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格式合同可以称得上一把双刃剑:既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也会有由于垄断,产生“霸王条款”的消极作用,从而有损于合同当事人行使缔约自由的权利。除了加强格式合同双方博弈之外,还可以借鉴德国的《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来完善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将原来侧重事后的救济措施,逐步发展为对消费者的事前,事中,事后于一体的保护模式,迫使格式合同尽可能实现公正;也可以促进相对方联盟的发展,积极促进双方展开博弈,使格式合同最大程度体现合同的自由原则;还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尽可能使诸如《反垄断法》等降低垄断程度的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