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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综述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的发展,把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发展分为政策萌芽期(2004-2007年)、政策发展期(2008-2012年)、政策爆发期(2013至今)三个阶段。政策萌芽期的政策侧重于规范行业,初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政策发展期的政策呈点状分布,侧重支持引导;政策爆发期的政策呈面状铺开,向实施层面推进。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监管方式;电子商务法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发展经历了政策萌芽期(2004-2007年)、政策发展期2008-2012年)、政策爆发期(2013至今)三个阶段。
一、政策萌芽期
政策萌芽期(2004-2007年)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三项政策,初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政策侧重于规范行业。
《电子签名法》由国务院发文,主要针对经营者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发文,属于综合大法,建议出台对电子商务贸易链条以及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发展的法规。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由商务部发文,对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做了规定。
二、政策发展期
政策发展期(2008-2012年)主要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涉及监管、支付结算等方面,政策呈点状分布,侧重支持引导。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业务范围、运作方式、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渠道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由商务部发文,主要目的为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专业网络购物企业和网上批发交易企业。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即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该公告照顾了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进一步规范了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關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规定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三、政策爆发期
政策爆发期(2013至今)集中发布了《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系列公告、《电子商务法》等多项政策法规,政策呈面状铺开,向实施层面推进。
(一)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发文,要求完善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抓紧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
(二)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由国务院发文,国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国六条”正式出台,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
(三)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发文,出台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
(四)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系列公告主要有总署公告〔2014〕12号、总署公告〔2014〕56号、总署公告〔2014〕57号、总署公告〔2016〕26号、总署公告〔2016〕57号、总署公告〔2016〕75号、总署公告〔2018〕27号、总署公告〔2018〕56号、总署公告〔2018〕194 号、总署公告〔2020〕75号总署公告〔2020〕92号等。
1. 总署公告〔2014〕12号
总署公告〔2014〕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 总署公告〔2014〕56号
总署公告〔2014〕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明确了海关总署的监管思路,提出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该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26号该公告于2016年4月8日废止。
3. 总署公告〔2014〕57号
总署公告〔2014〕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监管方式;电子商务法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发展经历了政策萌芽期(2004-2007年)、政策发展期2008-2012年)、政策爆发期(2013至今)三个阶段。
一、政策萌芽期
政策萌芽期(2004-2007年)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三项政策,初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政策侧重于规范行业。
《电子签名法》由国务院发文,主要针对经营者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发文,属于综合大法,建议出台对电子商务贸易链条以及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发展的法规。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由商务部发文,对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做了规定。
二、政策发展期
政策发展期(2008-2012年)主要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涉及监管、支付结算等方面,政策呈点状分布,侧重支持引导。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业务范围、运作方式、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渠道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由商务部发文,主要目的为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专业网络购物企业和网上批发交易企业。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即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该公告照顾了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进一步规范了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關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规定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三、政策爆发期
政策爆发期(2013至今)集中发布了《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系列公告、《电子商务法》等多项政策法规,政策呈面状铺开,向实施层面推进。
(一)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发文,要求完善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抓紧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
(二)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由国务院发文,国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国六条”正式出台,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
(三)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发文,出台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
(四)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系列公告主要有总署公告〔2014〕12号、总署公告〔2014〕56号、总署公告〔2014〕57号、总署公告〔2016〕26号、总署公告〔2016〕57号、总署公告〔2016〕75号、总署公告〔2018〕27号、总署公告〔2018〕56号、总署公告〔2018〕194 号、总署公告〔2020〕75号总署公告〔2020〕92号等。
1. 总署公告〔2014〕12号
总署公告〔2014〕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 总署公告〔2014〕56号
总署公告〔2014〕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明确了海关总署的监管思路,提出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该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26号该公告于2016年4月8日废止。
3. 总署公告〔2014〕57号
总署公告〔2014〕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