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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层检察院承担了99%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设立捕诉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从办案、教育、宣传三方面开展工作,要加强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监督。
关键词:未成年人 ;专门机构;工作;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承担了99%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实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以达到快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目的。
一、 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一个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活跃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外表像大人,但情感、社会性方面还不够成熟,整体上还缺乏调节和控制心理活动的能力。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使得承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的检察官承担了特殊的责任,即不仅仅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一办案过程责任,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承担诉讼各个环节个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矫治工作以及诉讼外包括帮助整体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关注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青少年维权工作,这就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来完成这个特殊的工作使命。
在过去捕、诉分设的机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其他案件一样是分属于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由不同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办理,势必造成不能缩短和控制对未成年犯的办案时间,不利于个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而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犯罪根源、家庭、学校因素等等情况难以全程掌握,不能发挥合力优势,不利于系统开展预防犯罪以及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开展。而设立专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每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预防犯罪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工作细致、耐心,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等职业经验的检察官承担,就能够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办案与预防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的主要职能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就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对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司法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青少年权益,必将发挥出其特有的功能。
(一)立足案件,做好捕诉防基础工作。
在审查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从严掌握这一特殊对象的批捕、起诉条件。做到三坚持一试行、三查、三见面、五重视。“三坚持”是指一要坚持主罪主证复核制度;二对危害不大、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坚持依法不捕、不诉。三坚持每案认真听取辩护人(包括法律援助辩护人)的意见。“一试行”是指对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的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后,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其转化,可试行暂缓不起诉制度。“三查”一是查实出生日期;二是查清犯罪事实;三是查明犯罪动机和目的。“三见面”是指一与未成年犯的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了解其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家庭教育的关系;二与未成年犯所在学校和工作单位见面,了解其平时学习、工作表现,思想、价值观念以及学校、工作单位在管理教育方面的状况;三与未成年犯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见面,听取群众反映,了解其平时交友情况,摸清外部环境对其走入歧途的负面影响。“五重视”是指,一是重视告知程序,严格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二是重视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恫吓等违法取证、徇私枉法的行为;三是重视监督审判机关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中是否执行不公开审理原则,是否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四是重视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采取与其生理、心理状态相适应的讯问方法,杜绝违法讯问;五是重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特殊规定。
(二)加强教育,确保办案与预防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
1、会同公安、法院联手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由专门工作机构的检察官承担,由于在审查批捕后比较了解熟悉案情,对于一些并不复杂的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尽快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而在审查起诉时,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尽快结案,移送法院,同时建议法院尽快作出判决,以缩短未成年犯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改造。同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议看守所采取特别的分室关押制度,并联手进行教育。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时,应主动与法院加强联系,介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案件情况,会同法院少年庭共同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
2、贯穿全案过程教育。
围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各诉讼环节,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教育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促使其改邪归正,作为对其权益的最有效维护。对因年幼无知、偶尔失足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着重引导其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对有抵触和侥幸心理的青少年,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促使其主动坦白;对一贯表现不好,不以为然的,则应严厉指出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促动其良心悔过;对思想有压力、情绪不稳的,耐心细致地讲明法律政策,帮助其稳定情绪。注重发挥公诉意见书的教育功能,通过公诉意见书扩大法制宣传的深度。
3、 案件跟踪备案制度。
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以及不捕、暂缓不起诉、不诉的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完善帮教制度,实施一案三措施,即每案一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改书,一份父母的帮教措施,一份办案人的帮教计划,同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纠正措施。
(三)扩大宣传,取得预防犯罪的法律效果。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方针。惩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是社会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是必要的,可对其他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对违法犯罪者起到警醒作用。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综合因素作用下的结果,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也必须采用综合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捕诉防一体化后,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以学校法制教育基地为重点,以学生教育为主线,以社会宣传为层面,形成点、线、面全方位开展法制教育的局面:1,派驻辖区学校法制校长;2,在辖区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3,设立维权热线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宣传站;4,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以及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加深未成年人的学法、守法意识;5,针对捕诉防一体化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撰写信息和调研文章,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6,通过新闻媒介,扩大办案宣传面,呼吁全社会共同参
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工程。
三、加强对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监督
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具体运作中,应坚持公正、合法、规范、效率、务实的原则。捕诉防一体化,赋予检察官批捕权、决定起诉权、补充侦查权、延长办案期限权等。放权检察官,不意味着撒手不管,无监督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和滥权。因此,必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也是捕诉防一体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充分体现有效性和协调性,既能保证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同时,又防止对捕诉防一体化专门工作机构及其检察官权能限制过多。
(一)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的专门工作机制对每位承办检察官所办案件均应坚持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交叉阅卷。
(二)依照法律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由捕诉防一体化专门工作机构决定。
(三)检察长的决定权和过问权。检察长有权随时抽查,发现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运用决定权予以否决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采取听取汇报、过问情况等方式对检察官进行监督
(四)纪检、案件监督部门的检查权。纪检、案件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对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的捕诉防工作进行案卷抽查制度、巡回考察出庭公诉、当事人举报监督制度、法律文书公示制度等来保证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既有案前的教育防范,又有案中的抽查监督,还有案后的责任监督。
