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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混业经营。我国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实质上的混业经营格局,这要求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模式选择上做出适当调整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发生改变前,我国的监管机构问协调合作机制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金融稳定协调及监管合作,以便有效化解可能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