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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州县行政中,各项常规运作和其他兴革举措均须通过相关具有固定格式的文簿向上司衙门报告,各上司衙门对于州县的相关指令也要通过文字形式发出。这种文簿册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弊端严重。它一方面具有马克斯·韦伯所谓“合法型”政治的理性化、法制化、规范化表征,另一方面具有“传统型”政治的人治、随意、无序性质;二者相较,后者对当时的政治、社会和民生的影响更为主要。通过这种制度,可以较准确地把握中国传统行政制度的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