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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的《报任安书》是传统名篇。不少语文教材都将其收入。苏教版高中课标教材《语文》也选了这篇文章,课本编者对文中的“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定计于鲜也”中的“鲜”和“定计于鲜”作了这样的注释:“[定计于鲜]指不必等到受辱,就应当决断自杀,以表明自己的态度。鲜,态度鲜明。”课本编者对课文文句还附有译文,对上引那几句话的译文是:“所以,有这样的士人,在地上画个圆圈作监牢他也决不进入;削个木头人做法吏,他面对这样的审讯也决不回答。而是决计在受辱之前便自杀。”
对“鲜”和“定计于鲜”,还可以看到另一种不同的理解,如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中华书局1963年10月第1版,第867页):“定计于鲜:大意是说,准备未遇刑就自杀以免受侮辱。鲜,不以寿终为鲜(依沈钦韩说)。”又如郭锡良、李玲璞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语文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953页):“定计于鲜:(这是)拿定了主意在受辱之前便自杀。鲜,不以寿终(依沈钦韩《汉书疏证》的解释)。”
对“鲜”和“定计于鲜”的两种理解,究竟哪一种合理呢?
在文章中,司马迁从《礼记》中引出“刑不上大夫”之语,肯定了士人保持自己节操的重要性。用老虎在深山时与被关进兽笼或落入陷阱后的截然不同的遭遇来比喻士人落入牢笼受制约、受辱之情状,说明必须在受刑之前自杀的道理。若把“鲜”解为“态度鲜明”,那“定计于鲜”就成了“态度鲜明地拿定主意”。“自杀”的词义就无从落实了。但假如将“鲜”解为“不以寿终”,那么“定计于鲜”就是“拿定主意不以寿终”的意思。“不以寿终”就是“非正常死亡”,它当然包括“自杀”。这样,前后文意是贯通的,理解起来也非常顺畅。
《汉语大词典》“鲜”的第11个义项为:“夭折,短命。《左传·昭公五年》: ‘葬鲜者自西门。’杜预注:‘不以寿终为鲜。’”
俞樾在《群经评议·春秋左传三》中对《昭公五年》的“葬鲜者自西门”的“鲜”注曰:“人死为之鲜。正取鲜落之义。”
语文出版社、人教社的教材均将《报任安书》中的这个“鲜”解为“自杀”“自尽”,是非常正确的。
对“鲜”和“定计于鲜”,还可以看到另一种不同的理解,如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中华书局1963年10月第1版,第867页):“定计于鲜:大意是说,准备未遇刑就自杀以免受侮辱。鲜,不以寿终为鲜(依沈钦韩说)。”又如郭锡良、李玲璞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语文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953页):“定计于鲜:(这是)拿定了主意在受辱之前便自杀。鲜,不以寿终(依沈钦韩《汉书疏证》的解释)。”
对“鲜”和“定计于鲜”的两种理解,究竟哪一种合理呢?
在文章中,司马迁从《礼记》中引出“刑不上大夫”之语,肯定了士人保持自己节操的重要性。用老虎在深山时与被关进兽笼或落入陷阱后的截然不同的遭遇来比喻士人落入牢笼受制约、受辱之情状,说明必须在受刑之前自杀的道理。若把“鲜”解为“态度鲜明”,那“定计于鲜”就成了“态度鲜明地拿定主意”。“自杀”的词义就无从落实了。但假如将“鲜”解为“不以寿终”,那么“定计于鲜”就是“拿定主意不以寿终”的意思。“不以寿终”就是“非正常死亡”,它当然包括“自杀”。这样,前后文意是贯通的,理解起来也非常顺畅。
《汉语大词典》“鲜”的第11个义项为:“夭折,短命。《左传·昭公五年》: ‘葬鲜者自西门。’杜预注:‘不以寿终为鲜。’”
俞樾在《群经评议·春秋左传三》中对《昭公五年》的“葬鲜者自西门”的“鲜”注曰:“人死为之鲜。正取鲜落之义。”
语文出版社、人教社的教材均将《报任安书》中的这个“鲜”解为“自杀”“自尽”,是非常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