徘徊在现代法治与传统习俗之间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racexi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运用法学思维解读电影文本,借助电影文本透视法学问题,以影片《马背上的法庭》为依托,从法学角度对巡回法庭,法官,“马背上的法庭”所解决的几个案件,以及影片中的其他情节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将影片中所描述的法庭和法官与影片《判我有罪》作了相应的对比,发掘其中造成差异的深层原因,从而展现出乡土社会中,法官在现代法治与传统习俗之间的徘徊,揭示法治与本土资源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
  关键词巡回法庭 乡土社会 法治 本土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17-03
  
  一、马背上的法庭——巡回法庭
  一面鲜红明亮的国徽,一匹颤颤巍巍的瘦马,三个并肩同行的人,在崇山峻岭中穿梭,在蜿蜒崎岖的山路上前行,简简单单几句话的勾勒,“马背上的法庭”便跃然于眼前。在中国偏远的中西部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人们处于一种闭塞的落后状态之中,许多人一辈子都不曾离开过出生的那块土地,一旦遇到纠纷,需要诉诸法律,就会产生很多不便,存在很多困难。“马背上的法庭”,亦称“巡回法庭”、“流动法庭”,正是为了解决中西部地区偏远乡村“打官司难”问题而设立的一种派出司法机构。影片《马背上的法庭》中所展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深入到田间地头、设在村民庭院之内的一种独特的审判方式。
  其实,巡回法庭,并非中国所独有。英国普通法形成的过程中就存在巡回法庭,负责进行巡回审判(既包括综合性的总巡回审,又包括特别委任巡回审),并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不仅在王室中央和地方起到媒介作用,使得王室的管理能够逐步渗透到地方,还为王室法和地方法的融合提供了必要的途径,从而为普通法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然而,此法庭非彼法庭,两者之间千差万别。“马背上的法庭”独具“中国特色”。影片中这个“马背上的法庭”所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就在村中的一块空地上进行。这个“马背上的法庭”没有庄严肃穆的审判台,只有从村民家中借来的几张简陋破旧的桌子和几条板凳,桌前用几张纸贴上“审判员”等字样;没有法锤“当啷”一响的震慑,只有冯法官通过不断提高声量让大家注意保持法庭纪律;没有法袍,只有三位审判人员胸前别着的天平徽……也许唯一让人能醒目直观感受到这个法庭背后的国家权力的,就是那面冯法官要求必须挂得不偏不斜、公公正正的国徽。而在这个“马背上的法庭”后来所审理的几个案件中,甚至连这些简单的“行头”都没有,干脆在门前院内就地解决纠纷。无论是与英美的法庭相比,还是与我国城市中的法庭对照,乡土社会中这种“马背上的法庭”都显得与现代法治尚有距离。
  看多了影視作品中英美等“法治”发达国家庭审现场的恢宏气派,双方代理律师唇枪舌剑的精彩辩论,再来看这样一幅中国乡村式的“法治”图景,听听这样的家长里短和鸡毛蒜皮,感受现实与现实之间如此强烈的碰撞。影片《判我有罪》中,法官前面的审判台上刻着“Let justice be done, thoughheavenfall(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也许在“马背上的法庭”上,有的却是法官心中“法理人情,公道自在人心”的信念。
  “马背上的法庭”不免让人联想起马锡五审判方式。那种办案不拘泥于形式,为方便群众、化解纠纷,经常走进乡村,深入群众调查案情,巡回审判,注重调解的审判方式其实也是影片中老冯所采用的审判方式的写照。老冯的审判方式,根据的是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而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定分止争,这正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实质的承继。
  二、法官VS法官
  (一)新老法官的差异
  影片中,老冯和阿洛作为一老一少两位法官经常出现冲突。一位是几十年如一日送法下乡的老法官,一位是刚刚毕业满脑子都是专业法律知识的年轻人,他们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之间矛盾的一个缩影。老冯斥责阿洛带着新婚妻子“私奔”影响了法院的形象,而阿洛反驳老冯“穿着制服、戴着天平徽”牵着猪满街跑,花了150元钱买了人家一个小猪崽才有损于法官形象。面对一家的猪拱了另一家的“罐罐山”(祖坟),阿洛认为这事没办法管,根本不符合立案条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而老冯却深知这“罐罐山”对当地人的特殊意义,不但受理了案件,还判决支持了原告提出“做一场法事”的诉讼请求。这在阿洛看来是无论如何都无法理解的。正如遵守于法无据的乡规民约,得不到正式法律的支持。
