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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转型期的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成为中国的时代话题。在最近的党的决议与领导人的讲话之中,社会管理都成为突出问题。在不断深化的社会形势下,中国社会管理主体出现了从政府到社会的演变趋向。为了更好地创新社会管理,需要从转变观念、有序放权、完善法律等三大方面进行把握。
关键词:社会管理 政府 社会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在深入小康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之中,益成为一个突出的话题,创新社会管理也成为时代的新要求。着眼当下,中国社会管理出现了新的趋向。
一、社会管理的内涵
社会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对社会的管理。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社会管理是指公权部门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的管理和规范,它跟社会治理、公共治理与政府管理等有相同的内容,但社会管理主要是公权部门对社会的管理,且更加重视政府的权力,更加注重政府公权部门的主动性。借用于建嵘教授的话说就是,公共生活中对于属于公共性事务的管理就叫社会管理[1]。
做好社会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因此,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就业方式等各个方面日益趋向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创新社会管理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肯定,各级党政部门也不断探索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创新之路。
2004年第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社会管理”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词语被正式提出。该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二、社会管理的主体演变
从古至今,在集权政体下的中国,政府在社会管理之中都扮演着核心角色,是社会管理的“绝对主体”。然而,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引发了政治权威、计划体制总揽社会事务、支配社会资源的“总体性社会”,向政府、市场、社会逐步分立的“结构社会”的转化[2]。虽然某种程度上,在很长一段时期,政府依然“越界”徘徊在属于第三部门范围的社会领域,依然是社会管理核心主体,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政府理念也与时俱进,政府、市场、社会的分立不断深化,量变之中孕育着质变,社会管理主体呈现新的变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创造的经济奇迹,不断发展与壮大的经济实力,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社会资源的不断再分配,而不断再分配的社会资源改变的是中国社会结构,进而在不同群众的诉求之下影响着权力重新配置,一系列调整之中影响着社会管理的主体演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推动着中国社会结构不断向着橄榄型发展,市民社会不断发育,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市民群体日渐成为中国重要的一支权力主体。与此相应,社会组织也在曲折与坎坷之间不断发展起来,其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在社会各个方面却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提出是官方对公众和社会参与的肯定性支持。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不断扩大,社会管理主体趋向多元化发展,社会管理主体的演变呈现出由政府向社会转移的重要趋势。
当然,社会管理主体由政府向社会转移的趋势并不代表着转变的完结。在社会力量成为社会管理新兴主体的同时,依然要正视政府的主导作用,因而,社会管理需要随着形势的变化,实事求是之中获得创新发展。
三、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一)转变观念,引导未来。虽然社会管理理念提出有些时日,但是部分党政干部对此理解并不深刻,仍然用传统思维去看待新的社会管理问题。创新社会管理的第一要务是转变党政干部的观念,不要被习惯性的维稳思维所左右,而要树立“服务”理念,变“划桨人”为“掌舵者”。因此,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中,作为权力主导者的党政部门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安守本分,不干预本职责之外的事务。虽然由于历史因素,党委、政府不能从社会公共领域简单引退,但也不能简单地支配社会。只有在法律框架之内,处理好党委、政府、社会与公民四者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与社会的分离,促进社区、事业单位、第三部门组织等自治发展,才能解决好职能划分不清、政出多门等问题,有效避免社会管理乱象。
(二)有序放权,扶持发展。虽然不能忽略政府依然处于主导地位的事实,但是更不能漠视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的问题。因此,在避免盲目追求多元主体完全平等和作用同等的时候,需要在有序的发展过程之中壮大社会力量,需要在承认政府地位的同时督促政府通过有序放权来扶持社会力量的发展。政府与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竞争者,但更多的是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合作者。社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物品的供给,而公共物品供给又分为四种模式:政府以权力运作方式供给的权威型模式;私人和私人组织在营利目的下以市场经营方式供给的商业型模式;公民个人、营利性经济组织、非营利性民间公益组织等以自愿求公益方式供给的志愿型模式;民间互益组织以向组织内部成员供给公共物品的自主型模式[3]。公共物品的供给,政府主导的权威型模式并非唯一,而需要其他模式予以支持,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民力量的不断壮大,非权威型模式将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因此,改变政府对于社会管理的“管控模式”,有序放权,善待社会组织并扶持其发展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管理的可取途径。
(三)完善法律,保障制度。政府与社会是一对合作的竞争者,当利益的触角发生碰撞的时候,产生矛盾和摩擦也就在所难免。然而,由于政府事实上的权力主体地位,当发生矛盾的时候,社会就会处于弱势者地位,并可能受到权力者的不公正对待,进而削弱艰难之中成长起来的社会力量,甚至破坏业已形成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法律,其作为社会各方力量的调节者,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将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在法律规范的调整下,政府与社会之间将有效保障合作关系,相得益彰。然而,在面对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的时候,中国目前所采取的方法,更多的是政治手段,而不是法律措施。在中央与地方架构之中,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社会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成为一种趋势。这种把社会管理导入维稳思路的方式,虽然有其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但是却并非最优化的选择。所以,在肯定法律的制度性保障的基础上,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效限制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充分保障社会力量的合理合法有序发展,以法律的权威推动中国社会管理主体向社会的理性回归。
参考文献:
[1]于建嵘.什么是“社会管理”?[N].新京报,2011-6-18(4)
[2]赵立波,窦泽秀,等.政府转型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J].科学社会主义,2005,(3)
[3]唐娟.政府治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1.
