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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孟加拉乡村银行建立为标志,现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发展至今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我国将小额信贷作为“扶贫、创业、繁荣经济”的重要手段为我国引进和推行,对解决我国落后地区人口贫困问题和弥补我国扶贫政策的缺陷两大问题作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小额信贷自身发展,法律缺位而引起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小额信贷的立法研究,完善小额信贷立法已成为小额信贷顺利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探讨小额信贷的法律特点和法律关系基本法律问题。
关键词:小额信贷;法律特点;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328-01
1 小额信贷界定
1.1 小额信贷的定义及性质
由于各国国情和小额信贷模式的不同,国际上对于小额信贷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在《小额信贷问题研究》中提出“小额信贷为贫困、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小企业提供一系列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支付服务、汇款、担保、小额租赁、住房金融和其他非金融服务”。 笔者认为,他对小额信贷的定义符合世界小额信贷的现状。
通过对各国现代意义小额信贷的总结可以发现,小额信贷本身具有以下特点:(1)属于无抵押信用贷款;(2)贷款金额小;(3)以扶贫为首要目标,为家庭创造基本收入以维持生计、帮助企业生产发展,同时也包括对公益项目的支持,如(贫困人口的)医疗、教育。 不过,由于各国的经济模式和金融成熟度的不同,现在国际上对小额信贷提供产品的目的上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小额信贷只用于生产,而不应用于消费;另一种则认为小额信贷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生产型的经济活动,还应包括小额的消费信贷。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小额信贷除了农村扶贫信贷,还应包括着眼于能够帮助自身发展的无抵押的个人消费信贷、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
首先,就小额信贷本身而言,顾名思义,它就是无抵押、金额小的信用贷款。而我国现有的贷款类型中,无论是农村扶贫信贷或是个人消费信贷,无论是助学贷款还是大学生或下岗职工创业贷款都具有前面所提到的特征,都属于小额信贷的范畴。
其次,就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现实国情而言,我国的小额信贷体系在城镇和农村面临着完全不同的状况,我们必须区别对待。
最后,就小额信贷专门法律规制来说,法律本身必须具备的稳定性决定了在制定该法律时必须考虑到小额信贷的发展趋势。如今,小额信贷机构市场准入资格和营业范围规制问题除了考虑扶贫性因素外,还应考虑商业性因素已经是一个共识。
1.2 小额信贷的法律特点
1.2.1 小额信贷属于无抵押和担保的类似项目融资的新型信用贷款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以贷款有无担保(或担保的方式)为标准,将传统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小额信贷,不论是扶贫型的还是发展型的,其服务对象都是传统信用评估中信用值较低的人群,因此,小额信贷虽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贷款从表面上看极为相似,但实质却完全不同。小额信贷以无抵押为其首要特征,显然也不属于担保贷款。小额信贷中的小组互助、互保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中的“担保”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属于第三人且必须具有大于借款数额的资产,而小组联保制度中的小组成员则均是借款人,同时也不具备一定大于借款数额的资产。
通过对小额信贷要件和原则的研究,我们发现它实质上与项目融资担保贷款非常类似,项目融资担保是指仅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作为担保。 首先,两种贷款中,贷款人对项目本身以外的其它资产和收益都没有追索权。其次,两者所提供担保都是以借款所购财产进行担保,即以将来的财产设定担保,这一特点在农村小额信贷和创业小额信贷中更为突出。第三,虽然原因不同,但是项目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原则在小额信贷中也非常适用。项目融资担保的项目建设多需要大资金,承担高风险,且建设周期长,变现性不良好,因此,贷款人和借款人单方承担风险非常不现实。所以,为保证贷款人的债权,要求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以某种形式在借款人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配,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其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这就是风险分担原则。小额信贷虽没有明确提出这项原则,但是其运作却一直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借贷方作为贫困人口,他们的特殊性、脆弱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单独承担风险责任,小额信贷扶贫的目的也决定了小额信贷机构以及为小额信贷提供信用评估和项目评估的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它从本质上将小额信贷与传统贷款区别开来。
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小额信贷与项目融资担保贷款存在的巨大差别。项目融资担保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减轻政府和担保人的责任,避免发展中国家陷入债务危机的一种融资形式;而小额信贷是以扶贫为目标的信用活动。
因此,小额信贷是一种无抵押和担保的类似项目融资的新型信用贷款。
1.2.2 法律调整的相对独立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小额信贷是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产物,无论信贷产品和信贷方式都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活动。 从法律角度分析,它的要件不同于传统贷款要件。因此,小额信贷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为小额信贷单独制定了法律。
1.2.3 许可经营范具有广泛性
