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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多次论及分配正义的问题,在其理论框架中,分配正义占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必须理清其理论渊源,找到其理论的逻辑起点,才能进一步明确其理论内涵,梳理其理论原则,才能较为准确的阐述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分配正义 理论渊源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其主要形成基础包含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和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中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古典经济学派中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也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重要形成基础。
一、早期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分配正义思想的讨论
托马斯闵采尔是德国早期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他主张“财产共同分配”。闵采尔主张衡量社会公平与否的标尺是社会财产的所有性质,只有财产归公有的社会才是公平正义的,而只有广大劳动者平等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马克思认为,闵采尔的主要思想是于平民产生的萌芽期的无产阶级。托马斯莫尔是英国早期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他提出“各取所需”。明確提出了按需分配的思想,并明确这是唯一的分配原则。这一切需要至少两个条件,那就是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资料必须高度充裕,所有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自觉都必须达到一定高度,这显然是是非常困难的。托马斯康帕内拉是意大利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典型代表,他的主要观点是“按需要平均分配”。在他的理论中,按需求平均分配是有条件限制的,即所有的社会财产需要认为的进行调剂和监督,虽然每个公民都能得到他所需求的铲平,但严格限定在生活必需品上,对于消费资料,有着一个严格的限度,这个限度由国家统一制定,不允许存在过度的消费。
二、19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分配正义的论述
圣西门是法国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者,他提出“按劳动贡献分配”,圣西门经过研究,明确了所有制的重要意义,并主持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了整个社会制度的根基,但是,圣西门并并不要求踢除私有制。圣西门说,“每个人必须参与社会劳动,必须将自己当做一个合格的劳动者”,“贡献自己的才能为社会服务是人们应尽的义务”。傅立叶同样是法国19实际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他提出“按比例分配”。他的对于分配正义问题的中心思想与康帕内拉不同,他主张不能单靠人的自觉,靠个人的禁欲来实现社会产品的平均分配显而不现实。他毫不掩饰的指出,人生来就会有私念和欲望,这种私念和欲望也有好的作用,可以使人们努力的劳动,而不想着坐享其成,康帕内拉的平均思想,是对人性的抹杀。欧文是英国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劳动券”和公社。按照他的设想,要成立一个有劳动公社主导的社会联合体,在这里,生产资料是完全共有的,与之相匹配的成员关系公社关系都是对等的,没有剥削现象的存在,也不存在压迫,更不存在特权,这样的公社已经具备了共产主义的某些特质。
三、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中关于分配正义的表述
威廉配第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他提出的分配论、劳动价值论。威廉配第明确提出了四个观点,第一个观点是商品价值的真正根源是人类的劳动,第二个观点则是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相关。第三个观点是价格可以划分为“自然价格”、“政治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他的第四个观点是,货币的价值量与劳动量成正相关。亚当斯密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创始人,他的《国富论》久负盛名且影响深远,斯密对国民的财富产生根源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劳动是创造财富唯一途径的结论。斯密明确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含义,他指出“使用价值”应该是对某一特定物品效用性的规定,“交换价值”的含义则是对一物拥有所有权从而具备与其他产品进行交换的权利,用以体现该物品的购买力。大卫李嘉图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劳动价值论”,他明确表示劳动价值是实现分配正义的理论基础,他更是将论述分配争议问题置于他经济学理论的最核心位置。在李嘉图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里,提出了价值和相对劳动量,李嘉图基本上承继了斯密对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者的论述,但是对于斯密提出的一些无用产品也存在交换价值的观点,李嘉图予以了否定。
四、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物质资料的生产做出了定义,即社会存在的基础和社会之所以能得到发展,物质资料生产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指出分配应由生产来决定,分配对于生产只能是从属关系。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形式下,也就是由生产及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形式下,才能考虑分配关系和分配收入及分配方式的问题。这三个要素,具有典型的社会性,即什么样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什么样的社会分配关系和方式。他指出,要想判别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分配方式是否科学,不能只是拘泥于就社会制度讨论,而应跳出这个圈子,因为根本不存在什么自然地分配,分配必须是经过调节和明确的。因此,要把分配与生产、交换以及消费综合到一起进行分析,特别要关注的就是生产。分配与生产、交换及消费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而言,他们共同组成了社会资料再生产的完整整体,分配则是生产之后的一个重要节点,也可以说,分配关系实际上从侧面反映着生产关系,并与之相适应。这种适应性应该是正相关的,即合理的分配方式激励社会生产,不合理的则反之阻碍生产。从社会制度上来说,不管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要说生产就是要用来满足人们的需要,然而“如果人民大众从人口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增长中得不到丝毫好处的话,那就说明这种社会制度是落后的,不可取的,人口和其他东西的增长就变得毫无用处。
所以,我们研究与经济发展相应的分配制度,应以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作为根本指导理论。这对于我们认识马克思分配正义与税收理论之间的关联,指明了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分配正义相关事项的重要性。
