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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对于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无论是对大量信息的渴求,还是对信息准确度的需要都要求我们通过一种更加准确有效的方法来获取这些信息,形成一个巨大的信息库,以获得一手信息。然而对于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的,因此应当从规范健全程序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两方面入手,来促成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规范健全程序
(1)建立规范指纹采录程序。
我们的身份证是所有公民都拥有的,所以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我们的指纹采集规范要有特殊的注明,针对手指因过度劳动、季节性脱皮、伤口等产生的指纹不全问题,我们的指纹采集规范要有特殊的注明,可以是换指采集或者要求办证单位对于此类指纹残缺的情况作出标识,当然最好是采集完整正常的指纹,对于短期(1~2星期)可以愈合的伤口或脱皮等,可以要求群众延期办理,而对于无法愈合的,应先采取换指采集,后采取手动标识残缺的措施。
(2)统一,健全指纹录入设备的装备标准。
对于指纹采集设备,领导部门应该规范标准。如对于分辨率,指纹识别率,设备大小等方面的要求,公安部要有一个最低的标准,各地方要在标准之上,购买配备指纹采集设备,对于设备的预算以及设备的健全,领导机关最好有巡查组,不定时抽样检查各基层机关设别质量,防止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群众不满与时间浪费。
(3)加强监管,对民警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认识。
在采集指纹办理身份证的过程中,办证民警是至关重要的,当设备出现问题时,民警的良好态度与从容淡定可以消除群众的焦虑与不满。而且,指纹信息涉及公民隐私权,保密性很高,操作民警会接触到大量的指纹信息,所以经办民警的一个疏忽或者操作不当,很可能造成公民指纹信息的遗失、泄露,造成公民与社会共同的损失。所以对于经办民警进行正规的培训,提高其对于指纹信息的保护意识。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工作规定,这使得身份证指纹信息采集,管理都没有一个很好的解释与标准,很容易造成混乱,所以我们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工作规定》这部规定的内容可以借鉴公安部于200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
新的居民身份证法将指纹信息录入到公民的基本个人信息系统中,规定其他机关、单位对于公民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同时也加强了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力度,为人口管理制度改革迈出了第一步,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通过实施新法公安机关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更加丰富,特别是指纹信息的录入,为日常治安管理和刑事司法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公安机关可以凭借在管理过程中或者现场上发现的一枚指印与身份证上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确定工作对象的身份情况,继而开展后续工作。 但与此同时,将指纹信息录入身份证中,带来的更多的是人们的思考。仔细想来,其中确实存在许多值得我们商榷的地方。
首先,我们的法律法规在规定将指纹信息录入公民基本个人信息系统的同时,就在一定程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出于社会管理秩序的考虑,公民才将自己的隐秘信息交予某些公共管理机构,但是这并不代表此类机构就可以随意获取公民的私密信息。
(1)尊重公民隐私权。
将指纹信息录入至公民基本个人信息中,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那么为了使法律更加完善,应该在编写《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工作规定中》指出公民的指纹信息在采集时,应该向公民解释清楚录入指纹的优势以及必要性;在使用公民的基本个人信息时,应该经过其本人的合意授权,遵从本人意愿,在获取本人的同意之后再进行合理使用,禁止违法滥用。
其次,公安机关应重视公民个人指纹的采集工作时需安排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采集;提高指纹档案密保要求,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接触公民的指纹档案减少信息泄露的机会;采集工作结束之后,技术人员及时将指纹档案进行技术处理,将指纹特征转变成数字信息储存;将指纹档案与数字特征信息一一比对,避免错配;公民的指纹档案统一存档,除特殊情况,如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的需要以外,公安机关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调用公民的指纹档案,只能查询指纹信息。
(2)流动人口的指纹采集。
对于流动人口的指纹采集,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目前流动人口在采集指纹信息时,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才可,这给流动人口造成了很大困扰。鉴于目前我国各地方对于流动人口异地办理指纹身份证政策不同(有的地方支持,有的地方不支持)的现状,我们认为作为公安机关,我们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必须尽可能的减少流动人口的困扰,那么就要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换领新证的,可以返回原籍地进行指纹信息的登记,也可以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采集,身份证原件可以由派出所统一收回,并签发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临时身份证、居住证等。后者的信息直接上传至本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由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集中将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的指纹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以及身份证原件转呈给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办理。 这样,既保证了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延续,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3)建立备用指纹信息库。
在录取指纹,登记信息的同时,可以建立备用指纹信息库,对于不同种类人群进行分类管理,譬如,对于重点人口、犯罪分子等存在有一定危险性的人群进行重点标注等。同时对此指纹信息库进行相关制度来进行管理。
三、小结