  在阿洛的眼中,法官处理案件,依据的是法律。在他看来,他和新婚妻子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根本不是“私奔”;在他看来,猪拱了祖坟会破坏风水是封建迷信,根本无须立案受理;而“做一场法事”的诉讼请求更是无稽之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无论如何也不会扯到这一点上。但老冯知道,即使是依法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但违背了父母意志私自离开,在当地人看来仍是不被认可的“夫妻”;在当地“罐罐山”十分重要,被猪拱坏了,不但是对祖先不敬,更会殃及后世子孙,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两家人很可能会结伙打架,把事情弄得更加严重,到头来还是要依靠法律来解决。老冯以定分止争为旨,把正式法律与传统习俗相结合,既将案件的解决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又考虑到当地民众的心理需求和接受程度,实现正式法律与传统习俗的对接,将案件“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地完满解决。
  阿诺对于老冯做法的不解,也许正像秋菊对于村长被捕的困惑,一个是法治眼光对风俗民约的有意忽视,另一个则是讨个“说法”与秉公执法的相互脱节;一个是法治对本土资源的置若罔闻,另一个则是本土资源对法治的迷茫无措。
  (二) 中西法官的对比
  影片《判我有罪》中,法官在审判台后正襟危坐,超然中立,坐看控辩双方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向陪审团成员慷慨陈词;言简意赅,维持法庭秩序,推进诉讼进程,是诉讼程序的引导者而绝非法庭之上挥斥方遒的主角。再看老冯,摔坛、牵猪、买猪崽,蹲在地上细听离婚妇女无理取闹、忍耐其打滚撒泼,既是审判者,又是执行者,保持法理上的客观中立的同时,又必须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考虑,甚至有时还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如猪拱祖坟一案)。两位法官的形象截然不同。
  然而,两位法官的不同形象却恰恰是由其具有某些相同理念而造成的。如若不秉持公平正义之司法精神,如何像《判我有罪》中的法官那样超然中立,或是像老冯这样充分考虑法治意识尚且薄弱的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两位法官的差异所在乃是由于两者所处的法治环境不同而造成的。老冯不可能像《判我有罪》中的法官那样超然中立,一切严格依据正式的法律条文之规定,而必须将正式法律与“本土资源”相结合;《判我有罪》中的法官也不可能像老冯那样蹲在村民院子里容忍当事人喧哗吵闹,即使他对当事人并不缺乏人文关怀。
  三、现代法律与传统习俗的抗衡与妥协
  以法学的角度来审视影片《马背上的法庭》,最值得关注的焦点应该是其中几个案件的解决方式。为了妥善处理这些纠纷,老冯他不仅要做一位精通正式法律规定的法官,更要做一名熟悉村俗民规、风土人情的人。
  在第一个案件中,妯娌两人分家时为了一个泡菜坛子而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妯娌两人争的并不是这个并不值钱的泡菜坛子,而是一种“颜面”,因为谁也不想甘拜下风。片中,老杨在为两人调解时说:“为了一个泡菜坛子还闹上法庭,值不值……”反映出的是一种“耻讼”、“厌讼”的心理;“……住在一个村子上,早不见晚见……”其实正是“两造非亲则故”的翻版;“……发扬点高风格,把心放宽……”的说词又恰恰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法律化的倾向;“嫂嫂不像嫂嫂,兄弟媳妇不像兄弟媳妇……”则更是礼法文化中“亲亲尊尊”、“兄友弟恭”等严格依据身份等级行事之思想的延续。
  在第二个案件中,甲家的猪拱坏了乙家的“罐罐山”,乙家认为这不但有辱先祖,而且祸害后代,严重损害了他们整个家族的利益,这显然超出了正式法律条文的调整范围。老冯不但受理此案,还支持了乙方提出的看似荒谬无稽的“做一场法事”的诉讼请求。猪拱了“罐罐山”虽非正式法律所调整,但在当地“习惯法”中被视为一种十分严重的侵害。老冯的做法,正是为了避免今后两家因此结仇,造成更加严重的矛盾。暂时的“不合法律”,其实是为了从根本上预防纷争。
  乙家对这一场法事的要求也许正如同秋菊历尽千辛想要讨的那个“说法”。由于种种因素,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没有做好相应改革的情况下,如果单纯为了合于法律明文规定而对此事置之不理,必然会导致两家产生更大的冲突,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这个案件的执行,也颇具一番意味。乙家胜诉之后去甲家牵猪,却遭到看管猪圈的小姑娘拒绝,她坚持声称:“只有老爷爷才能把猪牵走”。从中不难看出乡土社会中仍然保留着家族式的社会结构。中国自古有着“家国合一”的社会传统,国是家的放大,家是国的缩影,在一个家族中最年长者享有最高的权力,影片中小姑娘口中所称的“老爷爷”应该就是这样一种“家长”角色,在这种差序格局中居于高位,只有他才有权力处分家族的财产。无奈之下,乙家再次向老冯提出请求,老冯便亲自把猪牵到乙家。老冯在街上赶猪的慌乱身影在阿洛看来丢尽了司法人员的脸面,却换得乙家人胜诉后的欢呼。亲自执行,是老冯为了彻底解决这场纠纷的唯一选择。