作者简介:邓宏赫(1988—),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分配正义 理论渊源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其主要形成基础包含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和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中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古典经济学派中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也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重要形成基础。
一、早期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分配正义思想的讨论
托马斯闵采尔是德国早期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他主张“财产共同分配”。闵采尔主张衡量社会公平与否的标尺是社会财产的所有性质,只有财产归公有的社会才是公平正义的,而只有广大劳动者平等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马克思认为,闵采尔的主要思想是于平民产生的萌芽期的无产阶级。托马斯莫尔是英国早期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他提出“各取所需”。明確提出了按需分配的思想,并明确这是唯一的分配原则。这一切需要至少两个条件,那就是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资料必须高度充裕,所有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自觉都必须达到一定高度,这显然是是非常困难的。托马斯康帕内拉是意大利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典型代表,他的主要观点是“按需要平均分配”。在他的理论中,按需求平均分配是有条件限制的,即所有的社会财产需要认为的进行调剂和监督,虽然每个公民都能得到他所需求的铲平,但严格限定在生活必需品上,对于消费资料,有着一个严格的限度,这个限度由国家统一制定,不允许存在过度的消费。
二、19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分配正义的论述
圣西门是法国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者,他提出“按劳动贡献分配”,圣西门经过研究,明确了所有制的重要意义,并主持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了整个社会制度的根基,但是,圣西门并并不要求踢除私有制。圣西门说,“每个人必须参与社会劳动,必须将自己当做一个合格的劳动者”,“贡献自己的才能为社会服务是人们应尽的义务”。傅立叶同样是法国19实际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他提出“按比例分配”。他的对于分配正义问题的中心思想与康帕内拉不同,他主张不能单靠人的自觉,靠个人的禁欲来实现社会产品的平均分配显而不现实。他毫不掩饰的指出,人生来就会有私念和欲望,这种私念和欲望也有好的作用,可以使人们努力的劳动,而不想着坐享其成,康帕内拉的平均思想,是对人性的抹杀。欧文是英国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劳动券”和公社。按照他的设想,要成立一个有劳动公社主导的社会联合体,在这里,生产资料是完全共有的,与之相匹配的成员关系公社关系都是对等的,没有剥削现象的存在,也不存在压迫,更不存在特权,这样的公社已经具备了共产主义的某些特质。
三、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中关于分配正义的表述
威廉配第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他提出的分配论、劳动价值论。威廉配第明确提出了四个观点,第一个观点是商品价值的真正根源是人类的劳动,第二个观点则是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相关。第三个观点是价格可以划分为“自然价格”、“政治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他的第四个观点是,货币的价值量与劳动量成正相关。亚当斯密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创始人,他的《国富论》久负盛名且影响深远,斯密对国民的财富产生根源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劳动是创造财富唯一途径的结论。斯密明确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含义,他指出“使用价值”应该是对某一特定物品效用性的规定,“交换价值”的含义则是对一物拥有所有权从而具备与其他产品进行交换的权利,用以体现该物品的购买力。大卫李嘉图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劳动价值论”,他明确表示劳动价值是实现分配正义的理论基础,他更是将论述分配争议问题置于他经济学理论的最核心位置。在李嘉图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里,提出了价值和相对劳动量,李嘉图基本上承继了斯密对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者的论述,但是对于斯密提出的一些无用产品也存在交换价值的观点,李嘉图予以了否定。
四、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物质资料的生产做出了定义,即社会存在的基础和社会之所以能得到发展,物质资料生产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指出分配应由生产来决定,分配对于生产只能是从属关系。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形式下,也就是由生产及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形式下,才能考虑分配关系和分配收入及分配方式的问题。这三个要素,具有典型的社会性,即什么样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什么样的社会分配关系和方式。他指出,要想判别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分配方式是否科学,不能只是拘泥于就社会制度讨论,而应跳出这个圈子,因为根本不存在什么自然地分配,分配必须是经过调节和明确的。因此,要把分配与生产、交换以及消费综合到一起进行分析,特别要关注的就是生产。分配与生产、交换及消费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而言,他们共同组成了社会资料再生产的完整整体,分配则是生产之后的一个重要节点,也可以说,分配关系实际上从侧面反映着生产关系,并与之相适应。这种适应性应该是正相关的,即合理的分配方式激励社会生产,不合理的则反之阻碍生产。从社会制度上来说,不管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要说生产就是要用来满足人们的需要,然而“如果人民大众从人口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增长中得不到丝毫好处的话,那就说明这种社会制度是落后的,不可取的,人口和其他东西的增长就变得毫无用处。
所以,我们研究与经济发展相应的分配制度,应以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作为根本指导理论。这对于我们认识马克思分配正义与税收理论之间的关联,指明了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分配正义相关事项的重要性。
作者简介:邓宏赫(1988—),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