本项研究对《新居民身份证法》存在的不足,以及我国公共管理部门的一些政策上的缺陷提出相关的法律以及政策完善,虽然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困难,但是一旦完善以后,给公民带来的是巨大的便利,真正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能够提高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提高公共管理机关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大队)
一、规范健全程序
(1)建立规范指纹采录程序。
我们的身份证是所有公民都拥有的,所以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我们的指纹采集规范要有特殊的注明,针对手指因过度劳动、季节性脱皮、伤口等产生的指纹不全问题,我们的指纹采集规范要有特殊的注明,可以是换指采集或者要求办证单位对于此类指纹残缺的情况作出标识,当然最好是采集完整正常的指纹,对于短期(1~2星期)可以愈合的伤口或脱皮等,可以要求群众延期办理,而对于无法愈合的,应先采取换指采集,后采取手动标识残缺的措施。
(2)统一,健全指纹录入设备的装备标准。
对于指纹采集设备,领导部门应该规范标准。如对于分辨率,指纹识别率,设备大小等方面的要求,公安部要有一个最低的标准,各地方要在标准之上,购买配备指纹采集设备,对于设备的预算以及设备的健全,领导机关最好有巡查组,不定时抽样检查各基层机关设别质量,防止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群众不满与时间浪费。
(3)加强监管,对民警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认识。
在采集指纹办理身份证的过程中,办证民警是至关重要的,当设备出现问题时,民警的良好态度与从容淡定可以消除群众的焦虑与不满。而且,指纹信息涉及公民隐私权,保密性很高,操作民警会接触到大量的指纹信息,所以经办民警的一个疏忽或者操作不当,很可能造成公民指纹信息的遗失、泄露,造成公民与社会共同的损失。所以对于经办民警进行正规的培训,提高其对于指纹信息的保护意识。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工作规定,这使得身份证指纹信息采集,管理都没有一个很好的解释与标准,很容易造成混乱,所以我们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工作规定》这部规定的内容可以借鉴公安部于200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
新的居民身份证法将指纹信息录入到公民的基本个人信息系统中,规定其他机关、单位对于公民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同时也加强了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力度,为人口管理制度改革迈出了第一步,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通过实施新法公安机关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更加丰富,特别是指纹信息的录入,为日常治安管理和刑事司法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公安机关可以凭借在管理过程中或者现场上发现的一枚指印与身份证上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确定工作对象的身份情况,继而开展后续工作。 但与此同时,将指纹信息录入身份证中,带来的更多的是人们的思考。仔细想来,其中确实存在许多值得我们商榷的地方。
首先,我们的法律法规在规定将指纹信息录入公民基本个人信息系统的同时,就在一定程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出于社会管理秩序的考虑,公民才将自己的隐秘信息交予某些公共管理机构,但是这并不代表此类机构就可以随意获取公民的私密信息。
(1)尊重公民隐私权。
将指纹信息录入至公民基本个人信息中,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那么为了使法律更加完善,应该在编写《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工作规定中》指出公民的指纹信息在采集时,应该向公民解释清楚录入指纹的优势以及必要性;在使用公民的基本个人信息时,应该经过其本人的合意授权,遵从本人意愿,在获取本人的同意之后再进行合理使用,禁止违法滥用。
其次,公安机关应重视公民个人指纹的采集工作时需安排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采集;提高指纹档案密保要求,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接触公民的指纹档案减少信息泄露的机会;采集工作结束之后,技术人员及时将指纹档案进行技术处理,将指纹特征转变成数字信息储存;将指纹档案与数字特征信息一一比对,避免错配;公民的指纹档案统一存档,除特殊情况,如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的需要以外,公安机关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调用公民的指纹档案,只能查询指纹信息。
(2)流动人口的指纹采集。
对于流动人口的指纹采集,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目前流动人口在采集指纹信息时,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才可,这给流动人口造成了很大困扰。鉴于目前我国各地方对于流动人口异地办理指纹身份证政策不同(有的地方支持,有的地方不支持)的现状,我们认为作为公安机关,我们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必须尽可能的减少流动人口的困扰,那么就要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换领新证的,可以返回原籍地进行指纹信息的登记,也可以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采集,身份证原件可以由派出所统一收回,并签发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临时身份证、居住证等。后者的信息直接上传至本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由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集中将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的指纹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以及身份证原件转呈给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办理。 这样,既保证了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延续,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3)建立备用指纹信息库。
在录取指纹,登记信息的同时,可以建立备用指纹信息库,对于不同种类人群进行分类管理,譬如,对于重点人口、犯罪分子等存在有一定危险性的人群进行重点标注等。同时对此指纹信息库进行相关制度来进行管理。
三、小结
本项研究对《新居民身份证法》存在的不足,以及我国公共管理部门的一些政策上的缺陷提出相关的法律以及政策完善,虽然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困难,但是一旦完善以后,给公民带来的是巨大的便利,真正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能够提高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提高公共管理机关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