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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钓鱼采访”事件频繁发生,这种采访手法也颇受争议,这引发人们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进行深刻反思。“钓鱼采访”看似为弱势群体说话,但从其负面作用而言,却是加剧了社会个体间的疏离感和不信任感。在新闻职业规范和道德的判断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采访的道德底线。
关键词 钓鱼采访 新闻道德 媒体公信力
一个以促进社会公正为终极目标的媒体,它自身的行为必须首先是公正的。在新闻职业规范的判断上,记者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能够明辨是非。道德应是一般采访应遵循的底线,法律法规则是特殊情况下必须遵循的底线。
一、事件回顾
事件一:赶集网事件:2011年9月26日,某知名媒体一篇标题为《赶集网被指含不良信息:部分交友帖实为网络招嫖》的署名报道现诸报端,牵扯的话题极为敏感。相关文章发布后,各界评论的焦点却并不在于赶集网,而在于该文章本身诸多的疑点,比如新闻来源、报道意图以及记者的采访手段都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存在钓鱼采访的嫌疑。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报道中关键的新闻线索来源中,竟有一个有主动嫖娼意图的出租车司机。
事件二:“茶水发炎”事件
2012年7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播出“男科门诊的秘密”,记者对一些规模颇大、看上去很正规的民营男科医院进行暗访,用绿茶代替尿液检测,结果好好的身体被验出了形形色色的疾病,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治疗,花费多少不等的钱财,揭露了其中的部分黑幕。
二、什么是钓鱼采访?
中国新闻界对于“钓鱼采访”的定义很模糊,因其合法性从未得到正名。一般认为是记者不公开身份的暗访,并与利益一方站在一起,假借问答、以话套话的工作方法,有时还附带假身份证明和针孔摄像头。
暗访又叫“隐性采访”,可以分为介入式和非介入式两大类。在暗访分类上,“钓鱼采访”属于介入式暗访,即记者假冒身份与事件的当事人交往,以获得新闻信息。另一种是非介入式暗访,是指记者不显露自己的身份,也不介入或干预事件的发展,仅仅以旁观察者身份获得新闻信息。(1)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经过调查发现,3309名受访者中,近一半人认为,媒体的这次策划意在维护公众利益,算得上大快人心之举,而超过四成的人却表示,此举不符合新闻操作规范,背离了新闻职业道德,并且在事实上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2)
三、如何看待“钓鱼采访”?
1、目的合理性不能成为不适当手段的理由
2005年中宣部印发的《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点就规定:,“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素材,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搞隐蔽拍摄、录音。”民法学者张新宝认为,“采用间谍式采访方式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的采访手段”。(3)“茶水发炎”事件,是一件再清楚不过的记者们违规采访的事件,其他传媒应该旗帜鲜明的对其提出批评。此后,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指出,该报道有悖于媒体记者的职业道德的规范要求,误导公众,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然而,我们在多数媒体看到的对此报道倾向,是小事化了。
记者把自己凌驾于社会公认的准则和道德底线之上,在曝光社会不良行为的同时,也造成了记者社会角色的错位和传媒社会功能的丧失。例如《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大会1994年通过)规定:“……在从事新闻工作中,新闻工作者不得采用不合法和卑鄙的方式获取信息。他们承认并尊重自然人和法人不提供信息和拒绝问答问题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必须提供这些信息……”(4)
2、采访手段成为“看点”
从“茶水发炎”事件的呈现方式来看,最大的看点已经不再是新闻事实本身,而是其获得新闻事实的手段。采访手段无形中变成了目的本身,这种“事实”经过一定程度的积累,使得不少记者和受众习以为常,以为这就是新闻工作。从类似新闻涉及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正当的、迂回的采访手段达到揭露的目的。然而,为了追求故事的生动和“铁证如山”的轰动效应,现在多数采用了记者造假、说谎和偷拍偷录的方式,在手法上人为地加大事件中的冲突要素。媒体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承担着揭露、评论和引导舆的职责。传媒舆论监督的目的,不是图一时之快,而是要着眼于解决问题。然而,现在传媒采用造假的手段来“揭示”问题,恰恰同时也揭示了传媒的问题:传媒的行为突破了人的道德底线。孙立平在他的著作《守卫底线》中写道: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基础秩序混合在一起构成的。”比如“不许杀人放火”、“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等。(5)
不说谎恐怕也是人的基本的道德底线,人人都说谎,结果必然是大大增加每个人确认真实的成本,这是一种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最低道德保障”。“底线”根植于人最基本的道德信念中。“说谎”或“造假”这样由记者制造的看点如果不坚决加以制止,传媒的公信力将丧失殆尽。
3、何时可采取“非常规”手段?
