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倒逼监管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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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以来,“影子银行”再次成为热议话题。由于多数谈论偏向于强调影子银行的风险,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影子银行”已然成了一个有些负面含义的大帽子。
  一方面,批评者将其作为金融风险的根源,并出于尽可能降低风险的考虑,对其进行了宽泛的界定,附之以严厉的监管建议;另一方面,各类从业的金融机构,对“影子银行”之谓唯恐避之不及,纷纷自承清白,急于正名。
  影子银行原本是一个中性的话题,看起来却在演变成一场关于“戴帽”还是“摘帽”的争论。这在长期不利于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也不利于我们发现和解决真正重要的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对影子银行问题再做一次梳理。
  界定“中国式影子银行”
  作为一个产生于国外的概念,“影子银行”在中国并无直接的对应,以至在过去很长时间,人们虽用同一个词,所指却相去甚远。从根本上讲,影子银行产生于对既有监管的规避,为此我们需要区别国内外监管框架的不同。
  在美国等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监管者对商业信用并不刻意进行限制,这为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参与金融活动创造了便利。由不同类型的主体(也包括非金融企业)各司其职,并进而链接成完整的影子银行体系,而无需以某种特殊的機构实体存在。
  而在中国,基本的金融活动,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租赁以及提供信用担保等,依然受到较为严格的控制,作为特许经营权,只授予得到监管或政策当局认可的机构。这种管制状况意味着,在中国,即使是银行以外的金融活动,很大程度上都被置于严格的监管之下。
  这与美国影子银行主体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情况不同。而且,由于特许经营权与某种类型机构相对应,中国还不存在太过复杂的影子银行链条体系。
  正因为国内外监管环境差异,国内针对“影子银行”讨论,也呈现出很大分歧:一种观点倾向于较为宽泛的界定,认为举凡不在传统信贷和金融市场融资(如股票、债券发行等)之内的金融活动,都应属于“影子银行”范畴。按此口径,“中国式影子银行”包括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典当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民间借贷等几大类,数额或在30万亿元左右,潜在风险难以忽视。
  另一种观点侧重从“游离监管之外”来界定“影子银行”,认为在中国较为严格的金融特许权管制下,绝大多数金融活动(也包括非银行金融中介)都处于监管之下。真正构成“影子银行”的,是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各类民间金融活动,规模大致在5万亿元上下,不具备太强的系统性,风险不足为惧。
  以上两种界定都存在一定问题。宽口径的界定,尽管能比较全面反映银行信贷以及资本市场融资以外的整个社会的信用供给状况,但其所涉及的几类“影子银行”机制各异,风险特征也大不相同,混为一谈,不仅会夸大风险,还会导致政策无所适从。而较窄口径的界定,将问题的重点集中于民间金融,虽在理论上或更接近于“影子银行”的本意,但却可能不利于对潜在风险的判断。
  较为折衷的界定方法,是把中国的“影子银行”定义为“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创造信用,并具有与传统银行相类似的信用、期限和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等同于正常银行监管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实体或活动”,其主体是与银行规避监管相关的各类活动。
  从目前的实践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信贷类理财产品,以及通过同业交易进行的监管规避活动(主要的形式有票据对敲、同业代付、内保外贷以及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等等),目前的规模约在10万亿元左右。各类非银行金融或准金融中介自身的金融活动,以及民间金融,要么因其已受到适当的监管,要么因其不具有系统性影响,均不应在“影子银行”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界定并非是追求理论上的精确,而在于引导政策实践方面的考虑。事实上,“影子银行”本身就不是一个严谨的学术概念,过于纠缠于定义,无助于对关键问题的把握,也无从形成有针对性的政策。
  特征与成因
  尽管“中国式影子银行”与国外的“影子银行”在概念和功能上有相近之处,但在许多特征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国外“影子银行”的主体由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主导,其最初目的,是跨越监管体系给传统银行形成的保护而开展竞争。尽管后来传统银行也参与其中,但整个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的关系,仍是竞争大于合作的平行关系。
  而在中国,由于持牌机构之外的金融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加之银行在网点、规模方面的绝对优势,到目前为止,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主要仍由银行主导,其动因在于银行试图规避现有监管政策对其业务发展所带来的约束或额外成本。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是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便利,与银行之间合作大于竞争。从这个角度看,一些研究者关于“中国式影子银行”就是“银行的影子”的判断,并不离谱。
