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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互联网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也一直呈现高发态势。新型网络犯罪大量出现,而许多传统犯罪也逐渐利用互联网为犯罪工具,犯罪手段屡屡翻新,给公安工作带来了许多现实挑战。全面分析总结各类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并以此为依据,革新侦查工作传统观念,组建并扩充专业侦查队伍,已成为侦查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信息化 网络通讯 个人信息
作者简介:张震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刑事侦查学国防生,从事刑事侦查学与犯罪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91-02
一、背景概述
随着互联网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也已进入信息化时代。截止到 2010 年 5月,我国网络用户人数达到 4.04 亿。网站 323 万个,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将近4 万亿。我国宽带网络用户人数、国际顶级域名注册量这两项指标均位居世界第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信息资源及相关业务日益丰富,网络通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业务发展迅速。网络技术逐渐深入到科技、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影响迅速扩大。应当肯定,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了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犯罪也一直呈现高发态势。仅网络盗窃一类,全国一年就可达数百万起。我国的计算机系统病毒感染率近 80%,2009 年一年官方发现新病毒 15306914 个,比去年同期增加 64.5%。与此同时,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业也开始泛滥。信息化时代,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各种新型犯罪的泛滥,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已然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而如何有效控制网络犯罪也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新课题。
计算机网络犯罪,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具体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破坏网络以及信息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行为,将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另一类则是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犯罪行为。这是将计算机网络作为了犯罪工具。
前一类犯罪行为专业性较强,与广大普通群众日常生活的联系并不大,具体的侦查工作也必须依靠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而第二类犯罪行为,将互联网作为犯罪工具,利用了网络涉及领域广,影响力大的特点,案件通常波及面更广,性质恶劣,影响严重,而犯罪手段的翻新又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因而,第二类犯罪行为将是研究的重点。
第二类犯罪行为,即:将互联网作为主要犯罪工具的新型犯罪,其产生根源,我个人认为主要源于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两个衍生物,即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环境的成熟完善。
电子商务不仅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交易或流通方式,更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但许多不法分子却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较新的犯罪活动有:利用电子商务套现,利用电子商务洗钱以及利用电子商务从事网络赌博等。当然还有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等犯罪活动。
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尤其以微信、微博、qq等为代表,使得人们社交活动拓展到网络虚拟世界。与此同时,人们自然都会在这些即时通讯工具上添加大量的个人信息,以完善自己的“第二名片”。以朋友圈为代表的网络社交工具已然成为社会人的重要社交媒介。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社交媒介无意间承载了人们的生活痕迹,简单的删除使用痕迹,甚至意味着对于某段过往记忆的割舍。 因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变得更加严峻,即使冒着隐私泄露的危险,人们也很难放弃使用。如今,随着微信支付、微店的推出、普及,又意味着即时通讯工具与电子商务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即时通讯工具,已经不再只是商家用来联系、宣传的工具,而逐步演变成电子商务的运作平台。
总之,新型网络犯罪的产生有其自身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它与传统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特点。当然,许多传统犯罪也逐渐利用互联网为犯罪工具,犯罪手段屡屡翻新。这些现状,给公安工作带来了许多现实挑战,尤其是对侦查工作的影响更甚。传统的侦查模式通常为被动式侦查,即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行为后,才部署开展相应的侦查工作。这样的侦查模式,已不足以应对严峻的犯罪形势。 根据新型犯罪的智能化发展趋势,革新侦查工作传统观念,组建并扩充专业侦查队伍,已成为侦查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当然,一切工作的基础都在于对现实情况的把握。因而要注重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新型犯罪的新特点研究,全面分析总结各类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这对于新形势下公安侦查工作以及预防犯罪工作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的智能化与隐蔽性特点
各种新型网络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都必然在其犯罪过程中熟练地运用各种先进的科技手段。犯罪分子都普遍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并能熟练的掌握计算机技术,以逃避安防系统的防控和监视,并成功地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由于计算机网络自身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型网络犯罪就必然有相当的隐蔽性。专业的网络黑客犯罪,技术手段十分强大,可以完全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真实地址。其实施的犯罪活动不但难以防范,更难以侦查取证,需要更加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工作。在各种新型网络犯罪活动中,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专业化,是一种必然趋势。
