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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目前世界上风险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以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资本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公司是目前美国风险投资业中最主要的投资中介机构。据《风险经济学》调查,1987年占当年全美300亿美元风险资本总额2/3的500家公司均为有限合伙公司,而到了1995年,有限合伙公司参与的风险投资为1432亿美元,所占市场份额达到81.2%。美国风险投资业长期的发展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公司能有效地解决风险投资中相当突出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处理好资金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以及有限合伙公司与风险企业之间的关系。其组建和运作主要是通过两个法律文件即合伙协议和股票购买协议来实现代理成本和运作成本的最优化。
一、合伙协议(PartnershipAgreement)
合伙协议是由风险资本的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或资深经理人之间签署的用以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其主要要素如下:
1.法律结构
风险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有其法律上和税收上的考虑。有限合伙公司的收入不是按公司征税,而是按个人合伙收入征税,它是一级税赋制。另外,合伙人分配股票时不会导致应税收入的立即被确认:只有当资产出售时,资产项下的收入或损失才会被确认。为取得该税收待遇,合伙公司尚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基金存续期必须有协商一致的终止日期,该日期应在合伙协议签订前确定。
②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份转让受到限制,其股份不能如其他登记股票一样轻易买卖。
③严禁在终止日前从合伙公司中退出。④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其不能主动参与基金的管理。
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他们的损失可能超出其所投入的资本。但因为风险资本合伙公司一般无须借款,他们不会有超过其资产责任的风险,故其无限责任也是较小的。尽管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受到限制,但通常能参加重要事项之表决,如修改有限合伙协议、在终止日前解散合伙公司、延长基金存续期、变更普通合伙人和评估资产组合。在这些方面各公司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的有限合伙公司要求在表决时需2/3的多数才能作出上述改变。
2.普通合伙人出资额
合伙协议必须确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一般普通合伙人出资为1%,有限合伙人出资为99%。据《风险经济学》1987年的调查,有61%的普通合伙人投入了1%的资本,其认缴份额通常采取期票(PromissoryNote)而非现金的形式。为确保取得税收上的优惠待遇,根据一些税务专家建议而组成的有限合伙公司普通合伙人的份额少于1%。
3.存续期
存续期即合伙公司的生命期,设立有限的存续期有利于防止代理人永远占用资金。据《风险经济学》调查,有72%的有限合伙公司其存续期设定为10年,所有的公司都设置了可延长存续期的条款,其中有52%的公司要求需有限合伙人某种程度的同意,48%的公司则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最常见的延长期一般为1年,最多为3年。在基金的法定存续期末,所有的现金和证券都必须分配给合伙人,并进行最后的财务清算。
4.注资期
注资期即合伙人具体的出资日程。协议中,一般要求合伙人在开始时投入一定的金额,其他投资额可分阶段投入。大多数基金协议要求在基金封闭时现金出资额达25%-33%,其余的资本在将来的某一天或某些天投入(如每年25%)。风险投资家对有限合伙人注入资本的时间进行审慎的控制。
5.报酬条款
设定该条款是为了给予风险投资家适当的激励。风险资本管理公司从其所管理的每一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中获取两方面的报酬。一是管理费。据《风险经济学》的调查,50%以上的合伙协议给予管理公司相当于基金资本总额2.5%的管理费,大多数的管理费是基于资本总额,但有少数是基于投资组合的评估价值。管理费一般随通货膨胀率而调整。另一种形式的报酬是可获得一定比率的基金期末总利润。据调查,约88%的合伙公司给予风险投资家20%的基金已实现利润,其他合伙公司给予15%-33%的利润。
6.分配条款
分配条款是关于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分配时间以及分配决策权的条款。在《风险经济学》研究的合伙协议中,有50%的协议规定对实现的利润每年进行分配。在分配决策权上,有18%的协议其普通合伙人表明倾向于每年分配但不能独自决定,而其他的协议中分配问题则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定夺。在29%的协议中,普通合伙人能不受限制地取得其附带权益(CarriedInterest),即资本增值中按照合同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部分,而其他的合伙公司则规定,在有限合伙人未收回其累积的总出资额前普通合伙人无权取得其附带权益。
