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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河南省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姚燕燕因质疑该校教师职称评选过程不透明,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随即在互联网上发布视频予以曝光。2020年11月25日,山阳区教育局介入调查,称未发现评审过程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但认为学校公示工作不细致、操作不规范。由于对通报结果不认可,姚燕燕随后向山阳区教育局进行申诉。但由于该局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回复,2021年1月18日,姚燕燕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山阳区教育局诉至法院。不久,山阳区教育局决定给予焦作市第十七中学部分校领导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2021年3月29日(姚燕燕与教育局诉讼案开庭前一天),焦作市第十七中学发布对姚燕燕做出处理、处分的通报,内容为免去姚燕燕班主任职务、责令其删除不实言论、做出深刻检查,并责令其停课配合调查。
就在笔者写此文时,这起案件还在审理之中,尚未尘埃落定。
从此前焦作市第十七中学发表系列通报的情况来看,学校领导格局的狭隘、对法律的恐惧、法治意识的淡薄、法治思维的欠缺、应急管理经验的匮乏,实在令人慨叹。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
是文明社会每个公民的必修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和前提条件。
苏格拉底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从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到普通民众,只有敬畏法律、信仰法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社会才能成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信仰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要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奉行不渝;法律信仰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要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精神皈依,堅守不悖;法律信仰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用自己的行动捍卫法律的尊严,“为权利而斗争。”
尊重法律、崇尚文明,没有人能置身事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以法治推进社会文明建设,要继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遵法守法成为每个人的共同追求,让文明理念根植每个人的思想和行动中,从而在全社会凝聚文明共识,夯实文明基础。
从校方应对姚燕燕一事的态度和手段来看,要真正使法律“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不懈努力。
文明社会的公民
不能对法律“敬而远之”
此次姚燕燕事件,校方表现出对于法律“敬而远之”的姿态。他们似乎把姚燕燕维护权益诉诸法律的做法当成“洪水猛兽”,避之不及,不惜用通报处分这样的蛮力解决问题,再三给当事人施压,企图让其撤诉,这显然是对法律的重度无知与深度误解,之所以对普通教师的诉讼产生“畏惧”,恰恰说明校领导层法律常识的无知,法律意识的淡薄,法治思维的欠缺。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从国家性质到人民权利,从政府权责到人民义务,宪法存在的意义就是限制公权力过度膨胀,从而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说宪法是“写满人民权利的纸”,一点儿也不过分。正是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没有充分领会法治精神,所以才会产生“畏惧”。“畏惧”法律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不仅是因为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不懂得体恤民情,还因为很多老百姓自己也对这种观念深信不疑。对待法律,我们应心存敬畏,而敬畏不能混同于“畏惧”,一个真正知法懂法守法敬法的国家,应该深知法律的“脾气”和“秉性”,理解制定它的目的和意义,只有驱走“畏惧感”,才会满怀“敬畏心”。
学校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
重要阵地
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其重要保障机制。青少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未来和希望,学校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在于学校法治教育:(一)学校法治教育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应有的重要目标和价值取向;(二)其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逐步熟悉与践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具有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国家意识的合格公民;(三)学校法治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于使学生崇尚社会主义法治,形成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学校法治教育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为主线,注重以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五)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包括校领导在内的教师的法治学习和培训,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总之,学校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阵地。只有实现大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持续和系统推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师生切实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优越性,才能以实际行动更好地回答“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
教育行政人员
应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尊法、守法的楷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在全社会形成示范效应,才能使法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
中国素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法律信仰、遵法守纪意识的形成,必须首先抓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这个“关键少数”。“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必须抓住各行各业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教育系统,能否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关键在于各级教育行政领导的态度、决心和行动。各级教育局长、校长作为“关键少数”,身份特殊、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影响重大,必须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法治使命,牢牢扛起法治责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说到底,面对姚燕燕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诉求,焦作市第十七中学、山阳区教育局本应以公开透明、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渠道,妥善化解矛盾,于公于私有一个堂堂正正,令人心服口服的交代,熟料却让这样一起涉及教师权益的纠纷变成了一场当地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主导的“挟私报复”的网络舆论大战。当事人姚燕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当地教育局行政不作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说明她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值得肯定和赞许。既已诉诸法律,校方和教育局则应服从法律,依照司法程序去处理,而不是一边走司法程序,一边施压打压,滥用行政处罚阻止教师维权。焦作市第十七中学领导的胡乱作为与山阳区教育局的暗中默许,恰恰说明教育管理层法律意识的淡薄、知识结构的欠缺、认知水平的低下,也充分说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的迫在眉睫与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宝鸡市岐山县岐山高级中学
