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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是在民法社会化这一大的理论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制度本身符合并有利于实现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就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具体领域来讲.在特定情形下把子公司视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并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行为所产生责任的“准代理”理论是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正当性的直接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