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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鉴定在当代法律体系的证据规则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司法鉴定制度的缺陷性却与其重要性存在矛盾。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弊端,试图找出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的具体措施与有效途径。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规范;途径
一、引言
司法鉴定是不可缺少、无法替代的证据再认识过程,是保证司法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环节,对分析案件的重要性质、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意义。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必然使证据审查出现问题。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还存在着缺乏统一法律规范、缺乏明确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以及鉴定标准、缺乏鉴定程序规则、违约责任的约束性规范、没有形成对鉴定人资格审查的规范和制度等问题。在实践中,缺乏司法鉴定启动和实施程序的细则和规范;鉴定人出庭没有强制规定,未能有效实施鉴定人质证程序。此外,在鉴定的范围和对象、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和费用的收取、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以至于出现“反复鉴定,自审自鉴”等弊端,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总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已成为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短板,与公正司法的大环境不相适应,亟待规范。为此,本文试从建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规范司法鉴定标准的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我国鉴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启示。
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 2005 年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改革以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诉讼案件大量增加,复杂度日益加深,设计专门性的司法鉴定也迅速增加,暴露出鉴定制度、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 司法鉴定机构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
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数量众多,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协会等单位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虽然近些年来成立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但往往有名无实,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难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认证、认可、准入、争议解决等制度,行业内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使得各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容易导致行业腐败,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及证据的证明力。
(二) 鉴定标准不一,司法鉴定制度尚未规范。缺乏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时当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重大缺陷。尤其是人身损害案件中,法医鉴定的适用标准均为早期制订,难以适应当前诉讼证据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伤残鉴定,只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导致评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时无标准可引用,出现引用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同样的伤情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三)审查标准混论,行业准入制度尚不完善。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行业准入审查不严。鉴定机构管理实际上仍然是以司法行政管理为主。作为一个专业技术机构,缺乏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和指导,便难以达到管理目的。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社会鉴定机构蹲在审核登记的门槛较低,技术标准不明确,司法鉴定质量不高等问题。在《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但我国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太广,技术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明显不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如果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缺乏评审的行业标准,专家评审就有可能流于形式,从而大大降低司法鉴定机构行业准入的门槛。此外,再进一步说,如果行业主管部门对某一司法鉴定业务在技术和人员上有特殊标准或要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不清楚或因业务不娴熟让申请人蒙棍过关,就有可能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
二是司法鉴定人资格门槛过低。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包括:(1)鉴定实践能力条件。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相关的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能力,这是鉴定人开展鉴定的基本条件。鉴定人具有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诉讼中的事实提供证据定性,故司法鉴定人应当是其所从事鉴定业务领域的专家。(2)法学知识条件。既然司法鉴定围绕着诉讼过程,且司法鉴定人作为诉讼参加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司法鉴定活动离不开诉讼的活动过程,因此,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能够使司法鉴定人更规范、严格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也能够避免出现鉴定人只有技术不懂法的情况,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的规范性。(3)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司法鉴定人是以科学技术与专门知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特殊技能。司法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应该是本行业的专家,只有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结合,才能成为具备司法鉴定领域权威人选,使其做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更加权威、公信。
三、对目前司法鉴定现状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目前的中介机构属于社会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存在着追逐利润的企业性质。为了使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应当完善和加强对中介机构名的管理,严格准入机制,对信誉不高、管理不善的鉴定机构采取退出机制。
(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的不合理状况,应当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一是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单位和部门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三是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鉴定所需实际支出费用应列入败诉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方显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五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目前鉴定机构缺乏严格的级别概念。在司法鉴定行业独立的基础上,要建立级别制度,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从而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
(三)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应当由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标准的适用原则或法院指定鉴定适用的标准。采用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便使受害人能得到充分、合理和公正的赔偿。故此,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如由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和卫生部等行政部门,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不分行业类别的人身伤残鉴定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四)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制度;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员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公正性,鉴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参考文献:
[1]郭淑娴.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与完善.中国民事法学研究.2011-11-15
[2]潘法律.司法鉴定责任论.黑龙江大学学报.2011-08-20
[3]张亚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7-29
