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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权力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解决纠纷、社会控制、造法等多种功能。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体制环境中,法院所表现出的功能形态并非完全相同。西方意义上的法院通过解决纠纷为龙头,实现其多重功能。深受传统影响的中国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遭遇若干尴尬。欲矫正法院功能紊乱的现状,必须对法院之功能进行应然和实然的分析并寻求改革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