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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到2005年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对维护高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促进学生成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校发展日新月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也需要与之同步发展。面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缺失现象,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对于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传统观念认为,权力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高校自主权以及其他特别权力关系的认定[1]。对于社会体系和学生,同样作为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主体,却被忽略。
1国家机器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依据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并以《宪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授权,获得其自身权力。具体来说,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都有法律效力保障。
《教育法》第三章第26条,第28条明确规定,学校应该“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且“学校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2]。这是法律对于高校管理学生的明确授权。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更强化了国家机器对高校管理学生的放权。这种权力的传递,使得高校获得同质权。
2社会体系
社会体系包含人口、自然环境和文化等基本构成要素。而人是符号化的动物,社会文化是人的构成基础[3]。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生成及其修订,社会文化一直被作为隐性依据。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规定,学生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四章规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这些规定内容,即行为规范、思想品德、道德规范等,在学生管理各阶段均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而变化。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社会文化是权力来源主体之一,并且在相当程度上,起着不可估量的隐性强制力。社会体系独立于高校之外,亦属于外部法律监督主体。虽然它所进行的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社会体系多有涉入,社会体系无疑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之一。
3高校法人
高校自主权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办学自主权包含了高校自主决策并自主执行,自主发展并自主约束等方面权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高校充当了法人角色,因此也享 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将高等学校管理权限扩大到招生、专业、科研等8个方面。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标志着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中,具备了自主权,具有行政效力。
4高校学生
按照福柯权力理论,“权力是一种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一切势力之间的关系皆为权力关系”,“势力从来就不是一元性的,究其本质,不同势力相互依存,从而,任何势力本身就是一种关系”[5]。权力是实施过程中,被压制对象也必然产生抵抗,从而成为权力主体之一。管理过程即权力的实施过程,学生处于管理链的终端,从而在抵抗和自我形式塑造方面,也由于权力的生产性,成为权利主体之一。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缺失现状
1法制理念缺乏,局部管理制度依法缺位
我国法治以人为本,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6]。这是我国法制的根本精神理念,贯穿于我国整套法制体系中。所有司法实践都应该体现法治理念,所有惩罚都理应有法制条例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出现空白便无法可依。
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单行法律。这些法规对于高校学生管理,仍然不能满足需要。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单行法律在解决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中并未发挥明显作用,兼之2005年的新《规定》对于学生权益也不够具体,所以需要制定出统一的《学生法》,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7]。高校学生权力救济制度也不完善。新《规定》的颁发,规范了学生权力制度,如新《规定》明确了学生具有申诉权,然而执行性规定仍显得极其模糊,也就必然导致在学生权益维护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公权异化,私权缺失
公权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力。它是以国家机器为权力主体,服务于社会私权。而私权则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私权是公权的源泉,公权是私权的保障,公权与私权的权力主体不同,公权权力主体是国家机器,私权的权力主体则是社会体系。公权与私权的权力内容及其实现手段也不同。公权与私权应该是可以和谐共处、相互调和的。然而在现实中,公权发生异化,私权被压制。
3自主管理权膨胀,独立过度
高校自主管理权是通过国家法律机制赋予的,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力。在我国法治体系内,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理应遵从国家法制,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国家法律法规空白处,高校不可擅自使用决定权。但是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一般是通过自上而下起草和讨论决定,而作为管理对象的学生,极少参与其中。这种公共产品的私自制作过程,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法理。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只有宏观指示,直接指导作用较弱。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直接依据来自学校自制的学生管理制度。这就导致法律指导与学校自主管理两元化,从而造就学校自主权放大。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学生涉嫌违规行为,在找不到严格惩罚依据的情况下,便采取自主裁决。
4学生权力受压迫,权益流失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内,学生身份性质被定义为“被教育和被管理对象”,而且针对高校管理方,面对公权天然优势,学生只是利用权利争取权益,显得很弱势。对于自身权力,则一直不被国家教育机关及其高校注视,备受忽略。笔者认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管理对象,仍旧具有不可忽视的权力。这种权力作为学生权益的重要维护工具,理应受到重视,然而依照目前形势,学生权力仍旧只停留于书面及部分研究者的理论中,在现实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力备受压迫。
