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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利用现存地方志对明中叶以来闽江流域各县墟市的发展状况作一详细的梳理以探寻其发展大势,并通过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比较对本区墟市发展水平在全国所占的地位作一大致的定位。此外,本文还指出与江南地区相比,福州开埠后的近代化过程并没有引起腹地墟市数量、结构和层级的根本性变迁。此外,文中对目前集市史研究中的一些结论和方法作出回应。
关键词 闽江流域,墟市,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 K24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08)14—0054—05
一、研究的缘起及资料的选取
从20世纪初至今,有关明清市镇经济的研讨成果甚丰,但也有人指出了当前市镇史研究中厚古薄今和“一头沉”的现象。或许是由于史料相对匮乏的制约,亦或许因为学人研究方向的偏好,目前有关本文探讨时空范围内的研究相对薄弱,相关论文不过十数篇。在这些研究成果中,不但很少有人将历史时期墟市的数量变化作一相对完整的统计,而且在文中还有很多史料运用及统计数字的错误,那么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和推论也当有商榷的余地,因此有予以澄清和重新探讨的必要。另外,考察开埠通商对内地经济的影响范围和力度,市镇的变化无疑是一个极佳的视角。某地开埠对内地的影响深刻与否,会很明显地反映在腹地商品市场数量和规模的变化上。这一假设已经为刘石吉有关上海开埠对江南区域市场影响度的相关研究成果所证明。那么,1844年福州开埠后,对闽江流域腹地经济区的影响力度如何则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
按现代的政区划分,闽江流域包括36个县市(一说38个),但就清代的政区来讲则包括延平、建宁、邵武府的全部和福州、汀州府及永春州的一部,共31个县。根据《中国地方志综录》和《中国地方志总目提要》的统计,清代这31个县现存的县级地方志一共有116部,笔者翻阅了其中的93部,其他23部或者因为不在大陆,或只见于上述工具书但现在不存,致使本人一时无法经见。因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各县乡村墟市的发展状况,而在这93部方志中载有相关内容的有70部,这样,我们就搜罗整理这70部方志的有效数据,再利用同时期的省志或府志插补,从而将墟市资料依时代先后一一胪列于“闽江流域墟市演进明细表”中。本文的分析即以此为基础。
二、明中叶以来
闽江流域墟市的成长趋势
为了研究探讨的方便并以此与其他地区相比较,本文依所研究区域在清代的区划,根据明中叶以来各个墟市首见于地方志中的年代,并参以传统的历史分期,将闽江流域墟市的发展归纳为五大阶段,即1490-1550年,1551-1660年,1661-1750年,1751-1850年,1851—1940年分别记之为A、B、C、D、E(其中又以1911年为界分为此前的E1和此后的E2)五期,并与传统的历史分期即明中期以前、明末、清前期、清中期和清末民国期相对应。虽然闽江流域包括了福建6个府级政区的30多个县份,但为了照顾资料的相对完整性和可比性,因此本文的探讨主要以延、建、邵、汀4府的20县为据。
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根据修正后数据做出的图一可以看出,明清以来闽江流域各区的墟市一直处于不断增长过程中,这与原始资料最为完整的江南地区集镇的发展趋势相似。但与后者不同的是,本区墟市骤然增加的现象大约出现在清中期以后,并不是如江南地区那样出现在十九世纪通商口岸开放以后。由于清中期时中国的传统经济正处于高度繁荣之时,因此本期墟市数量出现了急剧增加的态势。但由于福建小商品经济结构的顽固性,在生产力没有获得极大提高的情况下,使得其难以再向商品经济形态转化。因而,本区墟市的发展在经历了清中期的极度繁荣后,逐渐放慢了前进的脚步。即使在五口通商以后的近百年间,本区墟市的数量也没有太大的增加。
