实则不公的案件进行特赦,对历史的陈账进行必要的“清零”,将会为下一步的司法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建国60周年实行特赦的障碍
(一)人民群众对特赦意义认同
我国的最后一次特赦是在1975年,三十多年过去了,而且新中国的七次特赦除了1959年的特赦对象包括战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其他六次特赦的对象均为战犯,特赦留给国人的记忆少之又少,相当一部分人甚至不知道现行法律中还有有关特赦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突然在建国60周年之际进行特赦,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思想上的混乱,造成社会的震荡。特别是在“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刚刚深入国人内心的今天,实施特赦会不会影响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也是一个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
(二)法律制度的支持
我国现行宪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并且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但是,对于特赦对象如何确定、特赦的具体程序、特赦的法律后果以及特赦的执行机关等具体问题,宪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国外的做法来看,有的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有的则是通过制定特赦法予以细化。而我国目前并无专门的特赦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将宪法所规定的特赦制度予以细化,而仅是在有关累犯、不起诉的条款中对特赦进行了确认。因此,如果建国60周年特赦的建议被接受,则还面临着下位法缺位,难以实施的问题。
(三)特赦罪犯的社会回归
在目前我国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下,提前释放大批特赦罪犯回归社会会不会给治安形势带来新的压力?会不会造成被特赦的罪犯和被害人产生直接的对抗?特赦给对社会带来的一般是长远的意义和效果,但如果影响到国家近期的稳定团结,那么这种特赦也是失败的并且是不能被允许的。特赦所带来的这些种种不确定的危险也是其需慎之又慎为之的原因之一。
另外,现在经济危机依旧在加重,消费低迷,就业困难,假设真正的推行特赦,那么这些被特赦的人能够得到社会的充分保障和尊重吗?生活问题怎么解决,就业问题怎么解决?现如今农民工和大学生都处在失业挣扎中,那么对于那些被释放的人员如何才能适应如今的经济危机形势。如果社会保障没有做好,就业制度没有完善,那么最坏的结果或许是特赦会造成新一轮的犯罪,那么特赦到底是在彰显国惠还是在制造新的压力?这也是不得不应对的问题。
四、结语
总之,建国60周年是一个具有“诱惑性”但又潜在着风险的建议。它的提出和热议表明了我国法治理念已开始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等初级理念向更高的人权理念和民主思想迈进。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建国60周年特赦基本是只会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建议,但其在争论中迸发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也许才是我国法治进程中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