普通合伙人可选择以证券、现金的方式分配。一般当公司获得成功后,其股票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并公开上市。风险资本公司在上市时一般不能或暂不出售所持股份(根据有关法规,属于私募性质的合伙公司拥有的股份在两年后才能出售)。股票可按有限合伙人所拥有基金的比率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或基金继续持有股票,在将来的某一时期再进行分配,或通过二次上市等交易活动转换成现金。如股票被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其价值评估是以分配前股市上的最新价为标准价。
7.报告和会计制度
在合伙公司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关系是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人拥有信息上的优势。设立报告和会计制度条款,对信息交流及会计核算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能有效保证有限合伙人获取关于合伙公司投资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信息,以避免具体运作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在美国,所有的风险资本管理公司均同意定期提供关于公司组合价值和发展状况的报告以及有普通合伙人和组合公司管理层参加的年会报告给有限合伙人。由于大多数投资对象是前景不确定的私人公司,因此评估价值是很困难的。合伙人一般同意迅速确认亏损或如果有价值较高的关联交易时即确认投资的价值。如果没有上述交易或没有亏损,成本即作为核算的标准。
8.特定利益冲突条款该条款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投资家的行为,使其为基金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大多数合同规定了风险投资家致力于已组建基金的管理的工作量。有一小部分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联合投资或从公司组合中获取股票的能力作出限制。一些合伙协议限制后续基金(Follow-onFund)投资于被同一风险投资家管理的前一基金所拥有的证券。其他一些基金协议则禁止普通合伙人在该基金把一定比率的资本(如50%)投资于公司组合前组建新基金。
9.咨询委员会有限合伙公司往往建立有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或咨询小组为项目筛选或设计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管理。有些咨询委员会如同董事会,可以指导和关注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有些还有专门的职责,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决定投资组合的价值。在美国有近一半的合伙基金建立了正式的咨询小组,有一些建立了非正式的小组。在那些正式的咨询小组中,有一些要求有有限合伙人的代表。另有一些咨询小组则均由有限合伙人代表单独组成。 二、股票购买协议(Stock-PurchaseAgreement)
股票购买协议是规范风险投资公司与其所要投资的风险企业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其主要要素如下:
1.金额和时间
每一股票购买协议都确定了投资的金额和时间。风险资本家一般在一个企业生命期内的投资不止一次,投资金额是逐次增加的。他们期望在每一发展时点上的资本能够让企业过渡到下一发展阶段,届时企业再寻求另外的资本注入以求进一步发展。
2.投资形式和条件
风险资本进入风险企业的形式有普通股、优先股、借贷等。许多风险投资是采取购买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其具体条件如下:
①转换价格随公司发展状况而变化。
②清偿优先权,包括对引发清偿之事件的描述。
③股息率、支付条款和表决权。通常情况下,表决权并不取决于其股权的类型,可转换优先股同样拥有普通股的表决权。一般来说,优先股是股息累积延迟兑现的,并且由董事会定夺。在大多数情况下,清偿优先权使优先股股东在清偿时能获得可转换优先股面值加累积但未兑现的股息。其先于普通股清偿,有利于保护风险投资家的权益,减少合伙公司的投资风险。
3.退股权和购回权
一般协议给予风险投资家能够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的权力,即允许风险投资家有权要求公司在业绩达不到他们期望时退股,收回初期的股本投入加上一定的利润。其次,协议也给予风险企业管理层有权在某一时点上从风险投资家手中购回股票。退股权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保障了风险投资家的利益,而购回权的设置则可以起到激励风险企业管理层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的目的。
4.上市登记权
风险投资家在资金投入后几年,如想使之变现,有权要求公司上市,将他们所持股票登记出售。公司在接到优先股股东要求后,必须尽最大努力首先为这部分证券注册登记上市。当公司自己决定上市时,持有上市登记权优先股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将他们的股票上市(即驮背权PiggybackRights)。大多数协议给予风险投资家在将来某些时点上市登记权及驮背登记权。
