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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协商机制是保障立法活动规范有效的一种工作机制,也是协商民主制度的一种形式。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进一步提出加强立法协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广东立法实践经验表明,注重通过立法调研、法规多元化起草、发挥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立法听证与立法论证、广泛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进行立法协商,立法协商工作整体呈现从自发协商到自觉协商、从局部协商到全面协商、从形式单一协商到形式多样协商、从程序式协商到务实性协商的转变。当然,也存在专题协商少、互动式讨论协商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