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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分析阐述了矿业权的权利来源、构成要素、权利性质及其法律属性。
关键词:矿业权;要素;性质;法律属性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246-02
矿业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当时的罗马法将矿产资源归为物的范畴,并且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国家有权将某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只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很少涉及矿业权。直到1996年,在对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时,才出现矿业权的概念。
1 矿业权的权利来源
矿业权作为矿业权人享有的权利,并非凭空产生。矿产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稀缺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国家对矿产资源拥有排他的绝对性权利,不仅能够从宏观层面上保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且可以调控资源交易市场,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矿产资源在我国只有国家所有这唯一的形式。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资源利用角度,如何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等权能更为重要和迫切。国家通过出卖、转让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及受益权等方式,建立矿业权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而矿业权正是整个矿产资源制度的核心。矿业权以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为合法性基础,但其在资源开发、收益环节表现出不同于一般物权的特殊性质,因此简单地认为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或几项权能,不仅不能达到合理利用资源的目的,反而会因权利性质不明而造成资源交易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2 矿业权的构成要素
权利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客体、权利救济等方面。例如,债权是一种非排他性的对人权,包括债权人、债(请求权)等要素;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包括物权人、物、支配权等要素。
矿业权作为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的在特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业活动并获取一定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含以下要素:
2.1 权利主体
矿业权的主体为享有矿业权的中国法人、合伙、个体采矿者;此外,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也可成为矿业权的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为矿业权的主体还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资质条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2 权利内容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内容就表现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对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勘查权,架设相关管线和设施权,临时用地权,优先采矿权等;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开采权,自销矿产品权等,其义务主要是遵守法定期限,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交纳资源税费等。
2.3 权利客体
矿业权的客体即是探矿权的客体和采矿权的客体。《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可知探矿权作业的范围是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探矿权的客体自然是该许可区域内的地下构成物,因为地下构成物既有含有矿产资源的可能,也不含有矿产资源而只是土壤的可能。而采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所以矿业权的客体就是许可区域范围内的地下土壤和矿产资源。
2.4 权利效力
任何权利都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区域范围内行使,否则将失去效力。矿业权也不例外,而且由于矿产资源对国家经济和安全的重要性,矿业权具有更为严格的时效性和区域性。矿业权人必须要经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才能成为合法的矿业权人,并且要在许可的时间和空间内从事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
2.5 权利救济
矿业权是一种法律特别授权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同一时间内、同一矿区不可能产生两个或更多个矿业权。当合法矿业权人的矿业权遭到侵害时,矿业权人有权请求法律救济,相关的权利救济方式与物权救济方式相同,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
3 矿业权的权利性质
物权根据权能的限制程度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是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全部权能的所有权,他物权则是包括一到数项权能的物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矿业权不是对物行使所有权,但由于在行使矿业权的过程中,存在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因此矿业权亦不可能是类似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他物权。只有矿业权人明确拥有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才能实现根据市场的变化有效地运用资源。
矿业权的依法取得就意味着矿业权人依法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实际支配和控制了矿产资源,即矿业权具有矿产资源的占有权能的性质,同时随着矿藏的开发,特定矿产资源将会消失,进而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就失去了权利所依附的财产。矿业权会使国家暂时或长期失去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能,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
如果一定要界定矿业权的权利性质,唯一可以勉强套用的是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中的“二元所有权理论”。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建立国有矿业企业的形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也可以转让对矿藏的勘探、开采等权利,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收益的权利。如果国家许可其他主体开发利用矿藏,则国家作为“元所有权人”对矿产资源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利。
矿业权人享有矿业权同时,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其中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矿业权人实际作为国家的受托人,代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负有合理开发、保护环境等义务,并接受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矿业权人作为“次所有权人”,享有的相关处分、收益等权利是基于国家的受托而产生,矿业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这一受益人的利益。
4 矿业权的法律属性
基于矿产资源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矿业权的取得和运行需要国家的行政许可并受到相应的管制。因此,矿业权是一种具有公法特征的私权。对矿业权进行调整,必须明确其法律属性,才能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4.1 矿业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一般表现为国家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一旦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就成了“特殊民事主体”,与矿业权人之间便形成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国家有权收取费用,有义务允许矿业权人进行探、采矿产资源活动以获取利益;矿业权人有义务交纳相关费用,有权利进行矿业活动等。因此,矿业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4.2 矿业权是一种依行政许可产生的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从主体上看,物权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二,从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其三,从权利的设立与变更上看,物权的设立与变更须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其四,从权利的效力上看,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等。
根据物权的性质对矿业权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其物权的法律属性。首先,矿业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在同一矿区或工作区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其次,矿业权具有优先效力。这表现在许多方面,一是作为物权的矿业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二是矿业权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特矿区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即在矿业权存在的期限内,矿业权限制矿产资源所有权;三是矿业权人优先取得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矿业权等。又由于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管理,任何人要想原始取得矿业权必须依法经行政许可才行。现在基本上都是按照相关行政规定,通过挂牌、拍卖、审批等的方式来选择矿业权人。因此,矿业权是一种依行政许可产生的物权。
4.3 矿业权是一种自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是完全的、典型的物权。
首先,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矿产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矿业权实际上是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中衍生出来的特殊权利;其次,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实际上行使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不仅享有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并且在处分矿产资源同时的享有取得相关收益的权利。最后,矿业权一旦产生,它就独立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流转,具有独立性。因此,矿业权是一种自物权。