涉及本省整体的墟市数量,则不但难以与江南的市镇相比,而且与全国其他地区墟市的数量也有天壤之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刘石吉和范毅军对江南部分地区市镇数量的统计分析以外,其他各省则少有类似刘、范二氏那种长时段、大范围的精到统计分析。当然,这并不排除学人对各省部分地区的市镇或墟市数量进行估计并作长时期的观察和比较。目前学人的估计结果表明:以明中叶至清末直、鲁、川、陕、鄂、赣、皖、苏、浙、闽、粤等11个省份中部分州县平均集市数为基础,从而对该省集市总数进行的估计中,福建仅略高于浙江和陕西。但是,如果考虑到文中浙江部分之估算系以台湾学者李国祁的著作加以推算,而李氏对浙江方志的搜罗亦难以周全,况且文中也说明浙江系“市镇”数;陕西的数字也仅是代表经济发达的关中一地,那么或许福建的墟市数量就不得不位居于二者之下了。此外,广西省清后 期约有1470个圩市,到民国时增长到1940个。湖南省1935年时有墟场集市1500多处。河南省清代前、中、后期(分别相当于本文的C、D和E1期)集市的数量分别是1912、2473和3586个。又据1933-1934年内政部统计提要,在当时中国14省份的集镇数量的不完全统计中,除西北察、绥等省外,福建亦是排在内地省区的末位。
以上仅系墟市数量的比较,就本区墟市的开市频率来讲(详下文),在全国现有相关深入研究过的地区中也是实居等而下之的地位。如此看来,福建的墟市发展状况在明中叶到清末,乃至民国的400多年中只能居于全国末流的地位。
三、明中叶以来闽江流域墟市发展的延续性问题
根据表二,20县在明中叶首见于地方志的103个墟市中,历经四期到清末民国时期仍然存在的有49个,占总数的47.6%。首见于清前期的153个墟市中,历经两期到清末民国时期仍然存在的有101个,占总数的66%。也就是说,闽江流域的墟市中有接近半数的墟市持续了400年以上,能持续近300年的墟市数目就更多了。而在明中叶以前(1550年前,相当于本文的A期)首见于江南(苏、松、太仓三地)方志的161个市镇中,至民国时期(1912-1949年,相当于本文的E期)仍然存在的占84%;首见于明末清初(1551-1722年,相当于本文的C期)的111个市镇中,至民国时期仍然存在的占77%。如此看来,本区墟市的生命力与江南市镇并非有着天壤之别。同时,如果我们考虑到江南这些市镇有许多都是“烟火万家”“人烟稠密,街巷分歧”,其稳定性本来就是题中应有之义的话,那么,相对于僻处于农村的墟市来讲,能有这么持久的生命力就更是显得难能可贵了。因此,本区墟市发展的一大特征就是稳定性。
那么本区墟市的生命力为何如此之强?原因可能有二,一是由于闽江流域所处地区大部分是山区,因此能够作为集市的地点本来就很稀少。二是本区墟市功能的“市镇化”,也即以墟市的形式承担着市镇的行政功能,并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演化为现代政区的镇级驻地。在明中期延续至民国时的49个墟市中,至少有26个直到今天仍是各县镇级驻地,其中不少县份如宁化、沙县、建宁、清流、归化等县份延续至民国时期的墟市现在全都是镇级驻地罔。当然,我们对这种市镇化程度还不能高估。一方面,本区墟市市镇化的比例很小,并以处于内地山区交通不便之处居多。与江南地区的市镇相比,本区市镇无论在功能、结构以及数量上都难以企及。另一方面,这一过程发生的时间并不太久。如果考虑到江南城镇化现象萌芽与形成于15世纪末,在16-19世纪稳定发展的话,那么民国时期福建的市镇化最多仅相当于江南清中叶的水平。
四、明中叶以来闽江流域墟市集期的分析
很遗憾,方志中所能提供给我们有关集期分析的资料更是少之又少。好在有记载的这数条资料也涵盖了闽江三大支流的11个县份,从而也不会出现统计样本的偏差。就现有资料所及,我们可以看出:首先,闽江流域各县的集期以每旬二日集占绝大多数。就全国范围来讲,据前引各项研究成果,除了山东的开市频率与福建接近外,其他如江南、广东、河南、广西等省都远比福建为高。就本区来讲,在本区清代载有集期的7个县75处墟市中,旬二集为69个,占92%。如果除去宁化、归化二县两个会期均为一天的庙会数据的话,这一比率将会更高。因为我们选取的时段亦是墟市发展的繁荣期,因此这一比率将有很大的代表性。陈铿先生也曾对康、乾时期部分县份载有墟期的98个墟市的集期作了统计,其中每旬二日的占74.49%。但因该文在有关墟市集期的判定及墟市数量的统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造成了二日集比例的低估。又根据民国时期翁绍耳对本区集市情况的调查,上述县份的墟期也是每旬二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虽然经历了明中叶以来400多年的发展,但本区墟市的开市频率仍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其次,就集期的安排上来讲,本区定期市集期的分配亦以1~6、4~9、5~10、2~7、3~8为主。