高校学生具有诸多权利,如受教育权、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学资源权、选择权(自主选择学校及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教育形式权等)、知情权、奖贷助学等教育福利权、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权、人格权、结社权、平等对待权、公正评价权、监督权、就业权等[8]。然而这些权利内容,却并未得到切实保障。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屡见不鲜,目前对学生权利侵犯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取消学生学籍,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无视学生隐私,侵犯学生人格权;自主乱收费,对学生财产权造成侵犯;在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时,对学生陈述权、申诉权和申辩权产生侵犯。以上种种权利的侵犯行为致使学生权力遭受压迫,学生权益流失严重。
三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对策
1健全法制,有法可依
中共十五大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即依法治国。对于教育来说,就是依法治教,要求“教育机构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时权利的来源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权利的行使要合法”[9]。
法制的健全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在法制建设中,首先应该树立法治理念,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转变学生管理制度理念,从高校管理权力本位向学生权利本位迈进。法治理念和制度理念的确立,也能保证法制的进步。其次,对于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不仅要完善制度体系构建,而且在程序性规定,及其管理制度的实施明细方面,都应该有确实的规定。有法可依才能司法必严。第三,在法律上,对高校学生权利,也应该有明确规定,并对学生自身各项权利的实现和维护,都予以具体法规落实。如当前高校学生具有公民权,受教育权,消费者权益等,而这些权利虽然被明确赋予,却并未得到彻底的落实,对此应该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2遵从社会契约,加强社会监督权
社会体系具有社会私权。这种权力是推进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体系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权力体系中的一环,其参与将会对高校学生管理起到良好督导作用。
加强社会监督权,首先应该在法律上赋予社会监督权的地位,使社会能够通过校外监督的方式,参与高校学生管理,维护社会公正。其次,社会监督一般通过公共媒体监督和家长监督。实施家长监督,可通过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对于学生的行政处分,收费明细都该公开,并吸纳家长建议。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中,也应该考虑家长的意见,多方面征求,实行民主式的制度构建。而对于媒体监督,则需要国家对于媒体独立权和监督权予以肯定,并以法律形式落实。对于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都应该公开透明,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调查和报道。此外,社会文明建设也理应加强。
3规范高校自主管理权,权能行使适度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权力来源多元,高校无疑成为最主要权力主体,掌握最大化的管理权能。法律时有缺失和空位,致使高校自主裁量权定位不十分清晰,从而在事实上放大了高校自主管理权。而且,高校行政化现象明显,学术权与行政权分配不均,甚至形成学术权力行政化[10],在实施管理时,出现严重倾斜,实行行政权力重心转移,坚持分权共享,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分立制衡体系实有必要。
另外,从学生管理制度权力来源来看,在整个权力体系中,所有权利参与者都处在博弈状态,理应对每一方都进行约束和牵制。使得权利主体依法适度行使其权能,而不至于越界,造成混乱。针对当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现状,完善学生管理法规,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力关系,准确定位高校权力角色性质,及其高校权责范围,修补高校管理法制程序,都显得尤为重要。
4以学生为本,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其权益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首先,作为大学生,应正确认识其自身权力。大学生具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救济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属于法定权利,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侵犯。而在事实中的管理过程中,高校享有对学生的管理权,即“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11]。这种自主管理权带有公权性质,法律对于公权范畴并未明确规定,公权无意中便被放大,学生形成了实质上的弱势地位,其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显得微弱[12]。
从管理自主权方的高校来讲,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和自主管理权限,固然必要。从学生主体来讲,需要多方参与,保障学生权力的实现,及其权益的尊重。首先应该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而对于各方自身定位均有清晰依据。其次,建立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制度,构建学生参与式管理模式,也是维护权益途径之一。学生作为权力主体,参与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高校内部利益均衡,同时也是顺应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发展需要。
总之,针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缺失现状,从其权力来源(国家机器,社会体系,高校法人,学生)的各个主体进行探讨,并针对各个权力主体自身的要求,进行规范性制度建设和修订,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参考文献
[1]蔡世斌.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研究———以行政法学的有关理论为视角[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2] [4]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1995年3月18日.
[3]卡西尔.人论[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5] Deleuze Gilles.Foucau/t.Minneapolis:Univemity 0f Minnesota Press.1988.7
[6]江泽民在十六大上的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02.11.09
[7]马抗美,郑真江.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缺位与失范[J].北京教育(德育),2009(5).
[8]余君.大学生权利保护与高校依法管理学生研究[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2004.
[9]白元儒,许鹏奎,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的法律思考[J].航海教育研究,2004(4).
[10]阎亚林.论我国高校学术权力行政化[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11]侯巍巍.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法律保护的衡平与博弈[J].茂名学院学报,2010(10).
