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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3月贵州凯里17户支持政府工作,却遭到非法拆迁。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为了阻止拆迁,唐福珍在楼顶天台自焚……如此种种发人深省,我们不禁要拷问公民的私权利到底该何处安放。
[关键词]公共利益;拆迁;共赢
[中图分类号]D92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27-0141-01
1 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关系
1.1 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对立
1978年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万丈高楼平地而起。我们在感叹繁荣复兴的时候,却忽略了它背后哭泣的声音。2007年3月重庆出了个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守着自己如孤岛般的房子,挥着国旗,抱着宪法和物权法同拆迁者作斗争。一直说百姓不懂法,其实不然。在面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他们也懂得用法律的武器,只是有时力不从心。拆迁本没有错,拆迁条例也不是一无是处,但是利益两个字让一切本来简单的事错综复杂。钉子户的出现正是公共利益与私权利对立的产物。
政府在百姓看来就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他们有权制定方针政策,统筹规划,为了社会的长远发展、为了人民的利益。但并不是他们的每一个活动都会得到认可与拥护,并不是他们的每一个方针都能得到贯彻与实施。因为每个人心里的秤都会有偏差。政府说这块地要重新布局,因为影响市容或者用于商业能创造更大的利润。百姓说这块地不能动,因为是祖辈传下来的,因为它能让自己过上好日子。《物权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足点不同,想法也无法达成一致,冲突也就酝酿出来了。
1.2 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统一
边沁认为公共利益决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笔者也很赞同。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它与私权利相辅相成。人是社会的人,不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公共利益的实现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享受着社会政府给我们带来的种种利益。比如说公共设施,比如说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等。而在取得这些权利的时候,我们也被要求付出一定的报酬,我们必须遵纪守法,尽纳税人的义务……但是凡事并不能面面俱到。金尚且没有足赤,又怎么能要求政策没有偏差。在估计大多数人的权益时,必定要牺牲掉一些“小我”,但这些并不影响它的根本。
社会需要发展,我们在羡慕一些现代都市高楼林立的时候有没有扪心自问为什么我们不可以追上他们的步伐。有人说是一些冥顽不灵的百姓,有人说是只顾业绩的官员,甚至有人怪当地的开发商。其实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也不需要这么多借口。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私权利的配合就如同公共的活动需要个人的支持。但这决不是说公民的私权利可以被任意践踏。
2 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实现共赢
2.1 追求政府行为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建立信用政府
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就应当依法行政,讲求公正与合理。注重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做令社会拥护的好公仆。
2.2 追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顾全大局
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从整体出发,舍小利而顾大局。这并不是说在遭遇任何不公平对待时都忍气吞声,而是在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时,要懂得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2.3 完善立法,建立合理监督
如今的社会是讲究法治的社会,要想依法治国,就必须要有法可依。公共利益之所以无法界定是因为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拿拆迁案来说,之所以有那么多的纠纷,依笔者的观点来看很大的原因是双方的地位不对等。作为被拆迁者他们享有知情权,求偿权等,但是他们的救济渠道却在无形之中被弱化。于是他们注定在这一场博弈中失败。不难发现拆迁的背后其实是利益之争,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权利是不容置疑的。
3 结论
公共利益与私权利是无法用孰轻孰重来衡量的。它们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在追求和谐与法治的今天,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变得尤为重要。我们不能挽回悲剧,但我们可以避免悲剧再次重演。不管是政府还是民众,都应该为这个社会的进步作出努力,这不是为谁的义务,而是不容推脱的责任。
[关键词]公共利益;拆迁;共赢
[中图分类号]D92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27-0141-01
1 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关系
1.1 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对立
1978年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万丈高楼平地而起。我们在感叹繁荣复兴的时候,却忽略了它背后哭泣的声音。2007年3月重庆出了个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守着自己如孤岛般的房子,挥着国旗,抱着宪法和物权法同拆迁者作斗争。一直说百姓不懂法,其实不然。在面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他们也懂得用法律的武器,只是有时力不从心。拆迁本没有错,拆迁条例也不是一无是处,但是利益两个字让一切本来简单的事错综复杂。钉子户的出现正是公共利益与私权利对立的产物。
政府在百姓看来就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他们有权制定方针政策,统筹规划,为了社会的长远发展、为了人民的利益。但并不是他们的每一个活动都会得到认可与拥护,并不是他们的每一个方针都能得到贯彻与实施。因为每个人心里的秤都会有偏差。政府说这块地要重新布局,因为影响市容或者用于商业能创造更大的利润。百姓说这块地不能动,因为是祖辈传下来的,因为它能让自己过上好日子。《物权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足点不同,想法也无法达成一致,冲突也就酝酿出来了。
1.2 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统一
边沁认为公共利益决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笔者也很赞同。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它与私权利相辅相成。人是社会的人,不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公共利益的实现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享受着社会政府给我们带来的种种利益。比如说公共设施,比如说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等。而在取得这些权利的时候,我们也被要求付出一定的报酬,我们必须遵纪守法,尽纳税人的义务……但是凡事并不能面面俱到。金尚且没有足赤,又怎么能要求政策没有偏差。在估计大多数人的权益时,必定要牺牲掉一些“小我”,但这些并不影响它的根本。
社会需要发展,我们在羡慕一些现代都市高楼林立的时候有没有扪心自问为什么我们不可以追上他们的步伐。有人说是一些冥顽不灵的百姓,有人说是只顾业绩的官员,甚至有人怪当地的开发商。其实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也不需要这么多借口。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私权利的配合就如同公共的活动需要个人的支持。但这决不是说公民的私权利可以被任意践踏。
2 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实现共赢
2.1 追求政府行为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建立信用政府
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就应当依法行政,讲求公正与合理。注重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做令社会拥护的好公仆。
2.2 追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顾全大局
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从整体出发,舍小利而顾大局。这并不是说在遭遇任何不公平对待时都忍气吞声,而是在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时,要懂得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2.3 完善立法,建立合理监督
如今的社会是讲究法治的社会,要想依法治国,就必须要有法可依。公共利益之所以无法界定是因为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拿拆迁案来说,之所以有那么多的纠纷,依笔者的观点来看很大的原因是双方的地位不对等。作为被拆迁者他们享有知情权,求偿权等,但是他们的救济渠道却在无形之中被弱化。于是他们注定在这一场博弈中失败。不难发现拆迁的背后其实是利益之争,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权利是不容置疑的。
3 结论
公共利益与私权利是无法用孰轻孰重来衡量的。它们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在追求和谐与法治的今天,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变得尤为重要。我们不能挽回悲剧,但我们可以避免悲剧再次重演。不管是政府还是民众,都应该为这个社会的进步作出努力,这不是为谁的义务,而是不容推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