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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是以其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为背景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国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制约着他们的法律态度及其对法律的认同感。我们应认真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并努力消除其中的消极因素对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使传统法律文化发生创造性转换,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法律文化;内涵;本质;特征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传统法律文化属法律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单从法律文化的概念来说,在我国学术界也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实际上,法律文化是以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前提,以社会经济为基础的,体现着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要求的所有法律现象的总和。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行为、法律制度以及组织机构。
首先,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律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律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法律价值观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价值追求(或法律价值目标)与法律价值尺度(或法律价值标准),其中法律价值追求(或法律价值目标)是更为根本的,它决定了主体的法律价值标准,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忽视法律价值标准的作用,它有时也会对法律价值目标(或追求)产生一定影响。法律价值追求作为法律价值观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同时也是法律文化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因素,其涵义实质就是人们期望通过法律要达到何种目标。不同的国家制度,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底蕴,以及不同的民族习惯,其法律价值的追求目标是不同的,但一般说来,秩序、安全、自由、公平、正义都是法律价值追求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法律文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其它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一样,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就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其次,法律文化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人类是社群交往行动的动物,但任何特定社群既有无限开放性的一面,还有自我封闭性的一面,尤其以民族为范围定界的社群往往形成该社群的独特文化,即使人类不同国家间的政治对话、经济交易和文化交流发展到如此程度,被人们以‘一体化’或‘全球化’来形容,它并未消灭也消灭不了特定的社群文化封闭性的一面。最后,法律文化具有多元性。多元性是指法律文化在保持本民族、本国家、本时代特征的前提下,也即在保持不同的文化个性的前提下,古与今、东方与西方、落后与发达之间在法律制度、法律观念上的对话、交流、继承、移植,并由此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文化现象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质特征
1.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
3.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民众的心目中依然不够分量,仍存在着权大于法的弊端,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参考文献
[1] 田宏伟.法律文化与法律信仰之辨 [J]. 求索. 2011 (06).
[2] 丁英、张福坤.法律移植须尊重文化传统[N].人民法院报.2014-06-20.
[3] 郑华琛、郝代成.中西方传统继承制度中的法律文化差异[J].法制与社会. 2014(06).
[4]金梦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 2014(01).
[5]俞荣根.精细契合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11-13.
[作者简介]邓立强(1965-),男,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法学硕士,教授,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关键词]:法律文化;内涵;本质;特征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传统法律文化属法律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单从法律文化的概念来说,在我国学术界也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实际上,法律文化是以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前提,以社会经济为基础的,体现着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要求的所有法律现象的总和。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行为、法律制度以及组织机构。
首先,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律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律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法律价值观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价值追求(或法律价值目标)与法律价值尺度(或法律价值标准),其中法律价值追求(或法律价值目标)是更为根本的,它决定了主体的法律价值标准,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忽视法律价值标准的作用,它有时也会对法律价值目标(或追求)产生一定影响。法律价值追求作为法律价值观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同时也是法律文化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因素,其涵义实质就是人们期望通过法律要达到何种目标。不同的国家制度,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底蕴,以及不同的民族习惯,其法律价值的追求目标是不同的,但一般说来,秩序、安全、自由、公平、正义都是法律价值追求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法律文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其它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一样,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就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其次,法律文化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人类是社群交往行动的动物,但任何特定社群既有无限开放性的一面,还有自我封闭性的一面,尤其以民族为范围定界的社群往往形成该社群的独特文化,即使人类不同国家间的政治对话、经济交易和文化交流发展到如此程度,被人们以‘一体化’或‘全球化’来形容,它并未消灭也消灭不了特定的社群文化封闭性的一面。最后,法律文化具有多元性。多元性是指法律文化在保持本民族、本国家、本时代特征的前提下,也即在保持不同的文化个性的前提下,古与今、东方与西方、落后与发达之间在法律制度、法律观念上的对话、交流、继承、移植,并由此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文化现象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质特征
1.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
3.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民众的心目中依然不够分量,仍存在着权大于法的弊端,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参考文献
[1] 田宏伟.法律文化与法律信仰之辨 [J]. 求索. 2011 (06).
[2] 丁英、张福坤.法律移植须尊重文化传统[N].人民法院报.2014-06-20.
[3] 郑华琛、郝代成.中西方传统继承制度中的法律文化差异[J].法制与社会. 2014(06).
[4]金梦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 2014(01).
[5]俞荣根.精细契合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11-13.
[作者简介]邓立强(1965-),男,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法学硕士,教授,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