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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间签定的石油合作协议是狭义的海洋石油合作开发主要的法律方式,爱国内石油立法和国际经济法调整。广义的合作开发还包括国际公法确认的共同开发制度,共同开发的主体是相关国家。合作开发的范围是沿海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及在此范围内协定的共同开发区。国家间达成共同开发协定后可以准用狭义合作开发的操作模式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