这与全国的江苏、浙江、广东、华北及广西等地区并无相异之处。但是在这种表面上的相似背后,我们还发现有不少并不常见的5~9、1~5,3~7,1~7、3~9、2~6等集期的存在。另外,本区墟市集期的安排还具有极大的稳定性。不但墟市开市频率的增加少之又少,即使集期前后排列方式的变更也不大,更常见的情况则是自明历清至民国都鲜有变化者。在集期发生一定变更的墟市中,其开市时间的变更也是多发生于明、清易代之时,而历清至民国则鲜有变更者。前者或许是因为明清易代引起的战争所致墟市的灭亡,地方官在重建家园、恢复墟市的过程中必然有其新的自由的选择;而后者当是历史传统的延续性使然。同时,在历史延续过程中,某些县份虽然也出现了集期增加的情况——如清末民国时期的连城县以及建阳县在万历以后也经历了一个由不定期市向定期市过渡的阶段,这显然又是基于历史传承下的该地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但据现有史料来看,这样的情况实在是太少见了,尤其是在本文所探讨的时空范围内。
复次,尽管有些县份集期的分配会遵循如施坚雅氏所说的尽量避免于较近范围数个墟市同时开市的例子,但更多的史料却说明在本文研究的时空范围内这并非是什么规律,相反却有不少反证可以证明上述结论的不当。如在嘉靖时期邵武县的9个墟市中,有6个选择在3-8日开市,而另外3个都选择在2-7开市。它如,建阳万历时15个定期市中有7个均安排在2-7日,而这7个墟市均位于县西部彼此相接的三个里。又如,宁化县民国时期的30个墟市中也有8个安排在4-9日,6个安排在3-8日。对此,学人多认为这是市场层次网络的作用,即大集与小集不会重合。那么在没有这种层次区分的地区又如何解释?且不说早有论者指出,明清时期福建的农村市场形态“错综胶着,尚未形成一个集中的、层次明确的市场体系”,即便有之,我们又如何能确定出甲是位于高级的,而乙、丙或丁是处于低级的?我们又如何能将一省乃至一县中的众多地点精确地给它们分别粘上“地方城镇、市镇、市集、墟市”的标签?且不说范毅军先生对有详细记载和统计资料支撑的江南市镇的分级都十分苦恼,而且即使勉强作出了这类的区分后,还是坦言实系一种“合理的猜想(educated guess)”,内中均有相当武断的成分。那么,对于这种没有留下只字片语,没有统计资料的墟市我们如何确定其层级体系?此外,如果一个小区域内有少数墟市的集期相重倒也可以理解,但又如何解释那种有三分之一乃至一半的墟市,其集期是完全重合的现象?同时,还不应该忘记中心地理论对处于“中心”地位的各个集镇而言用处固然不小,但对于散布于四乡的众多乡村墟市的分层研究恐怕难有什么帮助。施坚雅在《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即曾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心地理论仅仅适用于城市、城镇和其他具有中心服务职能的居民点的研究。而且众所周知,其理论所本的克氏研究是依德国南部不同社区中电话线路的数量来作为划分中心地的依据。而在墟市研究中,传统时期的中国显然不具备这种显而易见的指标?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历史记载的缺少,以上分析或有管窥蠡测的成分在,不能排除其他地区有此例外的情况,因而不能视为不刊之论,但是窥一斑足以知全豹,前文所言或许也有相当的说服力。
因此,本文的结论是:首先,就对本区墟市发展在全国中的定位而言,从总体上说,从明中叶直到清末民国时期,本区区域市场发展的程度还没有摆脱每旬二集的定期市阶段,而且在数量上也远低于同期国内其他省份。像江南那样的市镇化现象在本区并不显著,直到开埠通商后的清末民国期,才在一些商品流通量相对比较大、交通相对便利、物产相对丰富的地区出现了市镇化的趋势。尽管在沿江滨溪地区出现了一些较大的市镇,但这还不足以改变整个闽江流域地区的墟市的主流面貌。
其次,总的来看,本区墟市的发展历程表现了一种在前近代社会条件下持续渐进增长的态势,即使开埠后的清末至民国阶段也没有出现像江南那样飞跃式的发展。换言之,福州开埠对腹地墟市的数量、层级和结构方面的成长贡献率颇小,本区墟市发展的渐进性特征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再次,虽然本区墟市的开市频率和集期分配都具有极大的稳定性,但是在开市日期的分配上有其自己的特征,利用目前市镇经济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施氏理论并不能很好地分析之。此外,本区墟市的生命力也很强,足可与江南市镇的延续时间相埒。此又说明了本区墟市发展所具有的延续性特征。