[12]周阿红.从保障学生权利的视角探究高校权利配置[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6).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传统观念认为,权力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高校自主权以及其他特别权力关系的认定[1]。对于社会体系和学生,同样作为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主体,却被忽略。
1国家机器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依据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并以《宪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授权,获得其自身权力。具体来说,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都有法律效力保障。
《教育法》第三章第26条,第28条明确规定,学校应该“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且“学校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2]。这是法律对于高校管理学生的明确授权。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更强化了国家机器对高校管理学生的放权。这种权力的传递,使得高校获得同质权。
2社会体系
社会体系包含人口、自然环境和文化等基本构成要素。而人是符号化的动物,社会文化是人的构成基础[3]。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生成及其修订,社会文化一直被作为隐性依据。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规定,学生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四章规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这些规定内容,即行为规范、思想品德、道德规范等,在学生管理各阶段均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而变化。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社会文化是权力来源主体之一,并且在相当程度上,起着不可估量的隐性强制力。社会体系独立于高校之外,亦属于外部法律监督主体。虽然它所进行的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社会体系多有涉入,社会体系无疑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之一。
3高校法人
高校自主权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办学自主权包含了高校自主决策并自主执行,自主发展并自主约束等方面权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高校充当了法人角色,因此也享 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将高等学校管理权限扩大到招生、专业、科研等8个方面。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标志着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中,具备了自主权,具有行政效力。
4高校学生
按照福柯权力理论,“权力是一种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一切势力之间的关系皆为权力关系”,“势力从来就不是一元性的,究其本质,不同势力相互依存,从而,任何势力本身就是一种关系”[5]。权力是实施过程中,被压制对象也必然产生抵抗,从而成为权力主体之一。管理过程即权力的实施过程,学生处于管理链的终端,从而在抵抗和自我形式塑造方面,也由于权力的生产性,成为权利主体之一。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缺失现状
1法制理念缺乏,局部管理制度依法缺位
我国法治以人为本,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6]。这是我国法制的根本精神理念,贯穿于我国整套法制体系中。所有司法实践都应该体现法治理念,所有惩罚都理应有法制条例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出现空白便无法可依。
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单行法律。这些法规对于高校学生管理,仍然不能满足需要。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单行法律在解决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中并未发挥明显作用,兼之2005年的新《规定》对于学生权益也不够具体,所以需要制定出统一的《学生法》,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7]。高校学生权力救济制度也不完善。新《规定》的颁发,规范了学生权力制度,如新《规定》明确了学生具有申诉权,然而执行性规定仍显得极其模糊,也就必然导致在学生权益维护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公权异化,私权缺失
公权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力。它是以国家机器为权力主体,服务于社会私权。而私权则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私权是公权的源泉,公权是私权的保障,公权与私权的权力主体不同,公权权力主体是国家机器,私权的权力主体则是社会体系。公权与私权的权力内容及其实现手段也不同。公权与私权应该是可以和谐共处、相互调和的。然而在现实中,公权发生异化,私权被压制。
3自主管理权膨胀,独立过度
高校自主管理权是通过国家法律机制赋予的,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力。在我国法治体系内,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理应遵从国家法制,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国家法律法规空白处,高校不可擅自使用决定权。但是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一般是通过自上而下起草和讨论决定,而作为管理对象的学生,极少参与其中。这种公共产品的私自制作过程,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法理。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只有宏观指示,直接指导作用较弱。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直接依据来自学校自制的学生管理制度。这就导致法律指导与学校自主管理两元化,从而造就学校自主权放大。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学生涉嫌违规行为,在找不到严格惩罚依据的情况下,便采取自主裁决。
4学生权力受压迫,权益流失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内,学生身份性质被定义为“被教育和被管理对象”,而且针对高校管理方,面对公权天然优势,学生只是利用权利争取权益,显得很弱势。对于自身权力,则一直不被国家教育机关及其高校注视,备受忽略。笔者认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管理对象,仍旧具有不可忽视的权力。这种权力作为学生权益的重要维护工具,理应受到重视,然而依照目前形势,学生权力仍旧只停留于书面及部分研究者的理论中,在现实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力备受压迫。