以网络诈骗为例,犯罪分子制作的网页布局与正规银行网页几乎一样,内嵌钓鱼网站链接,所使用的域名也与各银行官方网站十分相似,难以分辨真假。此外,还有利用网络虚拟电话线路显示出公安机关或者银行的电话号码,蒙骗受害人。建立于高科技手段基础之上的新型犯罪手法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更易达成,危害范围更加广泛,而对于侦查工作而言,无疑又增加了难度。 (二)犯罪的跨区域化特点
互联网上的信息传输,没有现实中的地理空间的概念,国界和地理距离消失,为网络犯罪提供了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可能。新型网络犯罪打破了传统犯罪所受地域空间、距离的限制,犯罪的波及范围可以无限扩张。随着我国公安机关对于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防控和打击,如今的犯罪分子更多地选择在境外远程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与境外的同伙共同实施犯罪。在实际工作中,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非常常见,但由于涉及管辖权和国际、区域间执法合作以及网络技术上的问题,基本没有开展侦查工作的方法。大量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惩处,必然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其犯罪活动也必然更加猖獗。
(三)犯罪的团伙化特点
对于各种新型网络犯罪而言,由于需要运用多种先进的科技手段,因而通常由多名犯罪分子协作实施犯罪。这就导致了许多新型网络犯罪团伙的出现,其团伙成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每个犯罪环节通常落实分配到个人。犯罪的团伙化无疑也增加了侦查取证和犯罪嫌疑人抓捕工作的难度,抓获一人往往不能取得全功。
三、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现状
根据Forrester发布的《2014年亚太地区十大商业科技趋势预测》,中国网上消费者总人数将达到3.56亿。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环境的成熟完善,公民个人信息背后所承载的价值利益日渐显现,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从2006年腾讯qq百万账号被盗案,到2009年,开心网因自身安全漏洞,导致大量用户信息泄露,再到2011年以来,先后发生的淘宝、京东商城、当当网、美团等购物网站用户账号被盗余额被窃事件等等,相同性质案件的频发,引发了全社会对于当前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思考。
网络攻击、网络信息安全等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关注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现状及其特点,进而全面革新理念,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各类新型犯罪带来的挑战,正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
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逐渐呈蔓延之势,严重损害了广大普通受害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仅仅是犯罪活动的开始,由其引发的诸多下游犯罪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才是不可估量的。其主要犯罪形式主要有三大类:第一是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信息,假冒其身份申请电话卡或信用卡,以及伪造套牌车辆,作为直接实施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工具。冒用行为、恶意透支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更混淆侦查视线,增加侦查取证工作的难度。第二,利用公民信息实施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正是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源头。第三,一些所谓不法分子专门在网上从事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与分析服务,向一些企业出售或者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及消费记录。部分商家,尤其是网络经营者,又常借以实施非法商业竞争,通过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深加工之后再利用,收买客户,打压竞争对手。
(二)犯罪特点
1.犯罪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严重。互联网的开放性,客观上使得大部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空间无限延展,被害人人数自然也极具增长,导致案件的涉案范围往往较广泛,社会危害也更严重。此类犯罪又具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非接触性”,被害人往往受到侵害后仍一无所知,不能即时察觉自己的个人信息已被非法买卖或利用,自然也就不可能第一时间报案。一般直至下游犯罪已经发生,更恶劣的犯罪结果出现时,其犯罪行为才能被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严重干扰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国家信息安全。而由其引发的大量下游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极大。随着信息化社会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于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际危害也必将日益扩大。
2.犯罪的隐蔽性。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型网络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非法获取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时所用的都是虚拟身份,彼此之间的交流联系也依靠网络,加之案件的影响范围往往较大,无疑会大大增加案件侦查工作的难度。
3.犯罪的“产业化”趋势。新型网络犯罪普遍具有团伙化特点,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更是在现实中逐渐形成了一条“犯罪产业链条”,环环相扣,分工配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一般由“源头”、“中间商”以及“非法调查公司”三部分构成“非法产业链”,彼此之间以犯罪所得的金钱利益为纽带,互相勾结,分工配合,并与网络诈骗、网络敲诈等下游犯罪相互交织。 由此可见,要想打击和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其引发的下游犯罪,关键在于斩断“源头”,使整个犯罪活动成为“无源之水”,则其必将逐渐式微。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源头”,主要是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金融、通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往往只能打击到“中间商”和“非法调查公司”,对于“源头”部分的问题很难追究到个人。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源头”部分的犯罪行为人变得肆无忌惮,屡屡再犯。因而针对当前的犯罪形势,除了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管力度外,还应配合技术手段,尽快建立健全一套严谨、科学的“源头”倒查追责机制,追责到个人,绝不姑息。
注释:
张烨.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10月.
杰伦·拉尼尔.网络世界:有胡萝卜必有大棒.旅伴.2014(9).
刘静坤.积极应对新型犯罪挑战的侦防对策.人民公安报.2011年2月20日第003版.
2014年中国网购人数或达3.56亿 超过美国总人口数.北京商报.2013-11-26.http://m.winshang.com/news202069.