  此外,老冯在案件解决过程中运用将心比心的说教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道德化的倾向。我国古代官员对案件的判决除援引正式的法律条文之外,还会大量引用圣人语录、道德故事,大量使用义、礼、天理、人情一类字眼,通过这种教化式的司法过程,使“听讼”行道德之职能,达到“无讼”的最终结果。老冯对纠纷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服,也正是为了两家能够真正“化干戈为玉帛”,和睦相处,为今后的争端消除隐患。
  第三个案件更多的是老冯仁厚品质的表现和人性光辉的彰显,在此不作讨论。
  第四个案件是一起因离婚而导致的房产纠纷案件。面对离婚妇女的无理取闹,老冯并未加以制止,而是蹲在她旁边耐心听她抱怨。试想,如果将此场景推置到《判我有罪》中的法庭之上,这个妇女怕是早已被法官以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驱逐出庭。最终妇女的痛哭流涕挽回了丈夫的心,二人重归于好,房产问题随之解决。老冯采用了容忍而非制止的方式,因为他清楚离婚妇女撕心裂肺哭嚎的真实用意。这里的老冯所运用的不是纯粹的司法技术,而是苏力教授所说的“地方性知识”,不但解决了房产纠纷,还化解了这对夫妇的离婚危机。老冯的做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突破正常的司法程序,采用非正式法律手段,反而使案件得到了更好的处理。
  在第五个案件中,甲村的羊越过村界吃了乙村的谷物,因此遭到宰杀。甲村村民来找乙村村主任老葛讨回公道。老葛却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他们的村规规定,只要其它村的羊越过村界吃谷物就可以随意处置。当老冯说他们的村规没有法律效力时,老葛却说这是村民一致投票通过的,是“民主”。可见,当地村民并非完全没有法治观念,只是他们的法治观念过于淡薄,对于“法治”、“民主”不过是一知半解,并没有领会其中的深刻内涵。体制更新了,内在观念却没有同步更新,导致实现的只能是表面化的“法治成果”,而实质上却仍然是脱节的状态。
  随着剧情的发展,法律与乡俗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阿洛认为村规不合法而惹怒了老葛,使得正在举办的婚禮不欢而散,最终阿洛与新娘私自离开。虽然阿洛与新娘已经取得结婚证,但是依照当地的风俗,必须举行了相应的仪式才能算作正式夫妻,阿洛此举在当地村民看来无疑是带着新娘“私奔”。至此,本来希望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村民竟因此与法官“反目成仇”,反而开始与被告方“同仇敌忾”,抵制“马背上的法庭”。不能赢得村民的信任,即使合法,也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权威。正式法律遭遇到传统习俗的顽强抵抗和置之不理,任这套精密的制度再完善、再先进,不能真正落实,也无从发挥任何作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现代法治被传统习俗晾晒在一旁,两者宛如不同纬度之中的两条线,互不交叉。不在同一个语境之下,也就无从对话。法治与本土资源契合的重要性再次凸显出来。
  四、对影片其他情节的法学分析
  影片除了“马背上的法庭”从傈僳族的鸡喉寨、到普米族的鸡肚子寨、再到纳西族摩梭的鸡肠子寨和彝族的鸡尾巴寨一路进行巡回审判的明线,还有一条老杨与老冯之间淡淡隐晦的感情线索。老杨年轻时作为少数民族骨干被调到县城中从事司法工作,现在却又为了配合专业化、年轻化的改革要求而不得不提前退休。摩梭族素有走婚的习俗,但这在一切“依法办事”的县城中显然得不到正式法律的支持,根本无法实现,老杨也因此一生未婚。后来老杨虽在工作中与老冯相濡以沫,但这淡淡情愫最终也只能成为永远无法说出口的遗憾,徒留欲说还休的怅然。看到这里,不禁稍有质疑:现代法律中关于婚姻的明文规定在保障了一些人婚姻幸福的同时,是否也无情地剥夺、扼杀了另外一些人幸福的实现?一夫一妻制的现代文明,对于有着古老走婚传统的摩梭族而言究竟是幸运,还是不幸,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影片中盗马情节的设置也同样发人深省。丢失了马匹和国徽,“马背上的法庭”无以为继。百般无奈之下,老冯通过求助于摩梭族的巫师而找回失物。但当老冯要求对盗马者绳之以法时,却遇到阻力。巫师认为盗马者已经依照摩梭族风俗受到一次惩罚,因此拒绝透露盗马者是谁,老冯也只能就此作罢。有时,法律的实现需要传统习俗的协助,有时,现代法治还不得不向传统习俗妥协。“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对于盗马者的宽纵,正是权力的实际运作在边缘地带的空间位置中发生的流变,总体上强大的国家可能在某一点上变得孱弱,而总体上孱弱的某个个体的力量可能在某一点上变得相对强大。
  影片《马背上的法庭》源于2003年8月《南方周末》上的一篇关于穿行在西南边陲崇山峻岭间的基层法官们翻山越岭到山林深处百姓家里开庭断案的真实报道,导演刘杰以纪实的镜头语言将“流动法庭”搬上了银幕,真实再现了我国乡土社会中的司法现实。这种司法现实不可否认,亦不容忽视。在这样一种边缘地带的司法实践中,背景音乐里交织着现代法治与古老传统的双重变奏。正如影片的导演刘杰所说,“在这里现代司法体制就像驮在马背上的国徽在颠簸中缓缓向前行”。法庭由马驮入村中,法由法官送到门前,脚下的道路有多难,前方的道路还会有多远?