高校学生具有诸多权利,如受教育权、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学资源权、选择权(自主选择学校及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教育形式权等)、知情权、奖贷助学等教育福利权、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权、人格权、结社权、平等对待权、公正评价权、监督权、就业权等[8]。然而这些权利内容,却并未得到切实保障。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屡见不鲜,目前对学生权利侵犯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取消学生学籍,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无视学生隐私,侵犯学生人格权;自主乱收费,对学生财产权造成侵犯;在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时,对学生陈述权、申诉权和申辩权产生侵犯。以上种种权利的侵犯行为致使学生权力遭受压迫,学生权益流失严重。
三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对策
1健全法制,有法可依
中共十五大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即依法治国。对于教育来说,就是依法治教,要求“教育机构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时权利的来源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权利的行使要合法”[9]。
法制的健全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在法制建设中,首先应该树立法治理念,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转变学生管理制度理念,从高校管理权力本位向学生权利本位迈进。法治理念和制度理念的确立,也能保证法制的进步。其次,对于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不仅要完善制度体系构建,而且在程序性规定,及其管理制度的实施明细方面,都应该有确实的规定。有法可依才能司法必严。第三,在法律上,对高校学生权利,也应该有明确规定,并对学生自身各项权利的实现和维护,都予以具体法规落实。如当前高校学生具有公民权,受教育权,消费者权益等,而这些权利虽然被明确赋予,却并未得到彻底的落实,对此应该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2遵从社会契约,加强社会监督权
社会体系具有社会私权。这种权力是推进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体系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权力体系中的一环,其参与将会对高校学生管理起到良好督导作用。
加强社会监督权,首先应该在法律上赋予社会监督权的地位,使社会能够通过校外监督的方式,参与高校学生管理,维护社会公正。其次,社会监督一般通过公共媒体监督和家长监督。实施家长监督,可通过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对于学生的行政处分,收费明细都该公开,并吸纳家长建议。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中,也应该考虑家长的意见,多方面征求,实行民主式的制度构建。而对于媒体监督,则需要国家对于媒体独立权和监督权予以肯定,并以法律形式落实。对于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都应该公开透明,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调查和报道。此外,社会文明建设也理应加强。
3规范高校自主管理权,权能行使适度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权力来源多元,高校无疑成为最主要权力主体,掌握最大化的管理权能。法律时有缺失和空位,致使高校自主裁量权定位不十分清晰,从而在事实上放大了高校自主管理权。而且,高校行政化现象明显,学术权与行政权分配不均,甚至形成学术权力行政化[10],在实施管理时,出现严重倾斜,实行行政权力重心转移,坚持分权共享,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分立制衡体系实有必要。
另外,从学生管理制度权力来源来看,在整个权力体系中,所有权利参与者都处在博弈状态,理应对每一方都进行约束和牵制。使得权利主体依法适度行使其权能,而不至于越界,造成混乱。针对当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现状,完善学生管理法规,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力关系,准确定位高校权力角色性质,及其高校权责范围,修补高校管理法制程序,都显得尤为重要。
4以学生为本,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其权益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首先,作为大学生,应正确认识其自身权力。大学生具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救济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属于法定权利,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侵犯。而在事实中的管理过程中,高校享有对学生的管理权,即“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11]。这种自主管理权带有公权性质,法律对于公权范畴并未明确规定,公权无意中便被放大,学生形成了实质上的弱势地位,其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显得微弱[12]。
从管理自主权方的高校来讲,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和自主管理权限,固然必要。从学生主体来讲,需要多方参与,保障学生权力的实现,及其权益的尊重。首先应该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而对于各方自身定位均有清晰依据。其次,建立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制度,构建学生参与式管理模式,也是维护权益途径之一。学生作为权力主体,参与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高校内部利益均衡,同时也是顺应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发展需要。
总之,针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缺失现状,从其权力来源(国家机器,社会体系,高校法人,学生)的各个主体进行探讨,并针对各个权力主体自身的要求,进行规范性制度建设和修订,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参考文献
[1]蔡世斌.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研究———以行政法学的有关理论为视角[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2] [4]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1995年3月18日.
[3]卡西尔.人论[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5] Deleuze Gilles.Foucau/t.Minneapolis:Univemity 0f Minnesota Press.1988.7
[6]江泽民在十六大上的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02.11.09
[7]马抗美,郑真江.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缺位与失范[J].北京教育(德育),2009(5).
[8]余君.大学生权利保护与高校依法管理学生研究[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2004.
[9]白元儒,许鹏奎,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的法律思考[J].航海教育研究,2004(4).
[10]阎亚林.论我国高校学术权力行政化[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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