南婷、关桂峰.近年来我国重大公众信息泄露事件.新华社.2013年10月23日.http://szb.loulanwang.com/2013-10/23/content_111836.htm.
于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青海社会科学.2013(3).
关键词 信息化 网络通讯 个人信息
作者简介:张震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刑事侦查学国防生,从事刑事侦查学与犯罪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91-02
一、背景概述
随着互联网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也已进入信息化时代。截止到 2010 年 5月,我国网络用户人数达到 4.04 亿。网站 323 万个,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将近4 万亿。我国宽带网络用户人数、国际顶级域名注册量这两项指标均位居世界第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信息资源及相关业务日益丰富,网络通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业务发展迅速。网络技术逐渐深入到科技、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影响迅速扩大。应当肯定,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了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犯罪也一直呈现高发态势。仅网络盗窃一类,全国一年就可达数百万起。我国的计算机系统病毒感染率近 80%,2009 年一年官方发现新病毒 15306914 个,比去年同期增加 64.5%。与此同时,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业也开始泛滥。信息化时代,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各种新型犯罪的泛滥,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已然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而如何有效控制网络犯罪也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新课题。
计算机网络犯罪,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具体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破坏网络以及信息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行为,将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另一类则是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犯罪行为。这是将计算机网络作为了犯罪工具。
前一类犯罪行为专业性较强,与广大普通群众日常生活的联系并不大,具体的侦查工作也必须依靠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而第二类犯罪行为,将互联网作为犯罪工具,利用了网络涉及领域广,影响力大的特点,案件通常波及面更广,性质恶劣,影响严重,而犯罪手段的翻新又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因而,第二类犯罪行为将是研究的重点。
第二类犯罪行为,即:将互联网作为主要犯罪工具的新型犯罪,其产生根源,我个人认为主要源于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两个衍生物,即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环境的成熟完善。
电子商务不仅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交易或流通方式,更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但许多不法分子却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较新的犯罪活动有:利用电子商务套现,利用电子商务洗钱以及利用电子商务从事网络赌博等。当然还有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等犯罪活动。
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尤其以微信、微博、qq等为代表,使得人们社交活动拓展到网络虚拟世界。与此同时,人们自然都会在这些即时通讯工具上添加大量的个人信息,以完善自己的“第二名片”。以朋友圈为代表的网络社交工具已然成为社会人的重要社交媒介。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社交媒介无意间承载了人们的生活痕迹,简单的删除使用痕迹,甚至意味着对于某段过往记忆的割舍。 因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变得更加严峻,即使冒着隐私泄露的危险,人们也很难放弃使用。如今,随着微信支付、微店的推出、普及,又意味着即时通讯工具与电子商务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即时通讯工具,已经不再只是商家用来联系、宣传的工具,而逐步演变成电子商务的运作平台。
总之,新型网络犯罪的产生有其自身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它与传统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特点。当然,许多传统犯罪也逐渐利用互联网为犯罪工具,犯罪手段屡屡翻新。这些现状,给公安工作带来了许多现实挑战,尤其是对侦查工作的影响更甚。传统的侦查模式通常为被动式侦查,即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行为后,才部署开展相应的侦查工作。这样的侦查模式,已不足以应对严峻的犯罪形势。 根据新型犯罪的智能化发展趋势,革新侦查工作传统观念,组建并扩充专业侦查队伍,已成为侦查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当然,一切工作的基础都在于对现实情况的把握。因而要注重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新型犯罪的新特点研究,全面分析总结各类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这对于新形势下公安侦查工作以及预防犯罪工作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的智能化与隐蔽性特点
各种新型网络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都必然在其犯罪过程中熟练地运用各种先进的科技手段。犯罪分子都普遍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并能熟练的掌握计算机技术,以逃避安防系统的防控和监视,并成功地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由于计算机网络自身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型网络犯罪就必然有相当的隐蔽性。专业的网络黑客犯罪,技术手段十分强大,可以完全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真实地址。其实施的犯罪活动不但难以防范,更难以侦查取证,需要更加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工作。在各种新型网络犯罪活动中,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专业化,是一种必然趋势。
以网络诈骗为例,犯罪分子制作的网页布局与正规银行网页几乎一样,内嵌钓鱼网站链接,所使用的域名也与各银行官方网站十分相似,难以分辨真假。此外,还有利用网络虚拟电话线路显示出公安机关或者银行的电话号码,蒙骗受害人。建立于高科技手段基础之上的新型犯罪手法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更易达成,危害范围更加广泛,而对于侦查工作而言,无疑又增加了难度。 (二)犯罪的跨区域化特点