[4]孙艳玲.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法学荟萃.2007
[5]曹伟文.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鉴定困局.上海大学学报.2006-08-25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规范;途径
一、引言
司法鉴定是不可缺少、无法替代的证据再认识过程,是保证司法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环节,对分析案件的重要性质、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意义。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必然使证据审查出现问题。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还存在着缺乏统一法律规范、缺乏明确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以及鉴定标准、缺乏鉴定程序规则、违约责任的约束性规范、没有形成对鉴定人资格审查的规范和制度等问题。在实践中,缺乏司法鉴定启动和实施程序的细则和规范;鉴定人出庭没有强制规定,未能有效实施鉴定人质证程序。此外,在鉴定的范围和对象、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和费用的收取、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以至于出现“反复鉴定,自审自鉴”等弊端,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总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已成为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短板,与公正司法的大环境不相适应,亟待规范。为此,本文试从建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规范司法鉴定标准的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我国鉴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启示。
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 2005 年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改革以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诉讼案件大量增加,复杂度日益加深,设计专门性的司法鉴定也迅速增加,暴露出鉴定制度、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 司法鉴定机构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
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数量众多,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协会等单位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虽然近些年来成立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但往往有名无实,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难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认证、认可、准入、争议解决等制度,行业内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使得各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容易导致行业腐败,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及证据的证明力。
(二) 鉴定标准不一,司法鉴定制度尚未规范。缺乏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时当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重大缺陷。尤其是人身损害案件中,法医鉴定的适用标准均为早期制订,难以适应当前诉讼证据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伤残鉴定,只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导致评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时无标准可引用,出现引用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同样的伤情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三)审查标准混论,行业准入制度尚不完善。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行业准入审查不严。鉴定机构管理实际上仍然是以司法行政管理为主。作为一个专业技术机构,缺乏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和指导,便难以达到管理目的。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社会鉴定机构蹲在审核登记的门槛较低,技术标准不明确,司法鉴定质量不高等问题。在《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但我国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太广,技术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明显不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如果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缺乏评审的行业标准,专家评审就有可能流于形式,从而大大降低司法鉴定机构行业准入的门槛。此外,再进一步说,如果行业主管部门对某一司法鉴定业务在技术和人员上有特殊标准或要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不清楚或因业务不娴熟让申请人蒙棍过关,就有可能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
二是司法鉴定人资格门槛过低。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包括:(1)鉴定实践能力条件。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相关的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能力,这是鉴定人开展鉴定的基本条件。鉴定人具有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诉讼中的事实提供证据定性,故司法鉴定人应当是其所从事鉴定业务领域的专家。(2)法学知识条件。既然司法鉴定围绕着诉讼过程,且司法鉴定人作为诉讼参加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司法鉴定活动离不开诉讼的活动过程,因此,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能够使司法鉴定人更规范、严格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也能够避免出现鉴定人只有技术不懂法的情况,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的规范性。(3)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司法鉴定人是以科学技术与专门知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特殊技能。司法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应该是本行业的专家,只有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结合,才能成为具备司法鉴定领域权威人选,使其做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更加权威、公信。
三、对目前司法鉴定现状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目前的中介机构属于社会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存在着追逐利润的企业性质。为了使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应当完善和加强对中介机构名的管理,严格准入机制,对信誉不高、管理不善的鉴定机构采取退出机制。
(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的不合理状况,应当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一是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单位和部门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三是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鉴定所需实际支出费用应列入败诉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方显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五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目前鉴定机构缺乏严格的级别概念。在司法鉴定行业独立的基础上,要建立级别制度,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从而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
(三)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应当由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标准的适用原则或法院指定鉴定适用的标准。采用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便使受害人能得到充分、合理和公正的赔偿。故此,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如由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和卫生部等行政部门,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不分行业类别的人身伤残鉴定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四)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制度;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员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公正性,鉴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参考文献:
[1]郭淑娴.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与完善.中国民事法学研究.2011-11-15
[2]潘法律.司法鉴定责任论.黑龙江大学学报.2011-08-20
[3]张亚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7-29
[4]孙艳玲.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法学荟萃.2007
[5]曹伟文.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鉴定困局.上海大学学报.200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