关键词:矿业权;要素;性质;法律属性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246-02
矿业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当时的罗马法将矿产资源归为物的范畴,并且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国家有权将某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只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很少涉及矿业权。直到1996年,在对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时,才出现矿业权的概念。
1 矿业权的权利来源
矿业权作为矿业权人享有的权利,并非凭空产生。矿产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稀缺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国家对矿产资源拥有排他的绝对性权利,不仅能够从宏观层面上保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且可以调控资源交易市场,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矿产资源在我国只有国家所有这唯一的形式。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资源利用角度,如何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等权能更为重要和迫切。国家通过出卖、转让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及受益权等方式,建立矿业权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而矿业权正是整个矿产资源制度的核心。矿业权以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为合法性基础,但其在资源开发、收益环节表现出不同于一般物权的特殊性质,因此简单地认为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或几项权能,不仅不能达到合理利用资源的目的,反而会因权利性质不明而造成资源交易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2 矿业权的构成要素
权利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客体、权利救济等方面。例如,债权是一种非排他性的对人权,包括债权人、债(请求权)等要素;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包括物权人、物、支配权等要素。
矿业权作为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的在特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业活动并获取一定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含以下要素:
2.1 权利主体
矿业权的主体为享有矿业权的中国法人、合伙、个体采矿者;此外,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也可成为矿业权的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为矿业权的主体还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资质条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2 权利内容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内容就表现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对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勘查权,架设相关管线和设施权,临时用地权,优先采矿权等;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开采权,自销矿产品权等,其义务主要是遵守法定期限,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交纳资源税费等。
2.3 权利客体
矿业权的客体即是探矿权的客体和采矿权的客体。《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可知探矿权作业的范围是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探矿权的客体自然是该许可区域内的地下构成物,因为地下构成物既有含有矿产资源的可能,也不含有矿产资源而只是土壤的可能。而采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所以矿业权的客体就是许可区域范围内的地下土壤和矿产资源。
2.4 权利效力
任何权利都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区域范围内行使,否则将失去效力。矿业权也不例外,而且由于矿产资源对国家经济和安全的重要性,矿业权具有更为严格的时效性和区域性。矿业权人必须要经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才能成为合法的矿业权人,并且要在许可的时间和空间内从事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
2.5 权利救济
矿业权是一种法律特别授权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同一时间内、同一矿区不可能产生两个或更多个矿业权。当合法矿业权人的矿业权遭到侵害时,矿业权人有权请求法律救济,相关的权利救济方式与物权救济方式相同,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
3 矿业权的权利性质
物权根据权能的限制程度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是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全部权能的所有权,他物权则是包括一到数项权能的物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矿业权不是对物行使所有权,但由于在行使矿业权的过程中,存在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因此矿业权亦不可能是类似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他物权。只有矿业权人明确拥有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才能实现根据市场的变化有效地运用资源。
矿业权的依法取得就意味着矿业权人依法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实际支配和控制了矿产资源,即矿业权具有矿产资源的占有权能的性质,同时随着矿藏的开发,特定矿产资源将会消失,进而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就失去了权利所依附的财产。矿业权会使国家暂时或长期失去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能,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
如果一定要界定矿业权的权利性质,唯一可以勉强套用的是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中的“二元所有权理论”。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建立国有矿业企业的形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也可以转让对矿藏的勘探、开采等权利,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收益的权利。如果国家许可其他主体开发利用矿藏,则国家作为“元所有权人”对矿产资源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利。
矿业权人享有矿业权同时,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其中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矿业权人实际作为国家的受托人,代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负有合理开发、保护环境等义务,并接受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矿业权人作为“次所有权人”,享有的相关处分、收益等权利是基于国家的受托而产生,矿业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这一受益人的利益。
4 矿业权的法律属性
基于矿产资源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矿业权的取得和运行需要国家的行政许可并受到相应的管制。因此,矿业权是一种具有公法特征的私权。对矿业权进行调整,必须明确其法律属性,才能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4.1 矿业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一般表现为国家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一旦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就成了“特殊民事主体”,与矿业权人之间便形成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国家有权收取费用,有义务允许矿业权人进行探、采矿产资源活动以获取利益;矿业权人有义务交纳相关费用,有权利进行矿业活动等。因此,矿业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4.2 矿业权是一种依行政许可产生的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从主体上看,物权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二,从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其三,从权利的设立与变更上看,物权的设立与变更须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其四,从权利的效力上看,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等。
根据物权的性质对矿业权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其物权的法律属性。首先,矿业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在同一矿区或工作区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其次,矿业权具有优先效力。这表现在许多方面,一是作为物权的矿业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二是矿业权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特矿区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即在矿业权存在的期限内,矿业权限制矿产资源所有权;三是矿业权人优先取得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矿业权等。又由于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管理,任何人要想原始取得矿业权必须依法经行政许可才行。现在基本上都是按照相关行政规定,通过挂牌、拍卖、审批等的方式来选择矿业权人。因此,矿业权是一种依行政许可产生的物权。
4.3 矿业权是一种自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是完全的、典型的物权。
首先,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矿产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矿业权实际上是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中衍生出来的特殊权利;其次,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实际上行使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不仅享有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并且在处分矿产资源同时的享有取得相关收益的权利。最后,矿业权一旦产生,它就独立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流转,具有独立性。因此,矿业权是一种自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