最后,由于本文所探讨的区域主要以山区地形为主,所以本文的推论或许并不适用于沿海平原地带。对此,以后的相关研究将会继续进行。
责任编辑 王公悫
关键词 闽江流域,墟市,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 K24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08)14—0054—05
一、研究的缘起及资料的选取
从20世纪初至今,有关明清市镇经济的研讨成果甚丰,但也有人指出了当前市镇史研究中厚古薄今和“一头沉”的现象。或许是由于史料相对匮乏的制约,亦或许因为学人研究方向的偏好,目前有关本文探讨时空范围内的研究相对薄弱,相关论文不过十数篇。在这些研究成果中,不但很少有人将历史时期墟市的数量变化作一相对完整的统计,而且在文中还有很多史料运用及统计数字的错误,那么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和推论也当有商榷的余地,因此有予以澄清和重新探讨的必要。另外,考察开埠通商对内地经济的影响范围和力度,市镇的变化无疑是一个极佳的视角。某地开埠对内地的影响深刻与否,会很明显地反映在腹地商品市场数量和规模的变化上。这一假设已经为刘石吉有关上海开埠对江南区域市场影响度的相关研究成果所证明。那么,1844年福州开埠后,对闽江流域腹地经济区的影响力度如何则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
按现代的政区划分,闽江流域包括36个县市(一说38个),但就清代的政区来讲则包括延平、建宁、邵武府的全部和福州、汀州府及永春州的一部,共31个县。根据《中国地方志综录》和《中国地方志总目提要》的统计,清代这31个县现存的县级地方志一共有116部,笔者翻阅了其中的93部,其他23部或者因为不在大陆,或只见于上述工具书但现在不存,致使本人一时无法经见。因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各县乡村墟市的发展状况,而在这93部方志中载有相关内容的有70部,这样,我们就搜罗整理这70部方志的有效数据,再利用同时期的省志或府志插补,从而将墟市资料依时代先后一一胪列于“闽江流域墟市演进明细表”中。本文的分析即以此为基础。
二、明中叶以来
闽江流域墟市的成长趋势
为了研究探讨的方便并以此与其他地区相比较,本文依所研究区域在清代的区划,根据明中叶以来各个墟市首见于地方志中的年代,并参以传统的历史分期,将闽江流域墟市的发展归纳为五大阶段,即1490-1550年,1551-1660年,1661-1750年,1751-1850年,1851—1940年分别记之为A、B、C、D、E(其中又以1911年为界分为此前的E1和此后的E2)五期,并与传统的历史分期即明中期以前、明末、清前期、清中期和清末民国期相对应。虽然闽江流域包括了福建6个府级政区的30多个县份,但为了照顾资料的相对完整性和可比性,因此本文的探讨主要以延、建、邵、汀4府的20县为据。
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根据修正后数据做出的图一可以看出,明清以来闽江流域各区的墟市一直处于不断增长过程中,这与原始资料最为完整的江南地区集镇的发展趋势相似。但与后者不同的是,本区墟市骤然增加的现象大约出现在清中期以后,并不是如江南地区那样出现在十九世纪通商口岸开放以后。由于清中期时中国的传统经济正处于高度繁荣之时,因此本期墟市数量出现了急剧增加的态势。但由于福建小商品经济结构的顽固性,在生产力没有获得极大提高的情况下,使得其难以再向商品经济形态转化。因而,本区墟市的发展在经历了清中期的极度繁荣后,逐渐放慢了前进的脚步。即使在五口通商以后的近百年间,本区墟市的数量也没有太大的增加。
涉及本省整体的墟市数量,则不但难以与江南的市镇相比,而且与全国其他地区墟市的数量也有天壤之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刘石吉和范毅军对江南部分地区市镇数量的统计分析以外,其他各省则少有类似刘、范二氏那种长时段、大范围的精到统计分析。当然,这并不排除学人对各省部分地区的市镇或墟市数量进行估计并作长时期的观察和比较。目前学人的估计结果表明:以明中叶至清末直、鲁、川、陕、鄂、赣、皖、苏、浙、闽、粤等11个省份中部分州县平均集市数为基础,从而对该省集市总数进行的估计中,福建仅略高于浙江和陕西。但是,如果考虑到文中浙江部分之估算系以台湾学者李国祁的著作加以推算,而李氏对浙江方志的搜罗亦难以周全,况且文中也说明浙江系“市镇”数;陕西的数字也仅是代表经济发达的关中一地,那么或许福建的墟市数量就不得不位居于二者之下了。此外,广西省清后 期约有1470个圩市,到民国时增长到1940个。湖南省1935年时有墟场集市1500多处。河南省清代前、中、后期(分别相当于本文的C、D和E1期)集市的数量分别是1912、2473和3586个。又据1933-1934年内政部统计提要,在当时中国14省份的集镇数量的不完全统计中,除西北察、绥等省外,福建亦是排在内地省区的末位。