  其次,因主导力量和发展阶段不同,国内外“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也不相同。国外的影子银行以证券化为核心,在各种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产品交易的基础上,将机构、业务联系起来,属于交易型金融机构。而中国目前影子银行的主体更多是充当补充银行融资的角色,信用创造是其功能的主要方面。
  其三,融资模式不一致。国外影子银行通过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进行批发性融资,为其提供融资的是货币市场基金、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
  而中国的影子银行(特别是与信贷相关的各类理财产品),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进行融资,本质上还是一种零售型的融资方式。这意味着,与国外影子银行相比,中国式“影子银行”与金融市场的相关性、对资产价格的敏感程度以及所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都要远小于国外的影子银行。
  不论国际还是国内,“影子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在于对金融监管或管制的规避。由此来看,2009年以来,“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监管或调控政策密切相关。这反映了现有管制体系下的市场供求失衡,有些失衡是由于监管不当所形成的扭曲,有些则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使然,具体原因如下:   其一,宏观调控方向的骤然转变,以及相对较大的调控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2010年之后,实体经济资金相对紧缺的局面。
  其二,在整体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限的资金分配失衡。被重点调控的行业,以及大量的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尤其严重,从而形成了部分行业对信贷资金的旺盛需求,也催生了各类影子银行的发展。
  其三,银行面临的监管日渐强化,主要体现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以及流动性监管要求(以贷存比为主要考核对象)强化,银行有较大动力将信贷资产向表外转移,以满足监管要求。
  其四,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股东对回报要求,同业之间业绩竞赛),在过去几年中,银行业对利润增长的偏好明显增强,并通过考核指标设定提供了很强的激励,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前台部门的风险偏好,促成了许多与影子银行相关的业务创新快速发展。
  其五,监管体系所导致的金融体系分割和扭曲,也给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一是不同金融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割裂,给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进行无风险套利提供了空间;二是不同类型机构的监管主体不同,由此导致不同机构从事类似业务所受到的监管强度会有所差异,这给跨行业机构合作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三是利率市场化管制,为存款替代产品(主要是各类理财产品)的创新提供了动力;四是汇率及结售汇制度的管制,为一些跨境套利活动提供了动力,等等。
  合理评估正负影响
  从成因来看,中国式影子银行并不只是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野蛮生长。在一定程度上,其产生与发展根源于市场的需要,并对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修正了由于过度监管所导致的金融市场分割和扭曲,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截至目前,随着影子银行以及其他金融创新的出现,银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而作为存款替代品的理财产品的迅速扩张,也在一定程度推动了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并为其未来的深化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弥补了分业监管所导致的市场割裂问题,推动了不同金融机构和市场之间的竞争与融合,极大地促进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金融结构的优化。
  第三,在调控环境剧烈变动,而微观主体又无法准确预期的情况下,影子银行为企业提供了必要的流动性缓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宏观调控急速转向所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四,影子银行体系对传统金融形成了有益的补充,扩展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就目前看,各类影子银行产品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客户投、融资选择的范围,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产品难以服务的客户群体或需求类型。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影子银行亦不例外。在推动金融市场化发展、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影子银行监管套利的本质,也使其具有许多潜在风险,特别是对宏观金融稳定带来以下影响。
  第一,可能导致信贷过度膨胀。从目前看,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的主体,主要作为银行规避监管的手段而存在,可以加快银行的资金周转速度,并放大银行的信贷能力。在长期内,这可能导致旨在控制银行信贷扩张的监管政策失效,并埋下过度膨胀的风险隐患。
