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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学说主要有四种观点,但这四种观点实际殊途同归,都是要求构成故意犯罪需要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作为一个构成犯罪故意的要素来说可以不必存在.因此,应该重新定位“违法性认识”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违法性认识”仅指“刑事违法性认识”,欠缺“违法性认识”不再作为一个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情节,而是作为行政犯一个量刑从轻或减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