以上仅系墟市数量的比较,就本区墟市的开市频率来讲(详下文),在全国现有相关深入研究过的地区中也是实居等而下之的地位。如此看来,福建的墟市发展状况在明中叶到清末,乃至民国的400多年中只能居于全国末流的地位。
三、明中叶以来闽江流域墟市发展的延续性问题
根据表二,20县在明中叶首见于地方志的103个墟市中,历经四期到清末民国时期仍然存在的有49个,占总数的47.6%。首见于清前期的153个墟市中,历经两期到清末民国时期仍然存在的有101个,占总数的66%。也就是说,闽江流域的墟市中有接近半数的墟市持续了400年以上,能持续近300年的墟市数目就更多了。而在明中叶以前(1550年前,相当于本文的A期)首见于江南(苏、松、太仓三地)方志的161个市镇中,至民国时期(1912-1949年,相当于本文的E期)仍然存在的占84%;首见于明末清初(1551-1722年,相当于本文的C期)的111个市镇中,至民国时期仍然存在的占77%。如此看来,本区墟市的生命力与江南市镇并非有着天壤之别。同时,如果我们考虑到江南这些市镇有许多都是“烟火万家”“人烟稠密,街巷分歧”,其稳定性本来就是题中应有之义的话,那么,相对于僻处于农村的墟市来讲,能有这么持久的生命力就更是显得难能可贵了。因此,本区墟市发展的一大特征就是稳定性。
那么本区墟市的生命力为何如此之强?原因可能有二,一是由于闽江流域所处地区大部分是山区,因此能够作为集市的地点本来就很稀少。二是本区墟市功能的“市镇化”,也即以墟市的形式承担着市镇的行政功能,并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演化为现代政区的镇级驻地。在明中期延续至民国时的49个墟市中,至少有26个直到今天仍是各县镇级驻地,其中不少县份如宁化、沙县、建宁、清流、归化等县份延续至民国时期的墟市现在全都是镇级驻地罔。当然,我们对这种市镇化程度还不能高估。一方面,本区墟市市镇化的比例很小,并以处于内地山区交通不便之处居多。与江南地区的市镇相比,本区市镇无论在功能、结构以及数量上都难以企及。另一方面,这一过程发生的时间并不太久。如果考虑到江南城镇化现象萌芽与形成于15世纪末,在16-19世纪稳定发展的话,那么民国时期福建的市镇化最多仅相当于江南清中叶的水平。
四、明中叶以来闽江流域墟市集期的分析
很遗憾,方志中所能提供给我们有关集期分析的资料更是少之又少。好在有记载的这数条资料也涵盖了闽江三大支流的11个县份,从而也不会出现统计样本的偏差。就现有资料所及,我们可以看出:首先,闽江流域各县的集期以每旬二日集占绝大多数。就全国范围来讲,据前引各项研究成果,除了山东的开市频率与福建接近外,其他如江南、广东、河南、广西等省都远比福建为高。就本区来讲,在本区清代载有集期的7个县75处墟市中,旬二集为69个,占92%。如果除去宁化、归化二县两个会期均为一天的庙会数据的话,这一比率将会更高。因为我们选取的时段亦是墟市发展的繁荣期,因此这一比率将有很大的代表性。陈铿先生也曾对康、乾时期部分县份载有墟期的98个墟市的集期作了统计,其中每旬二日的占74.49%。但因该文在有关墟市集期的判定及墟市数量的统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造成了二日集比例的低估。又根据民国时期翁绍耳对本区集市情况的调查,上述县份的墟期也是每旬二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虽然经历了明中叶以来400多年的发展,但本区墟市的开市频率仍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其次,就集期的安排上来讲,本区定期市集期的分配亦以1~6、4~9、5~10、2~7、3~8为主。这与全国的江苏、浙江、广东、华北及广西等地区并无相异之处。但是在这种表面上的相似背后,我们还发现有不少并不常见的5~9、1~5,3~7,1~7、3~9、2~6等集期的存在。另外,本区墟市集期的安排还具有极大的稳定性。不但墟市开市频率的增加少之又少,即使集期前后排列方式的变更也不大,更常见的情况则是自明历清至民国都鲜有变化者。