(1)事件的价值高于新闻的职业价值
报道该事件的意义比维护新闻职业自身的声誉更重要。通过报道该事件可以实现更大范围的公众利益,为此可以适当牺牲职业声誉和道德,这体现了公众利益高于职业利益的原则。
(2)暗访是唯一获取信息的手段。
有时候由于环境的约束,为了获得一个重要报道,就必须采取暗访这一手段,否则公众利益就会受损。诚实的选择是在采取任何形式的欺骗或不正当手段之前经过深思熟虑才进行的。合理的理由是除了暗中的调查之外,没有其它手段可以得到所需材料。(6)
如果上述条件能够满足,介入式暗访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接受的。但为了减少道德瑕疵,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尽量少用欺骗手段。如《芝加哥太阳报》的工作人员去暗访的私人诊所求职时,提交的个人履历中只是隐去从事媒体职业这一项,其它内容完全属实,这就可以尽可能地弥补道德缺陷。
此外,记者还需要严格把握暗访的“不道德程度”。无论如何,暗访手段的使用不应该逾越法律的底线。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作为一种非权力性规范,它更多需要个体的自律来维持。而自律是有弹性的,它的边界就是法律。如果记者在暗访中违法,即使理由再充分,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在危急时刻出于对公众利益的维护而“不得不”违法也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来考虑减免刑责,这与普通公民见义勇为没有什么两样,公众利益的理由不是记者可以违法的“通行证”。
注释:
(1)陈力丹.暗访新闻要谨慎[J].新闻与写作,2006(12).
(2)董伟,方奕晗.“茶水发炎”事件牵出新闻伦理争论[N].中国青年报.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
(4)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建议稿).
(5)孙立平.守卫底线[J].
(6)克里德福·G·克里斯蒂安等.媒介公正: 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J].
关键词 钓鱼采访 新闻道德 媒体公信力
一个以促进社会公正为终极目标的媒体,它自身的行为必须首先是公正的。在新闻职业规范的判断上,记者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能够明辨是非。道德应是一般采访应遵循的底线,法律法规则是特殊情况下必须遵循的底线。
一、事件回顾
事件一:赶集网事件:2011年9月26日,某知名媒体一篇标题为《赶集网被指含不良信息:部分交友帖实为网络招嫖》的署名报道现诸报端,牵扯的话题极为敏感。相关文章发布后,各界评论的焦点却并不在于赶集网,而在于该文章本身诸多的疑点,比如新闻来源、报道意图以及记者的采访手段都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存在钓鱼采访的嫌疑。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报道中关键的新闻线索来源中,竟有一个有主动嫖娼意图的出租车司机。
事件二:“茶水发炎”事件
2012年7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播出“男科门诊的秘密”,记者对一些规模颇大、看上去很正规的民营男科医院进行暗访,用绿茶代替尿液检测,结果好好的身体被验出了形形色色的疾病,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治疗,花费多少不等的钱财,揭露了其中的部分黑幕。
二、什么是钓鱼采访?
中国新闻界对于“钓鱼采访”的定义很模糊,因其合法性从未得到正名。一般认为是记者不公开身份的暗访,并与利益一方站在一起,假借问答、以话套话的工作方法,有时还附带假身份证明和针孔摄像头。
暗访又叫“隐性采访”,可以分为介入式和非介入式两大类。在暗访分类上,“钓鱼采访”属于介入式暗访,即记者假冒身份与事件的当事人交往,以获得新闻信息。另一种是非介入式暗访,是指记者不显露自己的身份,也不介入或干预事件的发展,仅仅以旁观察者身份获得新闻信息。(1)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经过调查发现,3309名受访者中,近一半人认为,媒体的这次策划意在维护公众利益,算得上大快人心之举,而超过四成的人却表示,此举不符合新闻操作规范,背离了新闻职业道德,并且在事实上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2)
三、如何看待“钓鱼采访”?
