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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偏见与误解的产物,我国《公司法》第64条虽然有利于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甚至堪称歧视。该条规定不仅违背我国《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初衷,而且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它的存在与施行不仅是对“一人公司”的否定,而且是对公司基本制度的颠覆。《公司法》第64条应当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