在集期发生一定变更的墟市中,其开市时间的变更也是多发生于明、清易代之时,而历清至民国则鲜有变更者。前者或许是因为明清易代引起的战争所致墟市的灭亡,地方官在重建家园、恢复墟市的过程中必然有其新的自由的选择;而后者当是历史传统的延续性使然。同时,在历史延续过程中,某些县份虽然也出现了集期增加的情况——如清末民国时期的连城县以及建阳县在万历以后也经历了一个由不定期市向定期市过渡的阶段,这显然又是基于历史传承下的该地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但据现有史料来看,这样的情况实在是太少见了,尤其是在本文所探讨的时空范围内。
复次,尽管有些县份集期的分配会遵循如施坚雅氏所说的尽量避免于较近范围数个墟市同时开市的例子,但更多的史料却说明在本文研究的时空范围内这并非是什么规律,相反却有不少反证可以证明上述结论的不当。如在嘉靖时期邵武县的9个墟市中,有6个选择在3-8日开市,而另外3个都选择在2-7开市。它如,建阳万历时15个定期市中有7个均安排在2-7日,而这7个墟市均位于县西部彼此相接的三个里。又如,宁化县民国时期的30个墟市中也有8个安排在4-9日,6个安排在3-8日。对此,学人多认为这是市场层次网络的作用,即大集与小集不会重合。那么在没有这种层次区分的地区又如何解释?且不说早有论者指出,明清时期福建的农村市场形态“错综胶着,尚未形成一个集中的、层次明确的市场体系”,即便有之,我们又如何能确定出甲是位于高级的,而乙、丙或丁是处于低级的?我们又如何能将一省乃至一县中的众多地点精确地给它们分别粘上“地方城镇、市镇、市集、墟市”的标签?且不说范毅军先生对有详细记载和统计资料支撑的江南市镇的分级都十分苦恼,而且即使勉强作出了这类的区分后,还是坦言实系一种“合理的猜想(educated guess)”,内中均有相当武断的成分。那么,对于这种没有留下只字片语,没有统计资料的墟市我们如何确定其层级体系?此外,如果一个小区域内有少数墟市的集期相重倒也可以理解,但又如何解释那种有三分之一乃至一半的墟市,其集期是完全重合的现象?同时,还不应该忘记中心地理论对处于“中心”地位的各个集镇而言用处固然不小,但对于散布于四乡的众多乡村墟市的分层研究恐怕难有什么帮助。施坚雅在《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即曾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心地理论仅仅适用于城市、城镇和其他具有中心服务职能的居民点的研究。而且众所周知,其理论所本的克氏研究是依德国南部不同社区中电话线路的数量来作为划分中心地的依据。而在墟市研究中,传统时期的中国显然不具备这种显而易见的指标?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历史记载的缺少,以上分析或有管窥蠡测的成分在,不能排除其他地区有此例外的情况,因而不能视为不刊之论,但是窥一斑足以知全豹,前文所言或许也有相当的说服力。
因此,本文的结论是:首先,就对本区墟市发展在全国中的定位而言,从总体上说,从明中叶直到清末民国时期,本区区域市场发展的程度还没有摆脱每旬二集的定期市阶段,而且在数量上也远低于同期国内其他省份。像江南那样的市镇化现象在本区并不显著,直到开埠通商后的清末民国期,才在一些商品流通量相对比较大、交通相对便利、物产相对丰富的地区出现了市镇化的趋势。尽管在沿江滨溪地区出现了一些较大的市镇,但这还不足以改变整个闽江流域地区的墟市的主流面貌。
其次,总的来看,本区墟市的发展历程表现了一种在前近代社会条件下持续渐进增长的态势,即使开埠后的清末至民国阶段也没有出现像江南那样飞跃式的发展。换言之,福州开埠对腹地墟市的数量、层级和结构方面的成长贡献率颇小,本区墟市发展的渐进性特征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再次,虽然本区墟市的开市频率和集期分配都具有极大的稳定性,但是在开市日期的分配上有其自己的特征,利用目前市镇经济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施氏理论并不能很好地分析之。此外,本区墟市的生命力也很强,足可与江南市镇的延续时间相埒。此又说明了本区墟市发展所具有的延续性特征。
最后,由于本文所探讨的区域主要以山区地形为主,所以本文的推论或许并不适用于沿海平原地带。对此,以后的相关研究将会继续进行。
责任编辑 王公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