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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中的权力(权利)主体;在村民自治实践中,这些主体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质是其背后的利益博弈;要解决矛盾、调控冲突应从两个层面着手,其一,通过立法厘定权力(权利)主体的权力边界;其二,是各主体应抑制权力的自我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