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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生计划权即自然人在正常情况下实现其自身或其职业发展而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它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人生计划权是一项与我国传统道德文化观念相互契合的权利,设立人生计划权将有利于实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人生计划权 人生计划损害 精神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72-01
一、人生计划权侵害——人生计划损害
人生计划损害究竟是怎样一种损害?首先,人生计划损害是对自然人生存条件的损害。人生计划损害影响的是人在未来的发展,损害的是自然人的可期待利益,普通的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不能称之为人生计划损害;其次,人生计划损害是一种根本且实质的损害,必须对人的一生造成深远影响。情节轻微的损害不叫人生计划损害;第三,人生计划损害是使人丧失生存意义,影响生存发展的损害。人生计划损害远重于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对造成人生计划损害的处罚远比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严重。
二、人生计划权的意义
人生计划权的引入必然要求其能带来实际效益。那么,引入人生计划权究竟有何意义?首先,人生计划权代表自然人的最高利益。人生而自由,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人的自由权,事实上,人们主要以主观决定为依据塑造了“人生计划”,它使人的完全发展成为可能。其次,人生计划权是规范社会道德的工具。法律与道德必须在社会变迁中寻求一种动态平衡。当主观上受害人无法满足于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或客观上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时,则有必要对受害人进行人生计划损害赔偿。第三,人生计划权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对人生计划权的侵害将会造成自然人人生受挫,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财物流失,而人生计划损害轻则导致受害人精神抑郁、一蹶不振、理想破灭从而走向堕落,极易引起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们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的行为。第四,设立人生计划权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要求使得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更多的渗透了伦理、道德和感性色彩。因此,设立人生计划权将有利于实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三、人生计划权之缺陷与补救
(一)人生计划权易与其他人权效力范围重叠
譬如著名的钢琴家在一场事故中失去一只手,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是追究其侵犯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责任还是追究其侵犯自然人人生计划权的责任?按照目前法律法规可以认为追究其侵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责任就足够使加害人得到处罚了。那么,是否还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中写入这样一个可以称之为“鸡肋”的具体人格权来增加立法的难度?
(二)人生计划权之损害赔偿情况复杂
人生计划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且不仅止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塔玛育一案我们可以看出,与精神损害赔偿一样,人生计划损害同样可以适用物质赔偿。然而即使仅仅是货币赔偿,在确定人生计划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金额时,既要具体考虑受害人个体间的差异性,如职业、能力、环境、资质、潜力等,又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经济能力等,不仅计算困难而且各方利益很难得到平衡。
(三)设立人生计划权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对于人生计划损害的度的把握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标准,每一个法官心中也有不同的标准,不能一言以断之。我们无法树立起一杆权威的标尺来衡量受害人所受到的侵害是否达到人生计划损害的标准要求。这个社会不是崇尚“人性本善”的,法律不可能确保每一个人都自觉遵守社会法律与道德规范,因此人生计划权的设立难免导致有心人滥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来实现其非法目的。
(四)在处理人生计划损害赔偿案件时举证困难
人生计划权多涉及人生计划、精神损害、可期待利益、未来发展等这一类模棱两可又虚无缥缈的事物,这必然造成其在涉案时举证困难,法官无法凭空断案,最后导致案件审理难以继续进行。
然而,尽管人生计划权仍存在诸多缺陷,但细究起来,这些缺陷并不是永远无法弥补的。譬如针对“人生计划权易与其他人权效力范围重叠”的缺陷,可以在法条中使用列举法严格限制人生计划权的效力范围;针对“人生计划权之损害赔偿情况复杂”的缺陷,以司法解释对人生计划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针对“在处理人生计划损害赔偿案件时举证困难”的缺陷,对损害赔偿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以达到保证受害人心理平衡和保障加害人合法权利的目的。由受害人对其所受到的侵害进行举证,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权力滥用,等等。
注释:
熊金才.人生计划权之多学科证成.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第1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著.梁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3页.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人身法二题).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5(1).
关键词人生计划权 人生计划损害 精神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72-01
一、人生计划权侵害——人生计划损害
人生计划损害究竟是怎样一种损害?首先,人生计划损害是对自然人生存条件的损害。人生计划损害影响的是人在未来的发展,损害的是自然人的可期待利益,普通的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不能称之为人生计划损害;其次,人生计划损害是一种根本且实质的损害,必须对人的一生造成深远影响。情节轻微的损害不叫人生计划损害;第三,人生计划损害是使人丧失生存意义,影响生存发展的损害。人生计划损害远重于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对造成人生计划损害的处罚远比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严重。
二、人生计划权的意义
人生计划权的引入必然要求其能带来实际效益。那么,引入人生计划权究竟有何意义?首先,人生计划权代表自然人的最高利益。人生而自由,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人的自由权,事实上,人们主要以主观决定为依据塑造了“人生计划”,它使人的完全发展成为可能。其次,人生计划权是规范社会道德的工具。法律与道德必须在社会变迁中寻求一种动态平衡。当主观上受害人无法满足于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或客观上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时,则有必要对受害人进行人生计划损害赔偿。第三,人生计划权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对人生计划权的侵害将会造成自然人人生受挫,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财物流失,而人生计划损害轻则导致受害人精神抑郁、一蹶不振、理想破灭从而走向堕落,极易引起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们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的行为。第四,设立人生计划权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要求使得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更多的渗透了伦理、道德和感性色彩。因此,设立人生计划权将有利于实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三、人生计划权之缺陷与补救
(一)人生计划权易与其他人权效力范围重叠
譬如著名的钢琴家在一场事故中失去一只手,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是追究其侵犯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责任还是追究其侵犯自然人人生计划权的责任?按照目前法律法规可以认为追究其侵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责任就足够使加害人得到处罚了。那么,是否还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中写入这样一个可以称之为“鸡肋”的具体人格权来增加立法的难度?
(二)人生计划权之损害赔偿情况复杂
人生计划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且不仅止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塔玛育一案我们可以看出,与精神损害赔偿一样,人生计划损害同样可以适用物质赔偿。然而即使仅仅是货币赔偿,在确定人生计划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金额时,既要具体考虑受害人个体间的差异性,如职业、能力、环境、资质、潜力等,又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经济能力等,不仅计算困难而且各方利益很难得到平衡。
(三)设立人生计划权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对于人生计划损害的度的把握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标准,每一个法官心中也有不同的标准,不能一言以断之。我们无法树立起一杆权威的标尺来衡量受害人所受到的侵害是否达到人生计划损害的标准要求。这个社会不是崇尚“人性本善”的,法律不可能确保每一个人都自觉遵守社会法律与道德规范,因此人生计划权的设立难免导致有心人滥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来实现其非法目的。
(四)在处理人生计划损害赔偿案件时举证困难
人生计划权多涉及人生计划、精神损害、可期待利益、未来发展等这一类模棱两可又虚无缥缈的事物,这必然造成其在涉案时举证困难,法官无法凭空断案,最后导致案件审理难以继续进行。
然而,尽管人生计划权仍存在诸多缺陷,但细究起来,这些缺陷并不是永远无法弥补的。譬如针对“人生计划权易与其他人权效力范围重叠”的缺陷,可以在法条中使用列举法严格限制人生计划权的效力范围;针对“人生计划权之损害赔偿情况复杂”的缺陷,以司法解释对人生计划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针对“在处理人生计划损害赔偿案件时举证困难”的缺陷,对损害赔偿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以达到保证受害人心理平衡和保障加害人合法权利的目的。由受害人对其所受到的侵害进行举证,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权力滥用,等等。
注释:
熊金才.人生计划权之多学科证成.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第1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著.梁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3页.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人身法二题).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