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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09-0276-01
李克强总理在公开场合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最早是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当时他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此表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
在这种背景下,创业浪潮风起云涌,而初创公司股权设计问题对于公司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企业要想发展,就要不断地投入资金,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融资方式,通常情况下,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情况:股东投资:他们出的注册资本金;天使轮:改革发展,天使投资人这个阶段基本就是投人;A轮:经过基本验证,具有可行性了;B轮:发展一段时间了,觉得还不错了;C轮:在前面的基础上继续发展,看到希望了;IPO:发展壮大了,投资人也要套现离场了,大家都觉得该上市。本文主要针对初创公司的股权设计问题进行介绍并给出意见建议。
1哪些人参与股权分配
股权的分配可以从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員工、投资人四个维度进行剖析。创始人维度来看,本质上的诉求是控制权,创始人的诉求是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一般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
合伙人,在创业层面,应该是能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实现各自包括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优势有效整合的团队,合伙人之间紧密联系、不可相互替代。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分配(这部分股权基本上占到8%-15%)。
核心员工维度来看,他们的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通常建议初次分配完之后同比例稀释预留10%-25%)。
投资人维度来看,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创始团队在面临这些诉求的时候,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权不能由合伙人分光。合伙事业的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持还包括新合伙人、核心员工和投资人。所以,在切股权蛋糕时,应当具有长远眼光,预留好未来需要引进的新合伙人的股权,预留员工激励股权份额,还有未来需要引进的投资人需要稀释的份额。
2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的考虑因素
在预留股权后,剩余的基本上就是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股权。关于分配比例,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2.1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的,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则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
2.2项目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项目的决策和执行。
2.3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比如,有些项目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有些项目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有些项目,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推广更重要;有些项目,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但只要其是合伙人,以后融资、导入项目所需资源、IPO就比较容易;各种情况,无法一一罗列。因此,对于具体情况,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
2.4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创业项目的启动、测试、推出等各个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
2.5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例结构是5:3:2。
3股权设计中的制度设置
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对于很多创业者而言,是比较陌生的。其法律价值在于预防个别合伙人中途退出给项目造成的影响,约定合伙人分到的股权并不是实打实到手的股权,而是附条件的成熟和实现。
创业过程中,创业项目启动了,但有些合伙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退出。但如果其已离开,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权,特别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资或获得快速发展的,其无异于坐享其成,这对于其他还在坚守付出的合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有因应措施,那就是股权成熟制度。举个例子。A、B、C合伙做项目,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权比例为50%:30%:20%,约定所持有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内,任一合伙人退出的,则未成熟股权由其他合伙人回购(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但建议尽量约定合伙人回购,因为公司回购涉及到减资,程序相对麻烦)。
项目启动后刚好满一年,作为COO的C不干了。那么,C成熟的股权为:20%×1/4=5%,余下15%股权属于未成熟的股权,即C离职后,仍可以持有5%的股权,未成熟股权由A、B合伙人按股权比例回购。如此,一方面可以承认C对于公司的贡献,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购的未成熟股权吸收替代的新COO合伙人。
以上采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实践中也有约定按项目进展进度比如产品测试、正式推出、迭代、推广、总用户数和日活用户数等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项目运营业绩递增情况分期成熟。
另外,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的结果,如不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以离婚为例,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所以,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即“土豆条款”。
总之,创业初期阶段往往可以共患难,当企业发展起来后,金钱会迷失一部人的眼,如果在股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便容易出现问题。创业公司团队的股权分配方案一开始就应该和团队成员达成认同,合法合理明确地分配好股权,防微杜渐。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09-0276-01
李克强总理在公开场合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最早是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当时他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此表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
在这种背景下,创业浪潮风起云涌,而初创公司股权设计问题对于公司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企业要想发展,就要不断地投入资金,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融资方式,通常情况下,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情况:股东投资:他们出的注册资本金;天使轮:改革发展,天使投资人这个阶段基本就是投人;A轮:经过基本验证,具有可行性了;B轮:发展一段时间了,觉得还不错了;C轮:在前面的基础上继续发展,看到希望了;IPO:发展壮大了,投资人也要套现离场了,大家都觉得该上市。本文主要针对初创公司的股权设计问题进行介绍并给出意见建议。
1哪些人参与股权分配
股权的分配可以从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員工、投资人四个维度进行剖析。创始人维度来看,本质上的诉求是控制权,创始人的诉求是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一般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
合伙人,在创业层面,应该是能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实现各自包括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优势有效整合的团队,合伙人之间紧密联系、不可相互替代。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分配(这部分股权基本上占到8%-15%)。
核心员工维度来看,他们的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通常建议初次分配完之后同比例稀释预留10%-25%)。
投资人维度来看,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创始团队在面临这些诉求的时候,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权不能由合伙人分光。合伙事业的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持还包括新合伙人、核心员工和投资人。所以,在切股权蛋糕时,应当具有长远眼光,预留好未来需要引进的新合伙人的股权,预留员工激励股权份额,还有未来需要引进的投资人需要稀释的份额。
2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的考虑因素
在预留股权后,剩余的基本上就是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股权。关于分配比例,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2.1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的,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则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
2.2项目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项目的决策和执行。
2.3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比如,有些项目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有些项目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有些项目,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推广更重要;有些项目,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但只要其是合伙人,以后融资、导入项目所需资源、IPO就比较容易;各种情况,无法一一罗列。因此,对于具体情况,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
2.4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创业项目的启动、测试、推出等各个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
2.5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例结构是5:3:2。
3股权设计中的制度设置
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对于很多创业者而言,是比较陌生的。其法律价值在于预防个别合伙人中途退出给项目造成的影响,约定合伙人分到的股权并不是实打实到手的股权,而是附条件的成熟和实现。
创业过程中,创业项目启动了,但有些合伙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退出。但如果其已离开,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权,特别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资或获得快速发展的,其无异于坐享其成,这对于其他还在坚守付出的合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有因应措施,那就是股权成熟制度。举个例子。A、B、C合伙做项目,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权比例为50%:30%:20%,约定所持有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内,任一合伙人退出的,则未成熟股权由其他合伙人回购(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但建议尽量约定合伙人回购,因为公司回购涉及到减资,程序相对麻烦)。
项目启动后刚好满一年,作为COO的C不干了。那么,C成熟的股权为:20%×1/4=5%,余下15%股权属于未成熟的股权,即C离职后,仍可以持有5%的股权,未成熟股权由A、B合伙人按股权比例回购。如此,一方面可以承认C对于公司的贡献,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购的未成熟股权吸收替代的新COO合伙人。
以上采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实践中也有约定按项目进展进度比如产品测试、正式推出、迭代、推广、总用户数和日活用户数等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项目运营业绩递增情况分期成熟。
另外,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的结果,如不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以离婚为例,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所以,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即“土豆条款”。
总之,创业初期阶段往往可以共患难,当企业发展起来后,金钱会迷失一部人的眼,如果在股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便容易出现问题。创业公司团队的股权分配方案一开始就应该和团队成员达成认同,合法合理明确地分配好股权,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