关键词:未成年人 ;专门机构;工作;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承担了99%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实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以达到快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目的。
一、 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一个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活跃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外表像大人,但情感、社会性方面还不够成熟,整体上还缺乏调节和控制心理活动的能力。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使得承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的检察官承担了特殊的责任,即不仅仅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一办案过程责任,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承担诉讼各个环节个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矫治工作以及诉讼外包括帮助整体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关注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青少年维权工作,这就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来完成这个特殊的工作使命。
在过去捕、诉分设的机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其他案件一样是分属于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由不同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办理,势必造成不能缩短和控制对未成年犯的办案时间,不利于个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而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犯罪根源、家庭、学校因素等等情况难以全程掌握,不能发挥合力优势,不利于系统开展预防犯罪以及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开展。而设立专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每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预防犯罪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工作细致、耐心,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等职业经验的检察官承担,就能够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办案与预防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的主要职能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就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对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司法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青少年权益,必将发挥出其特有的功能。
(一)立足案件,做好捕诉防基础工作。
在审查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从严掌握这一特殊对象的批捕、起诉条件。做到三坚持一试行、三查、三见面、五重视。“三坚持”是指一要坚持主罪主证复核制度;二对危害不大、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坚持依法不捕、不诉。三坚持每案认真听取辩护人(包括法律援助辩护人)的意见。“一试行”是指对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的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后,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其转化,可试行暂缓不起诉制度。“三查”一是查实出生日期;二是查清犯罪事实;三是查明犯罪动机和目的。“三见面”是指一与未成年犯的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了解其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家庭教育的关系;二与未成年犯所在学校和工作单位见面,了解其平时学习、工作表现,思想、价值观念以及学校、工作单位在管理教育方面的状况;三与未成年犯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见面,听取群众反映,了解其平时交友情况,摸清外部环境对其走入歧途的负面影响。“五重视”是指,一是重视告知程序,严格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二是重视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恫吓等违法取证、徇私枉法的行为;三是重视监督审判机关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中是否执行不公开审理原则,是否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四是重视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采取与其生理、心理状态相适应的讯问方法,杜绝违法讯问;五是重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特殊规定。
(二)加强教育,确保办案与预防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
1、会同公安、法院联手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由专门工作机构的检察官承担,由于在审查批捕后比较了解熟悉案情,对于一些并不复杂的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尽快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而在审查起诉时,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尽快结案,移送法院,同时建议法院尽快作出判决,以缩短未成年犯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改造。同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议看守所采取特别的分室关押制度,并联手进行教育。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时,应主动与法院加强联系,介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案件情况,会同法院少年庭共同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
2、贯穿全案过程教育。
围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各诉讼环节,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教育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促使其改邪归正,作为对其权益的最有效维护。对因年幼无知、偶尔失足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着重引导其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对有抵触和侥幸心理的青少年,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促使其主动坦白;对一贯表现不好,不以为然的,则应严厉指出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促动其良心悔过;对思想有压力、情绪不稳的,耐心细致地讲明法律政策,帮助其稳定情绪。注重发挥公诉意见书的教育功能,通过公诉意见书扩大法制宣传的深度。
3、 案件跟踪备案制度。
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以及不捕、暂缓不起诉、不诉的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完善帮教制度,实施一案三措施,即每案一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改书,一份父母的帮教措施,一份办案人的帮教计划,同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纠正措施。
(三)扩大宣传,取得预防犯罪的法律效果。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方针。惩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是社会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是必要的,可对其他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对违法犯罪者起到警醒作用。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综合因素作用下的结果,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也必须采用综合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捕诉防一体化后,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以学校法制教育基地为重点,以学生教育为主线,以社会宣传为层面,形成点、线、面全方位开展法制教育的局面:1,派驻辖区学校法制校长;2,在辖区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3,设立维权热线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宣传站;4,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以及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加深未成年人的学法、守法意识;5,针对捕诉防一体化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撰写信息和调研文章,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6,通过新闻媒介,扩大办案宣传面,呼吁全社会共同参
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工程。
三、加强对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监督
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具体运作中,应坚持公正、合法、规范、效率、务实的原则。捕诉防一体化,赋予检察官批捕权、决定起诉权、补充侦查权、延长办案期限权等。放权检察官,不意味着撒手不管,无监督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和滥权。因此,必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也是捕诉防一体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充分体现有效性和协调性,既能保证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同时,又防止对捕诉防一体化专门工作机构及其检察官权能限制过多。
(一)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的专门工作机制对每位承办检察官所办案件均应坚持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交叉阅卷。
(二)依照法律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由捕诉防一体化专门工作机构决定。
(三)检察长的决定权和过问权。检察长有权随时抽查,发现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运用决定权予以否决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采取听取汇报、过问情况等方式对检察官进行监督
(四)纪检、案件监督部门的检查权。纪检、案件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对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的捕诉防工作进行案卷抽查制度、巡回考察出庭公诉、当事人举报监督制度、法律文书公示制度等来保证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既有案前的教育防范,又有案中的抽查监督,还有案后的责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