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文章就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清单发展过程进行比较和分析,并提出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 计价规范
一、前言
为了适应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计价行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2003年2月17日,原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03规范”), 03规范的实施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迈入深层次改革和全面创新阶段。2008年7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08规范”),2012年12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67至1574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个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简称“13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六部分组成。本文初探的是措施项目的计价规则。
二、措施项目的概念
在“03规范”及“08规范”中措施项目定义为: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组成通常分为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
通用项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地上(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等项目。
专业项目指各专业工程特有的内容,如建筑工程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等项目;装饰工程中的垂直运输、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项目;安装工程中的组装平台、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等项目;市政工程中的围堰、筑岛、现场施工围栏、便道、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等项目。
现行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方法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按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措施项目费。
三、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计价的发展过程
1.“03规范”中关于措施项目计价规则
“03规范”中,对于措施项目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详细指引,仅描述为“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在“03规范”出台后,发包人没有吃透政策,也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对措施项目实行“一揽子包干”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项目以‘综合合价包干’,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目收费而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一般不予调整。这段时期的招标工程因合同中明确了措施费不可调整,承包人不仅无限承担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还要政策变化的风险,结算矛盾及焦点集中在了“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能调整”问题上了。
2.“08规范”中关于措施项目计价规则
“08规范”对措施项目的计价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计价规范明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在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第4.7章(08规范),其中第4.7.4条明确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我们可以明显看出“08规范”弥补了“03规范”缺陷,明确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措施费发生变化,是可以调整措施费的原则,并有详细的调整方法,操作性很强。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08规范”同时还体现了一个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即投标人在一定幅度内承担市场价格风险。“08规范”时期,招标及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措施费结算矛盾明显减少。
3.“13规范”中措施项目费计价规定
“13规范”与“08规范”对比主要有三点变化。第一,明确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由“08规范”“宜采用”改为“应采用”字眼,变为强制性条款。第二,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第三,详细编录了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13规范”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是前两版清单规范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的结果,不仅有强制要求,有风险幅度约定,而且有措施项目清单详细的特征及内容描述。标志着措施项目费计价结束了探索工作,完成“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新理论”过程,已经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
四、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措施项目费结算总体原则应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为基础,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参考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计价办法、施工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工程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变化,且市场价格等外部因素波动不大时,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一般不作调整,执行合同价。
第二,工程实体项目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方案发生变化,要视情况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施工合同明确责任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就不能调整,否则是可以调整的。
第三,工程实体项目发生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实体项目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可调整超出合同实体项目约定幅度以外的措施费,拟调整措施项目费用水平和投标时保持一致。如果实体项目发生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經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要与投标时水平保持一致。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单件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的,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等风险;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风险。通过清单规范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建设工程交易公平性平台已搭建,但随着工程造价管理进入深层次改革和实现全面创新的新阶段,不仅需要公平的政策平台,同时更需要实施者扮演好各自角色:发包人应做好投资控制计划,加强过程变更和签证管理,事后善于分析总结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承包人也需要具备良好施工与管理能力,在投标阶段要注重技术与经济结合,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要强化成本精细化管理、加强签证与索赔管理,在竣工结算阶段要注重收集完整结算资料;造价专业人员应体现自身的专业性,在贯彻清单计价规范的同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认真遵守并正确应用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 计价规范
一、前言
为了适应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计价行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2003年2月17日,原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03规范”), 03规范的实施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迈入深层次改革和全面创新阶段。2008年7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08规范”),2012年12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67至1574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个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简称“13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六部分组成。本文初探的是措施项目的计价规则。
二、措施项目的概念
在“03规范”及“08规范”中措施项目定义为: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组成通常分为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
通用项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地上(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等项目。
专业项目指各专业工程特有的内容,如建筑工程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等项目;装饰工程中的垂直运输、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项目;安装工程中的组装平台、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等项目;市政工程中的围堰、筑岛、现场施工围栏、便道、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等项目。
现行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方法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按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措施项目费。
三、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计价的发展过程
1.“03规范”中关于措施项目计价规则
“03规范”中,对于措施项目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详细指引,仅描述为“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在“03规范”出台后,发包人没有吃透政策,也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对措施项目实行“一揽子包干”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项目以‘综合合价包干’,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目收费而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一般不予调整。这段时期的招标工程因合同中明确了措施费不可调整,承包人不仅无限承担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还要政策变化的风险,结算矛盾及焦点集中在了“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能调整”问题上了。
2.“08规范”中关于措施项目计价规则
“08规范”对措施项目的计价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计价规范明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在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第4.7章(08规范),其中第4.7.4条明确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我们可以明显看出“08规范”弥补了“03规范”缺陷,明确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措施费发生变化,是可以调整措施费的原则,并有详细的调整方法,操作性很强。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08规范”同时还体现了一个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即投标人在一定幅度内承担市场价格风险。“08规范”时期,招标及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措施费结算矛盾明显减少。
3.“13规范”中措施项目费计价规定
“13规范”与“08规范”对比主要有三点变化。第一,明确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由“08规范”“宜采用”改为“应采用”字眼,变为强制性条款。第二,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第三,详细编录了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13规范”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是前两版清单规范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的结果,不仅有强制要求,有风险幅度约定,而且有措施项目清单详细的特征及内容描述。标志着措施项目费计价结束了探索工作,完成“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新理论”过程,已经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
四、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措施项目费结算总体原则应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为基础,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参考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计价办法、施工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工程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变化,且市场价格等外部因素波动不大时,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一般不作调整,执行合同价。
第二,工程实体项目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方案发生变化,要视情况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施工合同明确责任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就不能调整,否则是可以调整的。
第三,工程实体项目发生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实体项目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可调整超出合同实体项目约定幅度以外的措施费,拟调整措施项目费用水平和投标时保持一致。如果实体项目发生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經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要与投标时水平保持一致。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单件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的,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等风险;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风险。通过清单规范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建设工程交易公平性平台已搭建,但随着工程造价管理进入深层次改革和实现全面创新的新阶段,不仅需要公平的政策平台,同时更需要实施者扮演好各自角色:发包人应做好投资控制计划,加强过程变更和签证管理,事后善于分析总结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承包人也需要具备良好施工与管理能力,在投标阶段要注重技术与经济结合,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要强化成本精细化管理、加强签证与索赔管理,在竣工结算阶段要注重收集完整结算资料;造价专业人员应体现自身的专业性,在贯彻清单计价规范的同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认真遵守并正确应用清单计价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