5.共同出售权
共同出售权指在非上市公司中,如有股东想转让或出售其股票给非现有股东时,其他股东有权以相同价格出售所持股份。许多协议注明风险资本家能像主要雇员一样在相同的时间内以相同的条件在转换后出售股票。设置共同出售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普通股股东或公司雇员轻易淡出公司,要求他们必须与风险投资家共进退。
6.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指投资者有权在一定时期内优先购买所投资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许多协议赋予风险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在基金中的股权比例优先购买风险企业再融资时所发行的股票。这些再融资的具体条款一般并不一定预先在协议中就已确定,主要依当时的资本市场状况及公司运行状况及前景而定。优先购买权一般在公司上市并在股票发行到一定规模后自动取消。
7.股票期权计划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管理层或员工可以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力,这些股票可在一定时期后在市场上出售,但期权不可转让。风险企业承诺雇员在为公司服务了一定年限后,能够按当年计划时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当年价格和若干年后价格之差即是对员工的奖励。许多协议规定了赠予和售予现在或将来的雇员留存股票数量及股票期权计划的总量,协议中也包括修改期权计划的条款。
8.雇佣合同
大多数协议要求主要雇员签订雇佣合同并同意非竞争条款。如与公司签署技术保密协议、技术转让协议或不泄露协议等,以保证其技术是在无法律纠葛的情况下转让并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不得泄密等。合同中通常注明双方的权益、违约后的赔偿及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终止后的结果等。
9.归属期和回购条款
风险企业雇员一般接受较低的薪水,但可以取得股权。许多协议明确规定了管理层股票的归属期(即其真正拥有股票的具体时间)和在雇员主动或被迫离开公司时公司有融资回购股票的权力。这些协议下的股票回购,价格低于市场价的账面值。设立归属期和回购条款的目的是希望创业家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股票的升值,借此来激励和约束创业家。
10.信息获取权
大多数协议要求定期的包括财务状况和预算状况的信息交流,并允许风险投资家随时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投资家坚持其有权获得这些信息。一般他们能依据每月收到的详细财务报表和更为频繁的经营情况汇报,评估信息、解决问题,并在情况不佳时迅速作出调整。
11.董事会结构
大多数协议要求风险投资家列席风险企业董事会,并且通常要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其他人入选董事会。风险投资家一般不为其董事会职务收取现金回报,即使董事会成员均有现金收入,也是支付给合伙公司。外部成员补充进入董事会一般是接受价格较低的普通股或保证其取得一定股份,而很少或基本没有现金收入。
一、合伙协议(PartnershipAgreement)
合伙协议是由风险资本的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或资深经理人之间签署的用以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其主要要素如下:
1.法律结构
风险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有其法律上和税收上的考虑。有限合伙公司的收入不是按公司征税,而是按个人合伙收入征税,它是一级税赋制。另外,合伙人分配股票时不会导致应税收入的立即被确认:只有当资产出售时,资产项下的收入或损失才会被确认。为取得该税收待遇,合伙公司尚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基金存续期必须有协商一致的终止日期,该日期应在合伙协议签订前确定。
②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份转让受到限制,其股份不能如其他登记股票一样轻易买卖。
③严禁在终止日前从合伙公司中退出。④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其不能主动参与基金的管理。
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他们的损失可能超出其所投入的资本。但因为风险资本合伙公司一般无须借款,他们不会有超过其资产责任的风险,故其无限责任也是较小的。尽管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受到限制,但通常能参加重要事项之表决,如修改有限合伙协议、在终止日前解散合伙公司、延长基金存续期、变更普通合伙人和评估资产组合。在这些方面各公司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的有限合伙公司要求在表决时需2/3的多数才能作出上述改变。
2.普通合伙人出资额
合伙协议必须确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一般普通合伙人出资为1%,有限合伙人出资为99%。据《风险经济学》1987年的调查,有61%的普通合伙人投入了1%的资本,其认缴份额通常采取期票(PromissoryNote)而非现金的形式。为确保取得税收上的优惠待遇,根据一些税务专家建议而组成的有限合伙公司普通合伙人的份额少于1%。