  第二,可能对货币政策形成干扰。影子银行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模式,其发展会影响货币、信贷等宏观变量的既有轨迹,进而削弱传统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与传统银行业信用创造、货币增长的过程不同,银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在创造信用的同时,并不增加货币供应量,而只是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而银银合作(同业代付或票据交易),在统计口径上并未创造信用,但会导致货币数量的增加。以上情况意味着,不管是从银行的负债(货币)入手,还是从银行的资产(银行信贷,甚或社会融资总量),由于影子银行的存在,都会有相当规模的活动无法被纳入监测。
  第三,可能导致银行信用风险的低估。通过影子银行的操作,大量银行信贷被转移出表外,但由于这种转移在法律以及实践操作上,都很难达到风险完全隔離。这意味着,有许多表外的项目,尽管银行不需要为其计提资本和拨备,但在风险暴露时,仍有可能由银行承担最终的责任。经由影子银行的操作,部分信贷资金进入了原本被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是违规为企业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这些较高风险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通过影子银行的操作,银行将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风险的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外,或为其提供其他融资安排,为其进行债务展期,这会掩盖银行真实的不良资产状况。
  因此一些人认为,银行的信用风险水平可能被系统性低估,而资本充足率水平则被系统性高估。在笔者看来,以上三种情形中,最值得关注的还是第一种情况,但其属于规则允许范围内的监管套利,其所造成的风险低估有限,第二种和第三种在本质上都属于违规操作,个案或许有之,但若要上升到宏观整体层面,目前恐怕还不是普遍现象,不宜过度渲染。
  第四,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除信用风险外,“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也是常被提及的一个问题。目前看来,国内的理财产品,即便是一些存在争议的“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其融资来源主要来自于零售银行客户。目前来看,还没有出现利用基础资产反复抵押来加大杠杆的操作,其流动性风险隐患远低于国外影子银行,微观层面的风险仍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在宏观层面,随着理财产品和同业交易规模不断扩大,金融市场短期波动或会加大,这给中央银行的货币市场操作特别是极短期操作,提出新的要求。
  适度监管引导之策
  根据以上的分析,初步思考和监管建议如下:
  首先,不宜妖魔化“影子银行”概念。从“影子银行”概念的发展脉络来看,尽管其肇端于市场人士,但在危机之后,围绕这个概念所进行的阐释和界定基本落入了监管部门的主导,这使得最初一个尚属中性的词汇,逐渐演变成了亟待监管和修正的风险根源。
  过去几十年里,“影子银行”在全球金融市场发展与经济繁荣中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不宜因为危机爆发,就过度强调其负面影响,应该持更公允的评价。对尚处起步阶段的“中国式影子银行”,判断更应谨慎。   其次,对于“影子银行”,不能简单以强化监管或取缔了事,而应以监管体系自身的优化为前提。从本质上讲,影子银行本就是因为规避监管而出现的。这意味着,监管甚至是对原有影子银行的取缔,都不足以消灭影子银行。而且,只要市场需求的基础存在,越是严格和全面的监管,只会导致影子银行以更新、更复杂的形式卷土重来。
  近期以来,“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操作日趋复杂和隐蔽,与早前简单封堵的监管思路似有关系。一味强化监管甚或取缔,只会激化监管与市场创新之间的“魔、道之争”,形式越来越复杂,但本质从未改变。要化解这一难局,还需从监管体系的优化入手。
  具体建议是:1)解决分业监管所造成的市场割裂和监管标准不同的问题,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在这点上,推动“一行三会”之间的政策协调已势在必行;2)逐步取消一些不符合市场竞争与发展要求的管制措施。如存贷款利率管制,以及贷存比监管要求等;3)逐步提高宏观调控政策透明度,尽可能降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4)逐步从数量调控方式,转向更为灵活和市场化的价格调控手段;5)适度把握各项监管和调控政策的强度以及实施进度,避免因多种政策叠加给银行造成过高的合规成本,或者多种政策之间出现冲突,使银行无所适从,转而求诸影子银行渠道。
  第三,适度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控和监管引导。1)合理约束银行信贷扩张能力。中国式影子银行最大的潜在风险,在于其可能造成信贷的过度膨胀,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有鉴于此,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仍应在于引导表外信贷项目的显性化,并借助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适度限制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2)应推动影子银行的有序发展。在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同时,厘清影子银行体系各参与方的权责关系,确保风险承担得到清晰的界定,并得到准确的定价。3)对影子银行所带来的市场竞争加剧以及利率市场化推进等情况,需要进行密切的关注。
  第四,促進银行经营模式转型,回归“理性、正常”发展。在过去一段时间中,市场以及银行自身对高增长的期许,导致一些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较为激进。面对监管的强化以及市场竞争,其利用“影子银行”来降低成本或提高竞争力的动力自然也会不断增强。
  从行业层面看,随着经济增速逐步减缓,银行业高速增长难以持续。为此,监管者以及银行的管理者都应及时意识到经营模式转型的重要性,引导银行业从早前20%甚至30%以上的超高速增长,向10%以下的常态化增长目标转变,为长期稳健发展夯实基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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