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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在调整特定地方社会关系上所体现出的功能优势,民间规范构成了一种可资地方立法借鉴、吸收的法治“本土资源”.然而,受制于理论和制度的双重成因,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仍缺乏程序化路径支持.为突破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的程序困境,有必要展开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的程序再造.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程序再造的正当性在于其因应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整合规律、符合地方治理法治化之于“本土资源”的利用需求且契合地方立法程序建设的价值导向.同时,这种程序再造应立足于制度层面并从地方立法的立项程序、起草程序、正式立法程序与立法后评估程序系统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