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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煤炭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性开发,提高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合理配置资源,调节市场价格和供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和市政府要求,从2008年4月1日起,泸县对全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企业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每吨20元。对洗精煤、焦炭和煤炭经营企业征收调节基金时,如购进环节已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不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