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刊讯(记者 王翠竹)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到,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者不仅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还要将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
《方案》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非诉讼执行的监督,对行政机关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等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点监督纠正法院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准予执行而不准予执行,以及怠于执行等问题。
《方案》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效维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权威性,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方案》明确,强化资格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負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者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将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方案》还提到,检察机关要广辟信息渠道,大力拓宽线索来源。要认真调查核实线索,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对于经监督立案的,要加强跟踪督促,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决。
《方案》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非诉讼执行的监督,对行政机关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等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点监督纠正法院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准予执行而不准予执行,以及怠于执行等问题。
《方案》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效维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权威性,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方案》明确,强化资格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負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者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将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方案》还提到,检察机关要广辟信息渠道,大力拓宽线索来源。要认真调查核实线索,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对于经监督立案的,要加强跟踪督促,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