1、目的合理性不能成为不适当手段的理由
2005年中宣部印发的《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点就规定:,“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素材,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搞隐蔽拍摄、录音。”民法学者张新宝认为,“采用间谍式采访方式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的采访手段”。(3)“茶水发炎”事件,是一件再清楚不过的记者们违规采访的事件,其他传媒应该旗帜鲜明的对其提出批评。此后,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指出,该报道有悖于媒体记者的职业道德的规范要求,误导公众,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然而,我们在多数媒体看到的对此报道倾向,是小事化了。
记者把自己凌驾于社会公认的准则和道德底线之上,在曝光社会不良行为的同时,也造成了记者社会角色的错位和传媒社会功能的丧失。例如《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大会1994年通过)规定:“……在从事新闻工作中,新闻工作者不得采用不合法和卑鄙的方式获取信息。他们承认并尊重自然人和法人不提供信息和拒绝问答问题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必须提供这些信息……”(4)
2、采访手段成为“看点”
从“茶水发炎”事件的呈现方式来看,最大的看点已经不再是新闻事实本身,而是其获得新闻事实的手段。采访手段无形中变成了目的本身,这种“事实”经过一定程度的积累,使得不少记者和受众习以为常,以为这就是新闻工作。从类似新闻涉及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正当的、迂回的采访手段达到揭露的目的。然而,为了追求故事的生动和“铁证如山”的轰动效应,现在多数采用了记者造假、说谎和偷拍偷录的方式,在手法上人为地加大事件中的冲突要素。媒体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承担着揭露、评论和引导舆的职责。传媒舆论监督的目的,不是图一时之快,而是要着眼于解决问题。然而,现在传媒采用造假的手段来“揭示”问题,恰恰同时也揭示了传媒的问题:传媒的行为突破了人的道德底线。孙立平在他的著作《守卫底线》中写道: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基础秩序混合在一起构成的。”比如“不许杀人放火”、“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等。(5)
不说谎恐怕也是人的基本的道德底线,人人都说谎,结果必然是大大增加每个人确认真实的成本,这是一种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最低道德保障”。“底线”根植于人最基本的道德信念中。“说谎”或“造假”这样由记者制造的看点如果不坚决加以制止,传媒的公信力将丧失殆尽。
3、何时可采取“非常规”手段?
(1)事件的价值高于新闻的职业价值
报道该事件的意义比维护新闻职业自身的声誉更重要。通过报道该事件可以实现更大范围的公众利益,为此可以适当牺牲职业声誉和道德,这体现了公众利益高于职业利益的原则。
(2)暗访是唯一获取信息的手段。
有时候由于环境的约束,为了获得一个重要报道,就必须采取暗访这一手段,否则公众利益就会受损。诚实的选择是在采取任何形式的欺骗或不正当手段之前经过深思熟虑才进行的。合理的理由是除了暗中的调查之外,没有其它手段可以得到所需材料。(6)
如果上述条件能够满足,介入式暗访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接受的。但为了减少道德瑕疵,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尽量少用欺骗手段。如《芝加哥太阳报》的工作人员去暗访的私人诊所求职时,提交的个人履历中只是隐去从事媒体职业这一项,其它内容完全属实,这就可以尽可能地弥补道德缺陷。
此外,记者还需要严格把握暗访的“不道德程度”。无论如何,暗访手段的使用不应该逾越法律的底线。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作为一种非权力性规范,它更多需要个体的自律来维持。而自律是有弹性的,它的边界就是法律。如果记者在暗访中违法,即使理由再充分,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在危急时刻出于对公众利益的维护而“不得不”违法也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来考虑减免刑责,这与普通公民见义勇为没有什么两样,公众利益的理由不是记者可以违法的“通行证”。
注释:
(1)陈力丹.暗访新闻要谨慎[J].新闻与写作,2006(12).
(2)董伟,方奕晗.“茶水发炎”事件牵出新闻伦理争论[N].中国青年报.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
(4)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建议稿).
(5)孙立平.守卫底线[J].
(6)克里德福·G·克里斯蒂安等.媒介公正: 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