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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律形式赋予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把安全职责纳入到监理的范围,将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职责法制化。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珍惜生命,关爱生命,时刻关注工程项目参与者的安全、健康,消除施工过程中的潜在危险,是每个施工企业、施工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