就在笔者写此文时,这起案件还在审理之中,尚未尘埃落定。
从此前焦作市第十七中学发表系列通报的情况来看,学校领导格局的狭隘、对法律的恐惧、法治意识的淡薄、法治思维的欠缺、应急管理经验的匮乏,实在令人慨叹。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
是文明社会每个公民的必修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和前提条件。
苏格拉底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从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到普通民众,只有敬畏法律、信仰法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社会才能成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信仰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要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奉行不渝;法律信仰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要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精神皈依,堅守不悖;法律信仰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用自己的行动捍卫法律的尊严,“为权利而斗争。”
尊重法律、崇尚文明,没有人能置身事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以法治推进社会文明建设,要继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遵法守法成为每个人的共同追求,让文明理念根植每个人的思想和行动中,从而在全社会凝聚文明共识,夯实文明基础。
从校方应对姚燕燕一事的态度和手段来看,要真正使法律“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不懈努力。
文明社会的公民
不能对法律“敬而远之”
此次姚燕燕事件,校方表现出对于法律“敬而远之”的姿态。他们似乎把姚燕燕维护权益诉诸法律的做法当成“洪水猛兽”,避之不及,不惜用通报处分这样的蛮力解决问题,再三给当事人施压,企图让其撤诉,这显然是对法律的重度无知与深度误解,之所以对普通教师的诉讼产生“畏惧”,恰恰说明校领导层法律常识的无知,法律意识的淡薄,法治思维的欠缺。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从国家性质到人民权利,从政府权责到人民义务,宪法存在的意义就是限制公权力过度膨胀,从而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说宪法是“写满人民权利的纸”,一点儿也不过分。正是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没有充分领会法治精神,所以才会产生“畏惧”。“畏惧”法律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不仅是因为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不懂得体恤民情,还因为很多老百姓自己也对这种观念深信不疑。对待法律,我们应心存敬畏,而敬畏不能混同于“畏惧”,一个真正知法懂法守法敬法的国家,应该深知法律的“脾气”和“秉性”,理解制定它的目的和意义,只有驱走“畏惧感”,才会满怀“敬畏心”。
学校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
重要阵地
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其重要保障机制。青少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未来和希望,学校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在于学校法治教育:(一)学校法治教育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应有的重要目标和价值取向;(二)其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逐步熟悉与践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具有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国家意识的合格公民;(三)学校法治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于使学生崇尚社会主义法治,形成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学校法治教育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为主线,注重以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五)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包括校领导在内的教师的法治学习和培训,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总之,学校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阵地。只有实现大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持续和系统推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师生切实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优越性,才能以实际行动更好地回答“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
教育行政人员
应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尊法、守法的楷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在全社会形成示范效应,才能使法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
中国素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法律信仰、遵法守纪意识的形成,必须首先抓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这个“关键少数”。“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必须抓住各行各业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教育系统,能否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关键在于各级教育行政领导的态度、决心和行动。各级教育局长、校长作为“关键少数”,身份特殊、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影响重大,必须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法治使命,牢牢扛起法治责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说到底,面对姚燕燕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诉求,焦作市第十七中学、山阳区教育局本应以公开透明、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渠道,妥善化解矛盾,于公于私有一个堂堂正正,令人心服口服的交代,熟料却让这样一起涉及教师权益的纠纷变成了一场当地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主导的“挟私报复”的网络舆论大战。当事人姚燕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当地教育局行政不作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说明她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值得肯定和赞许。既已诉诸法律,校方和教育局则应服从法律,依照司法程序去处理,而不是一边走司法程序,一边施压打压,滥用行政处罚阻止教师维权。焦作市第十七中学领导的胡乱作为与山阳区教育局的暗中默许,恰恰说明教育管理层法律意识的淡薄、知识结构的欠缺、认知水平的低下,也充分说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的迫在眉睫与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宝鸡市岐山县岐山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