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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能的法律效果内容,包括其对债务关系的原给付义务的影响以及产生的次给付请求权。原给付义务,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免除在于给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对待给付义务的免除在于对待给付风险由债务人承担,于债权人对于给付不能发生的事由应当负责时对待给付义务并不消灭。次给付义务,主要是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以及解除制度。给付不能所产生的特殊法律效果为代偿请求权,其在中国法律上可能的法教义学架构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