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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租赁经营需注意的一些问题,最近以来,许多同志在各有关报刊中发表了不少有见地的文章。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本人也有些新的思考,谈些不成熟的看法。一、基础租赁费的确定要掌握明确的限度基数租赁费即标底,对它的确定是租赁经营中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租赁费的内容,目前理论界流行着所谓的“三因素法”至“六因素法”。即包括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占用费、无形资产占用费(有的将其分为地段费和租赁调节费);有的认为还应包括统筹退休基金、合同工保险基金,甚至还要包括上级行政管理费等等。本人不否认以上观点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