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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领域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国银行业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银行业几百年的发展道路,注定了中国银行业的特殊性。因此,对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具有强烈的特殊性。本文会介绍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基本状况,分析次贷危机和新巴塞尔协议对国内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 次贷危机 新巴塞尔协议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框架的基本状况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从此时起,中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才开始建立起来。随后,国家逐渐加大对银行体制和监管改革的力度,就在1995年这一年里,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2003年起,又掀起新一轮的改革:2003年4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等。
从监管体系上看,过去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局面改变了,银监会取而代之,是我国银行业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是由于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以及负责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所以它也具有对商业银行一部分的监督职责和管理权限。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对在其上市的银行进行与证券相关的业务活动的监管的职责,所以二者也算是银行业监管机构之一。所以,可以说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已经形成。
二、次贷危机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自上世纪80年代起,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的微观审慎监管逐渐成为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主流,但各界对于这种监管体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迅速成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学术界的共识。
危机发生后,国家认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弥补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在金融监管中必须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框架,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已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发展的基本取向,这也奠定了“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的基础。
三、巴塞尔协议Ⅲ与“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巴塞尔协议的变化是全世界银行业监管的风向标。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必将促使各国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准则进行调整,从而影响银行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2010年发布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所以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的银行监管的改变有着巨大的影响。金融危机之后,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今年4月份银监会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1.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目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规定,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不能低于75%,发行债务工具补充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5%。按照新的规定,“十二五”期间,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资本比例为6%,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8%,总资本最低要求为10%。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比巴塞尔协议Ⅲ高0.5个百分点。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商业银行设置比例为0~4%的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另行设置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
2.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过度积累。按照规定,杠杆率实施的标准是:任何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该规定要求从2011年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3.引人动态拨备率指标,同现有的拨备覆盖率指标相互配合以控制经营风险。按照新规定,在“十二五”期间,拨备覆盖率统一明确为150%,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在两个指标的设置上,按照动态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孰高的原则进行监管。
4.在现有的流动性比率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对于这两个指标,新规定设置为100%。在监管时限上,要求从2011年底开始实施,届时所有银行必须要达标。
四、新框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新监管框架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评级水平、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比较有利的监管环境,同时有助于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对于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几项积极影响:
1.新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数量提出新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化解潜在风险的威胁,防范银行体系信用风险大幅波动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2.引入了几种新的监管指标,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衍生品业务的过度扩张,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为银行体系的杠杆经营设置了风险底线,缓释了杠杆化行为可能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冲击,可以较为有效地约束交易类金融衍生品业务过度扩张。
3.新金融监管引入了净覆盖率的风险,从而加强了商业银行的硬约束,也为银行提出不同监管指标和方法风险性识别与管理制度。
4.银行引入动态监管拨备率指标以控制风险,鉴于国内商业银行信贷资占比比较高,该指标增加前瞻性,使商业银行保持比较合理的信用成本,进一步增强对银行经营的约束力。
新监管标准的出台对于商业银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挑战。
1.新监管标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过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新标准差距较小,这一方面对银行的影响不大。
2.新监管标准将重塑商业银行价值管理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以价值为中心,以客户为导向,转变商业策略,不断强化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和市场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
3.新监管标准形成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常态化的多重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需要全方位推动创新,以提供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
总体而言,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对于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在境外上市,或者即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将使它们的业务操作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专业术语更为一致,也更容易被东道国的监管机构认可,从而为实施国际化战略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洪远.英美银行监管的特点及启示[J].武汉金融,2007,(4).
[2]张玉龙.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借鉴[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3]陈诗玮,田彬.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思考[J].经济监督.2011.(11).
[4]张静琦.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经科学.2007,(11).
[5]钱文辉.第六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报告.
作者简介:高家颂(1986-),男,汉族,河南人,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
(责任编辑:赵春辉)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 次贷危机 新巴塞尔协议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框架的基本状况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从此时起,中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才开始建立起来。随后,国家逐渐加大对银行体制和监管改革的力度,就在1995年这一年里,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2003年起,又掀起新一轮的改革:2003年4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等。
从监管体系上看,过去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局面改变了,银监会取而代之,是我国银行业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是由于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以及负责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所以它也具有对商业银行一部分的监督职责和管理权限。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对在其上市的银行进行与证券相关的业务活动的监管的职责,所以二者也算是银行业监管机构之一。所以,可以说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已经形成。
二、次贷危机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自上世纪80年代起,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的微观审慎监管逐渐成为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主流,但各界对于这种监管体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迅速成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学术界的共识。
危机发生后,国家认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弥补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在金融监管中必须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框架,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已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发展的基本取向,这也奠定了“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的基础。
三、巴塞尔协议Ⅲ与“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巴塞尔协议的变化是全世界银行业监管的风向标。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必将促使各国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准则进行调整,从而影响银行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2010年发布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所以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的银行监管的改变有着巨大的影响。金融危机之后,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今年4月份银监会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1.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目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规定,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不能低于75%,发行债务工具补充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5%。按照新的规定,“十二五”期间,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资本比例为6%,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8%,总资本最低要求为10%。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比巴塞尔协议Ⅲ高0.5个百分点。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商业银行设置比例为0~4%的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另行设置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
2.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过度积累。按照规定,杠杆率实施的标准是:任何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该规定要求从2011年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3.引人动态拨备率指标,同现有的拨备覆盖率指标相互配合以控制经营风险。按照新规定,在“十二五”期间,拨备覆盖率统一明确为150%,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在两个指标的设置上,按照动态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孰高的原则进行监管。
4.在现有的流动性比率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对于这两个指标,新规定设置为100%。在监管时限上,要求从2011年底开始实施,届时所有银行必须要达标。
四、新框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新监管框架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评级水平、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比较有利的监管环境,同时有助于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对于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几项积极影响:
1.新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数量提出新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化解潜在风险的威胁,防范银行体系信用风险大幅波动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2.引入了几种新的监管指标,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衍生品业务的过度扩张,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为银行体系的杠杆经营设置了风险底线,缓释了杠杆化行为可能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冲击,可以较为有效地约束交易类金融衍生品业务过度扩张。
3.新金融监管引入了净覆盖率的风险,从而加强了商业银行的硬约束,也为银行提出不同监管指标和方法风险性识别与管理制度。
4.银行引入动态监管拨备率指标以控制风险,鉴于国内商业银行信贷资占比比较高,该指标增加前瞻性,使商业银行保持比较合理的信用成本,进一步增强对银行经营的约束力。
新监管标准的出台对于商业银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挑战。
1.新监管标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过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新标准差距较小,这一方面对银行的影响不大。
2.新监管标准将重塑商业银行价值管理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以价值为中心,以客户为导向,转变商业策略,不断强化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和市场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
3.新监管标准形成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常态化的多重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需要全方位推动创新,以提供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
总体而言,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对于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在境外上市,或者即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将使它们的业务操作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专业术语更为一致,也更容易被东道国的监管机构认可,从而为实施国际化战略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洪远.英美银行监管的特点及启示[J].武汉金融,2007,(4).
[2]张玉龙.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借鉴[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3]陈诗玮,田彬.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思考[J].经济监督.2011.(11).
[4]张静琦.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经科学.2007,(11).
[5]钱文辉.第六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报告.
作者简介:高家颂(1986-),男,汉族,河南人,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
(责任编辑:赵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