互联网上的信息传输,没有现实中的地理空间的概念,国界和地理距离消失,为网络犯罪提供了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可能。新型网络犯罪打破了传统犯罪所受地域空间、距离的限制,犯罪的波及范围可以无限扩张。随着我国公安机关对于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防控和打击,如今的犯罪分子更多地选择在境外远程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与境外的同伙共同实施犯罪。在实际工作中,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非常常见,但由于涉及管辖权和国际、区域间执法合作以及网络技术上的问题,基本没有开展侦查工作的方法。大量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惩处,必然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其犯罪活动也必然更加猖獗。
(三)犯罪的团伙化特点
对于各种新型网络犯罪而言,由于需要运用多种先进的科技手段,因而通常由多名犯罪分子协作实施犯罪。这就导致了许多新型网络犯罪团伙的出现,其团伙成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每个犯罪环节通常落实分配到个人。犯罪的团伙化无疑也增加了侦查取证和犯罪嫌疑人抓捕工作的难度,抓获一人往往不能取得全功。
三、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现状
根据Forrester发布的《2014年亚太地区十大商业科技趋势预测》,中国网上消费者总人数将达到3.56亿。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环境的成熟完善,公民个人信息背后所承载的价值利益日渐显现,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从2006年腾讯qq百万账号被盗案,到2009年,开心网因自身安全漏洞,导致大量用户信息泄露,再到2011年以来,先后发生的淘宝、京东商城、当当网、美团等购物网站用户账号被盗余额被窃事件等等,相同性质案件的频发,引发了全社会对于当前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思考。
网络攻击、网络信息安全等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关注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现状及其特点,进而全面革新理念,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各类新型犯罪带来的挑战,正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
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逐渐呈蔓延之势,严重损害了广大普通受害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利用网络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仅仅是犯罪活动的开始,由其引发的诸多下游犯罪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才是不可估量的。其主要犯罪形式主要有三大类:第一是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信息,假冒其身份申请电话卡或信用卡,以及伪造套牌车辆,作为直接实施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工具。冒用行为、恶意透支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更混淆侦查视线,增加侦查取证工作的难度。第二,利用公民信息实施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正是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源头。第三,一些所谓不法分子专门在网上从事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与分析服务,向一些企业出售或者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及消费记录。部分商家,尤其是网络经营者,又常借以实施非法商业竞争,通过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深加工之后再利用,收买客户,打压竞争对手。
(二)犯罪特点
1.犯罪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严重。互联网的开放性,客观上使得大部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空间无限延展,被害人人数自然也极具增长,导致案件的涉案范围往往较广泛,社会危害也更严重。此类犯罪又具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非接触性”,被害人往往受到侵害后仍一无所知,不能即时察觉自己的个人信息已被非法买卖或利用,自然也就不可能第一时间报案。一般直至下游犯罪已经发生,更恶劣的犯罪结果出现时,其犯罪行为才能被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严重干扰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国家信息安全。而由其引发的大量下游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极大。随着信息化社会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于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际危害也必将日益扩大。
2.犯罪的隐蔽性。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型网络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非法获取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时所用的都是虚拟身份,彼此之间的交流联系也依靠网络,加之案件的影响范围往往较大,无疑会大大增加案件侦查工作的难度。
3.犯罪的“产业化”趋势。新型网络犯罪普遍具有团伙化特点,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更是在现实中逐渐形成了一条“犯罪产业链条”,环环相扣,分工配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一般由“源头”、“中间商”以及“非法调查公司”三部分构成“非法产业链”,彼此之间以犯罪所得的金钱利益为纽带,互相勾结,分工配合,并与网络诈骗、网络敲诈等下游犯罪相互交织。 由此可见,要想打击和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其引发的下游犯罪,关键在于斩断“源头”,使整个犯罪活动成为“无源之水”,则其必将逐渐式微。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源头”,主要是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金融、通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往往只能打击到“中间商”和“非法调查公司”,对于“源头”部分的问题很难追究到个人。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源头”部分的犯罪行为人变得肆无忌惮,屡屡再犯。因而针对当前的犯罪形势,除了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管力度外,还应配合技术手段,尽快建立健全一套严谨、科学的“源头”倒查追责机制,追责到个人,绝不姑息。
注释:
张烨.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10月.
杰伦·拉尼尔.网络世界:有胡萝卜必有大棒.旅伴.2014(9).
刘静坤.积极应对新型犯罪挑战的侦防对策.人民公安报.2011年2月20日第003版.
2014年中国网购人数或达3.56亿 超过美国总人口数.北京商报.2013-11-26.http://m.winshang.com/news202069.
南婷、关桂峰.近年来我国重大公众信息泄露事件.新华社.2013年10月23日.http://szb.loulanwang.com/2013-10/23/content_111836.htm.
于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青海社会科学.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