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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今,我国的故意伤害罪在司法现状中存在诸多问题,同时定罪率也非常的高。从刑法的角度来分析,造成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在发生故意伤害行为时,通常会把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是防卫过当,进而把正当防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是由斗殴导致的轻伤,则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三是把暴行故意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轻伤故意则不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本文针对以上三个原因进一步的分析,分别从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以及缺乏故意伤害行为认识这三个方面来研究故意伤害罪的判定,从而给刑法学界提供有意义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正当防卫
一、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一)将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从司法的角度去看待与抢劫、强奸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现象,都可以被纳为正当防为这一类型,之所以可以被归纳为正当防卫,是因为抢劫、强奸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被害人进行反击是属于制止这种不法行为,所以在司法机关视角里面,被害人和不法分子进行反击不能被认定为相互斗殴。但是,与之恰恰相反的是从我国种种实践案例来看,几乎不存在被害人对不法分子实施伤害行为时候,被害人采取正当行为的案例,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正当防卫这种行为都会被司法机关认为是斗殴行为,更为严重者甚至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这也是我国在犯罪行为中故意伤害罪出现最高次数的根本原因。
(二)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通过列举几个实际案例来分析说明目前司法现状:第一类过分要求正当防卫的手段不能太激烈,不能伤害到其他人,若因为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因为使用不正当工具伤害到不法分子,那么就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类对《刑法》里面的第20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两者之间的关联存在一定误解,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实实在在的伤害到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却在自护过程中实实在在的伤害到了不法分子,那么就被认为故意伤害罪。第三类没有重视和注重在司法机关抓捕不法分子的时候,不法分子对被伤害者造成了新的伤害,却把视角着重放在被害人在行使防卫自护行动时,对不法分子造成的伤害,将其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名。
二、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无论是站在刑法角度还是有无价值的立场角度,不管这个方面是否明确制定得承诺的伤害,只要被害人和不法分子二者之间都达成了共识,那么 ,被害人对轻伤害的承诺是具备可承认性的,是不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之所以出现这类理论,是因为法益基本构成包括了自由法益处分, 所以, 从客观的角度去分析,对比所受的轻伤害和自己的决定权利之间的比重,适度的将自己具备的决定权和伤害形成均衡比例,便可以得出轻伤害的承诺。在实践中有着这样一类情况,发生聚众斗殴这类情况,伤害者便可以对被害人做出伤害承诺,但是《刑法》里面第29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如果因为发生聚众斗殴这类情况而造成某一方受到重伤,便会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一现象就充分说明如果聚众斗殴没有造成某一方受到严重创伤,只是受到轻微伤害的话,不会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的罪名,只会被判定为聚众斗殴的罪名,所以伤害程度的重与轻与判定的罪名是有直接的关联。
三、将缺乏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我国刑法条例里面没有明确表明暴行罪应该受到的处罚有哪些,但是故意伤害罪却不能被纳入为暴行罪里面。所以,成立故意伤害罪最主要的条件之一便是伤害者要具备故意的行为,简单来说,明知道伤害他人会造成的后果,却仍对最终结果置之不管,肆意行使伤害行为造成被受害者身体上、精神上的损伤,则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若是造成他人受到较轻程度的伤害,或者是在偶然的情况下,意外造成他人发生死亡事件,也不能武断的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名。但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暴行本身和殴打没有实质上面的区别,其均会对被害者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肉体或者精神上面的伤害,若是暴行和殴打都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然,那么基本本便可以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可是,相较于日本、韩国等多种国家的做法,我国的做法是按照《刑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例,只有伤害者做出的伤害行为是出自于故意的初衷,那么便具备成立故意伤害罪名的条件。如何判断伤害者是否具备故意的想法,不能仅仅只凭借当事人的说法为依据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而是要综合整个案例进行分析,详细了解整件事情的起因经过,从而得出准确的结論。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 [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85.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202.
作者简介:
吴其珊(1996~ ),女,汉族,海南琼中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正当防卫
一、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一)将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从司法的角度去看待与抢劫、强奸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现象,都可以被纳为正当防为这一类型,之所以可以被归纳为正当防卫,是因为抢劫、强奸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被害人进行反击是属于制止这种不法行为,所以在司法机关视角里面,被害人和不法分子进行反击不能被认定为相互斗殴。但是,与之恰恰相反的是从我国种种实践案例来看,几乎不存在被害人对不法分子实施伤害行为时候,被害人采取正当行为的案例,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正当防卫这种行为都会被司法机关认为是斗殴行为,更为严重者甚至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这也是我国在犯罪行为中故意伤害罪出现最高次数的根本原因。
(二)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通过列举几个实际案例来分析说明目前司法现状:第一类过分要求正当防卫的手段不能太激烈,不能伤害到其他人,若因为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因为使用不正当工具伤害到不法分子,那么就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类对《刑法》里面的第20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两者之间的关联存在一定误解,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实实在在的伤害到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却在自护过程中实实在在的伤害到了不法分子,那么就被认为故意伤害罪。第三类没有重视和注重在司法机关抓捕不法分子的时候,不法分子对被伤害者造成了新的伤害,却把视角着重放在被害人在行使防卫自护行动时,对不法分子造成的伤害,将其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名。
二、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无论是站在刑法角度还是有无价值的立场角度,不管这个方面是否明确制定得承诺的伤害,只要被害人和不法分子二者之间都达成了共识,那么 ,被害人对轻伤害的承诺是具备可承认性的,是不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之所以出现这类理论,是因为法益基本构成包括了自由法益处分, 所以, 从客观的角度去分析,对比所受的轻伤害和自己的决定权利之间的比重,适度的将自己具备的决定权和伤害形成均衡比例,便可以得出轻伤害的承诺。在实践中有着这样一类情况,发生聚众斗殴这类情况,伤害者便可以对被害人做出伤害承诺,但是《刑法》里面第29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如果因为发生聚众斗殴这类情况而造成某一方受到重伤,便会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一现象就充分说明如果聚众斗殴没有造成某一方受到严重创伤,只是受到轻微伤害的话,不会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的罪名,只会被判定为聚众斗殴的罪名,所以伤害程度的重与轻与判定的罪名是有直接的关联。
三、将缺乏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我国刑法条例里面没有明确表明暴行罪应该受到的处罚有哪些,但是故意伤害罪却不能被纳入为暴行罪里面。所以,成立故意伤害罪最主要的条件之一便是伤害者要具备故意的行为,简单来说,明知道伤害他人会造成的后果,却仍对最终结果置之不管,肆意行使伤害行为造成被受害者身体上、精神上的损伤,则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若是造成他人受到较轻程度的伤害,或者是在偶然的情况下,意外造成他人发生死亡事件,也不能武断的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名。但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暴行本身和殴打没有实质上面的区别,其均会对被害者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肉体或者精神上面的伤害,若是暴行和殴打都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然,那么基本本便可以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可是,相较于日本、韩国等多种国家的做法,我国的做法是按照《刑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例,只有伤害者做出的伤害行为是出自于故意的初衷,那么便具备成立故意伤害罪名的条件。如何判断伤害者是否具备故意的想法,不能仅仅只凭借当事人的说法为依据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而是要综合整个案例进行分析,详细了解整件事情的起因经过,从而得出准确的结論。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 [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85.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202.
作者简介:
吴其珊(1996~ ),女,汉族,海南琼中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