3.存续期
存续期即合伙公司的生命期,设立有限的存续期有利于防止代理人永远占用资金。据《风险经济学》调查,有72%的有限合伙公司其存续期设定为10年,所有的公司都设置了可延长存续期的条款,其中有52%的公司要求需有限合伙人某种程度的同意,48%的公司则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最常见的延长期一般为1年,最多为3年。在基金的法定存续期末,所有的现金和证券都必须分配给合伙人,并进行最后的财务清算。
4.注资期
注资期即合伙人具体的出资日程。协议中,一般要求合伙人在开始时投入一定的金额,其他投资额可分阶段投入。大多数基金协议要求在基金封闭时现金出资额达25%-33%,其余的资本在将来的某一天或某些天投入(如每年25%)。风险投资家对有限合伙人注入资本的时间进行审慎的控制。
5.报酬条款
设定该条款是为了给予风险投资家适当的激励。风险资本管理公司从其所管理的每一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中获取两方面的报酬。一是管理费。据《风险经济学》的调查,50%以上的合伙协议给予管理公司相当于基金资本总额2.5%的管理费,大多数的管理费是基于资本总额,但有少数是基于投资组合的评估价值。管理费一般随通货膨胀率而调整。另一种形式的报酬是可获得一定比率的基金期末总利润。据调查,约88%的合伙公司给予风险投资家20%的基金已实现利润,其他合伙公司给予15%-33%的利润。
6.分配条款
分配条款是关于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分配时间以及分配决策权的条款。在《风险经济学》研究的合伙协议中,有50%的协议规定对实现的利润每年进行分配。在分配决策权上,有18%的协议其普通合伙人表明倾向于每年分配但不能独自决定,而其他的协议中分配问题则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定夺。在29%的协议中,普通合伙人能不受限制地取得其附带权益(CarriedInterest),即资本增值中按照合同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部分,而其他的合伙公司则规定,在有限合伙人未收回其累积的总出资额前普通合伙人无权取得其附带权益。
普通合伙人可选择以证券、现金的方式分配。一般当公司获得成功后,其股票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并公开上市。风险资本公司在上市时一般不能或暂不出售所持股份(根据有关法规,属于私募性质的合伙公司拥有的股份在两年后才能出售)。股票可按有限合伙人所拥有基金的比率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或基金继续持有股票,在将来的某一时期再进行分配,或通过二次上市等交易活动转换成现金。如股票被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其价值评估是以分配前股市上的最新价为标准价。
7.报告和会计制度
在合伙公司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关系是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人拥有信息上的优势。设立报告和会计制度条款,对信息交流及会计核算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能有效保证有限合伙人获取关于合伙公司投资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信息,以避免具体运作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在美国,所有的风险资本管理公司均同意定期提供关于公司组合价值和发展状况的报告以及有普通合伙人和组合公司管理层参加的年会报告给有限合伙人。由于大多数投资对象是前景不确定的私人公司,因此评估价值是很困难的。合伙人一般同意迅速确认亏损或如果有价值较高的关联交易时即确认投资的价值。如果没有上述交易或没有亏损,成本即作为核算的标准。
8.特定利益冲突条款该条款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投资家的行为,使其为基金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大多数合同规定了风险投资家致力于已组建基金的管理的工作量。有一小部分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联合投资或从公司组合中获取股票的能力作出限制。一些合伙协议限制后续基金(Follow-onFund)投资于被同一风险投资家管理的前一基金所拥有的证券。其他一些基金协议则禁止普通合伙人在该基金把一定比率的资本(如50%)投资于公司组合前组建新基金。
9.咨询委员会有限合伙公司往往建立有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或咨询小组为项目筛选或设计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管理。有些咨询委员会如同董事会,可以指导和关注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有些还有专门的职责,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决定投资组合的价值。在美国有近一半的合伙基金建立了正式的咨询小组,有一些建立了非正式的小组。在那些正式的咨询小组中,有一些要求有有限合伙人的代表。另有一些咨询小组则均由有限合伙人代表单独组成。 二、股票购买协议(Stock-PurchaseAgreement)