  
  注释:
  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24-129.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1.
  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8.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8.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7.
  
  参考文献:
  [1]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
其他文献
摘要“村官”是生活在农村最基层的一个“官员”群体,村官甚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但却是广大农村最基层的管理者,村民的大事小情要靠“村官”去解决,党和政府的声音要靠“村官”去传达,他们是“富一地百姓,保一方平安”的带头人。“村官”自身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村官”的行政行为,影响着农村稳定和持续发展。“村官”虽小,但其犯罪行为不容忽视。本文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简要分析了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
摘要2009年12月15日,新浪网一篇《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档案里可以不留污点》的新闻报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注意。在四川省,彭州法院联合彭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施办法》,“消灭”的适用对象是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检察机关不起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所有未成年人,“消灭”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过失犯罪及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记录。早在2009年3月,最高人民
摘要《物权法》第191规定,无论抵押物是否登记其转让都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且仅以替代清偿作为解除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日趋明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规定的非议也日益增多。但若我国能引入涤除制度,明确规定抵押权追及力和赋予受让人涤除权,则相关弊端得以弥补,当事人之间利益得以平衡,交易安全得以维护,社会经济得以良好发展。  关键词涤除权 抵押权追及力 涤除金 拍卖  中
摘要目前,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但客观理性地讲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迟缓,执业环境差,相关从业人员政治地位低,收入少,致使基层法律服务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一状况应引起政府管理部门及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尽快改变目前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状况,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本文以四川省攀枝花市基层法律服务业现状为分析对象,试对其发展作简要的探讨
摘 要 水污染事件是全球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近期的阳宗海水污染事件作为一次重要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再次让公众意识到了作为污染主体的企业承担起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必要性。本文以阳宗海水污染事件为例,探讨了环境污染事件中如何更好的实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关键词 阳宗海水污染事件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云南省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7
摘要抢劫罪作为一项多发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未成年人抢劫案件频频发生,作为主体的未成年人却又是法律从宽处理的对象,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一项值得探讨的课题。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对办理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 抢劫案件 犯罪年龄低龄化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4-0
摘要环境正义是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话题。本文通过梳理环境正义的思想渊源和内涵,并分析相关的案例,提出了我国存在的环境正义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正义 屏南污染事件 立法法案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91-02    一、环境正义的思想渊源  环境正义的概念是随着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而被逐渐提出并被公众和学者所关注的重要话题
摘要《共产党宣言》是在资本主义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其中充满了对当时制度的观察和反思,在全球经济危机的今天,其对法治建设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要求我们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我国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要求把法治发展和民族发展的特点相结合,要求重视马克思法学理论的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宣言中法学理论的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共产党宣言法学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
摘要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介绍,探讨当今中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司法缺陷,意在为今后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证人证言 证人保护 出庭率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34-02    证人证言,是司法发展进程中最先予以采用的证据类型之一。直接的证人言词作证,不仅是司法程序透明、公
摘 要 刑罚个别化原则在于使刑罚适应具体犯罪的具体情况,从而实现刑法的公正性。本文从人格调查制度的适用不应当只局限在起诉阶段与量刑阶段,在行刑阶段运用人格调查制度更能体现刑罚个别原则,尤其是假释、减刑这两个对于犯罪人来说具有“激励作用”的制度。  关键词 刑罚个别化 人格调查 假释 减刑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