关键词:社会管理 政府 社会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在深入小康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之中,益成为一个突出的话题,创新社会管理也成为时代的新要求。着眼当下,中国社会管理出现了新的趋向。
一、社会管理的内涵
社会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对社会的管理。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社会管理是指公权部门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的管理和规范,它跟社会治理、公共治理与政府管理等有相同的内容,但社会管理主要是公权部门对社会的管理,且更加重视政府的权力,更加注重政府公权部门的主动性。借用于建嵘教授的话说就是,公共生活中对于属于公共性事务的管理就叫社会管理[1]。
做好社会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因此,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就业方式等各个方面日益趋向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创新社会管理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肯定,各级党政部门也不断探索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创新之路。
2004年第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社会管理”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词语被正式提出。该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明确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二、社会管理的主体演变
从古至今,在集权政体下的中国,政府在社会管理之中都扮演着核心角色,是社会管理的“绝对主体”。然而,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引发了政治权威、计划体制总揽社会事务、支配社会资源的“总体性社会”,向政府、市场、社会逐步分立的“结构社会”的转化[2]。虽然某种程度上,在很长一段时期,政府依然“越界”徘徊在属于第三部门范围的社会领域,依然是社会管理核心主体,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政府理念也与时俱进,政府、市场、社会的分立不断深化,量变之中孕育着质变,社会管理主体呈现新的变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创造的经济奇迹,不断发展与壮大的经济实力,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社会资源的不断再分配,而不断再分配的社会资源改变的是中国社会结构,进而在不同群众的诉求之下影响着权力重新配置,一系列调整之中影响着社会管理的主体演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推动着中国社会结构不断向着橄榄型发展,市民社会不断发育,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市民群体日渐成为中国重要的一支权力主体。与此相应,社会组织也在曲折与坎坷之间不断发展起来,其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在社会各个方面却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提出是官方对公众和社会参与的肯定性支持。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不断扩大,社会管理主体趋向多元化发展,社会管理主体的演变呈现出由政府向社会转移的重要趋势。
当然,社会管理主体由政府向社会转移的趋势并不代表着转变的完结。在社会力量成为社会管理新兴主体的同时,依然要正视政府的主导作用,因而,社会管理需要随着形势的变化,实事求是之中获得创新发展。
三、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一)转变观念,引导未来。虽然社会管理理念提出有些时日,但是部分党政干部对此理解并不深刻,仍然用传统思维去看待新的社会管理问题。创新社会管理的第一要务是转变党政干部的观念,不要被习惯性的维稳思维所左右,而要树立“服务”理念,变“划桨人”为“掌舵者”。因此,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中,作为权力主导者的党政部门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安守本分,不干预本职责之外的事务。虽然由于历史因素,党委、政府不能从社会公共领域简单引退,但也不能简单地支配社会。只有在法律框架之内,处理好党委、政府、社会与公民四者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与社会的分离,促进社区、事业单位、第三部门组织等自治发展,才能解决好职能划分不清、政出多门等问题,有效避免社会管理乱象。
(二)有序放权,扶持发展。虽然不能忽略政府依然处于主导地位的事实,但是更不能漠视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的问题。因此,在避免盲目追求多元主体完全平等和作用同等的时候,需要在有序的发展过程之中壮大社会力量,需要在承认政府地位的同时督促政府通过有序放权来扶持社会力量的发展。政府与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竞争者,但更多的是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合作者。社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物品的供给,而公共物品供给又分为四种模式:政府以权力运作方式供给的权威型模式;私人和私人组织在营利目的下以市场经营方式供给的商业型模式;公民个人、营利性经济组织、非营利性民间公益组织等以自愿求公益方式供给的志愿型模式;民间互益组织以向组织内部成员供给公共物品的自主型模式[3]。公共物品的供给,政府主导的权威型模式并非唯一,而需要其他模式予以支持,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民力量的不断壮大,非权威型模式将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因此,改变政府对于社会管理的“管控模式”,有序放权,善待社会组织并扶持其发展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管理的可取途径。
(三)完善法律,保障制度。政府与社会是一对合作的竞争者,当利益的触角发生碰撞的时候,产生矛盾和摩擦也就在所难免。然而,由于政府事实上的权力主体地位,当发生矛盾的时候,社会就会处于弱势者地位,并可能受到权力者的不公正对待,进而削弱艰难之中成长起来的社会力量,甚至破坏业已形成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法律,其作为社会各方力量的调节者,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将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在法律规范的调整下,政府与社会之间将有效保障合作关系,相得益彰。然而,在面对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的时候,中国目前所采取的方法,更多的是政治手段,而不是法律措施。在中央与地方架构之中,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社会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成为一种趋势。这种把社会管理导入维稳思路的方式,虽然有其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但是却并非最优化的选择。所以,在肯定法律的制度性保障的基础上,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效限制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充分保障社会力量的合理合法有序发展,以法律的权威推动中国社会管理主体向社会的理性回归。
参考文献:
[1]于建嵘.什么是“社会管理”?[N].新京报,2011-6-18(4)
[2]赵立波,窦泽秀,等.政府转型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J].科学社会主义,2005,(3)
[3]唐娟.政府治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