股票购买协议是规范风险投资公司与其所要投资的风险企业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其主要要素如下:
1.金额和时间
每一股票购买协议都确定了投资的金额和时间。风险资本家一般在一个企业生命期内的投资不止一次,投资金额是逐次增加的。他们期望在每一发展时点上的资本能够让企业过渡到下一发展阶段,届时企业再寻求另外的资本注入以求进一步发展。
2.投资形式和条件
风险资本进入风险企业的形式有普通股、优先股、借贷等。许多风险投资是采取购买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其具体条件如下:
①转换价格随公司发展状况而变化。
②清偿优先权,包括对引发清偿之事件的描述。
③股息率、支付条款和表决权。通常情况下,表决权并不取决于其股权的类型,可转换优先股同样拥有普通股的表决权。一般来说,优先股是股息累积延迟兑现的,并且由董事会定夺。在大多数情况下,清偿优先权使优先股股东在清偿时能获得可转换优先股面值加累积但未兑现的股息。其先于普通股清偿,有利于保护风险投资家的权益,减少合伙公司的投资风险。
3.退股权和购回权
一般协议给予风险投资家能够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的权力,即允许风险投资家有权要求公司在业绩达不到他们期望时退股,收回初期的股本投入加上一定的利润。其次,协议也给予风险企业管理层有权在某一时点上从风险投资家手中购回股票。退股权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保障了风险投资家的利益,而购回权的设置则可以起到激励风险企业管理层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的目的。
4.上市登记权
风险投资家在资金投入后几年,如想使之变现,有权要求公司上市,将他们所持股票登记出售。公司在接到优先股股东要求后,必须尽最大努力首先为这部分证券注册登记上市。当公司自己决定上市时,持有上市登记权优先股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将他们的股票上市(即驮背权PiggybackRights)。大多数协议给予风险投资家在将来某些时点上市登记权及驮背登记权。
5.共同出售权
共同出售权指在非上市公司中,如有股东想转让或出售其股票给非现有股东时,其他股东有权以相同价格出售所持股份。许多协议注明风险资本家能像主要雇员一样在相同的时间内以相同的条件在转换后出售股票。设置共同出售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普通股股东或公司雇员轻易淡出公司,要求他们必须与风险投资家共进退。
6.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指投资者有权在一定时期内优先购买所投资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许多协议赋予风险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在基金中的股权比例优先购买风险企业再融资时所发行的股票。这些再融资的具体条款一般并不一定预先在协议中就已确定,主要依当时的资本市场状况及公司运行状况及前景而定。优先购买权一般在公司上市并在股票发行到一定规模后自动取消。
7.股票期权计划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管理层或员工可以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力,这些股票可在一定时期后在市场上出售,但期权不可转让。风险企业承诺雇员在为公司服务了一定年限后,能够按当年计划时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当年价格和若干年后价格之差即是对员工的奖励。许多协议规定了赠予和售予现在或将来的雇员留存股票数量及股票期权计划的总量,协议中也包括修改期权计划的条款。
8.雇佣合同
大多数协议要求主要雇员签订雇佣合同并同意非竞争条款。如与公司签署技术保密协议、技术转让协议或不泄露协议等,以保证其技术是在无法律纠葛的情况下转让并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不得泄密等。合同中通常注明双方的权益、违约后的赔偿及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终止后的结果等。
9.归属期和回购条款
风险企业雇员一般接受较低的薪水,但可以取得股权。许多协议明确规定了管理层股票的归属期(即其真正拥有股票的具体时间)和在雇员主动或被迫离开公司时公司有融资回购股票的权力。这些协议下的股票回购,价格低于市场价的账面值。设立归属期和回购条款的目的是希望创业家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股票的升值,借此来激励和约束创业家。
10.信息获取权
大多数协议要求定期的包括财务状况和预算状况的信息交流,并允许风险投资家随时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投资家坚持其有权获得这些信息。一般他们能依据每月收到的详细财务报表和更为频繁的经营情况汇报,评估信息、解决问题,并在情况不佳时迅速作出调整。
11.董事会结构
大多数协议要求风险投资家列席风险企业董事会,并且通常要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其他人入选董事会。风险投资家一般不为其董事会职务收取现金回报,即使董事会成员均有现金收入,也是支付给合伙公司。外部成员补充进入董事会一般是接受价格较低的普通股或保证其取得一定股份,而很少或基本没有现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