传统法律理念中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因此传统贷款的许可经营范围是局限在货币金融的范畴内的,而小额信贷的许可经营范围与传统贷款相比更具有广泛性。小额信贷机构向其客户提供的产品既包括传统贷款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包括传统贷款所不具备的非金融服务,如提供项目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等等。
2 小额信贷法律关系
小额信贷法律规范应当是调整小额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各种主体之间因小额信贷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小额信贷关系。而小额信贷关系除了包括小额信贷领域内各种相关主体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关系,还应当包括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主体之间的调控和监管关系,即小额信贷管理关系。
从法律性质上讲,小额信贷交易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主体而言,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就客体而言,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或者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的服务;就内容而言,是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即依法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或收取其它服务费用的请求权,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债务,即向贷款人归还本金、利息或对其享有的其他收费服务付费的义务。小额信贷之债和传统贷款之债一样,也是合同之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借款合同来确定。
小额信贷管理法律关系则是国家或其授权的监管机关在对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业务及借贷市场实施监管过程中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主体资格的管理关系、对小额信贷业务行为的规制关系以及小额信贷机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关系。由此可见,这是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范畴, 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小额信贷;法律特点;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328-01
1 小额信贷界定
1.1 小额信贷的定义及性质
由于各国国情和小额信贷模式的不同,国际上对于小额信贷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在《小额信贷问题研究》中提出“小额信贷为贫困、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小企业提供一系列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支付服务、汇款、担保、小额租赁、住房金融和其他非金融服务”。 笔者认为,他对小额信贷的定义符合世界小额信贷的现状。
通过对各国现代意义小额信贷的总结可以发现,小额信贷本身具有以下特点:(1)属于无抵押信用贷款;(2)贷款金额小;(3)以扶贫为首要目标,为家庭创造基本收入以维持生计、帮助企业生产发展,同时也包括对公益项目的支持,如(贫困人口的)医疗、教育。 不过,由于各国的经济模式和金融成熟度的不同,现在国际上对小额信贷提供产品的目的上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小额信贷只用于生产,而不应用于消费;另一种则认为小额信贷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生产型的经济活动,还应包括小额的消费信贷。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小额信贷除了农村扶贫信贷,还应包括着眼于能够帮助自身发展的无抵押的个人消费信贷、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
首先,就小额信贷本身而言,顾名思义,它就是无抵押、金额小的信用贷款。而我国现有的贷款类型中,无论是农村扶贫信贷或是个人消费信贷,无论是助学贷款还是大学生或下岗职工创业贷款都具有前面所提到的特征,都属于小额信贷的范畴。
其次,就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现实国情而言,我国的小额信贷体系在城镇和农村面临着完全不同的状况,我们必须区别对待。
最后,就小额信贷专门法律规制来说,法律本身必须具备的稳定性决定了在制定该法律时必须考虑到小额信贷的发展趋势。如今,小额信贷机构市场准入资格和营业范围规制问题除了考虑扶贫性因素外,还应考虑商业性因素已经是一个共识。
1.2 小额信贷的法律特点
1.2.1 小额信贷属于无抵押和担保的类似项目融资的新型信用贷款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以贷款有无担保(或担保的方式)为标准,将传统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小额信贷,不论是扶贫型的还是发展型的,其服务对象都是传统信用评估中信用值较低的人群,因此,小额信贷虽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贷款从表面上看极为相似,但实质却完全不同。小额信贷以无抵押为其首要特征,显然也不属于担保贷款。小额信贷中的小组互助、互保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中的“担保”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属于第三人且必须具有大于借款数额的资产,而小组联保制度中的小组成员则均是借款人,同时也不具备一定大于借款数额的资产。
通过对小额信贷要件和原则的研究,我们发现它实质上与项目融资担保贷款非常类似,项目融资担保是指仅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作为担保。 首先,两种贷款中,贷款人对项目本身以外的其它资产和收益都没有追索权。其次,两者所提供担保都是以借款所购财产进行担保,即以将来的财产设定担保,这一特点在农村小额信贷和创业小额信贷中更为突出。第三,虽然原因不同,但是项目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原则在小额信贷中也非常适用。项目融资担保的项目建设多需要大资金,承担高风险,且建设周期长,变现性不良好,因此,贷款人和借款人单方承担风险非常不现实。所以,为保证贷款人的债权,要求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以某种形式在借款人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配,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其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这就是风险分担原则。小额信贷虽没有明确提出这项原则,但是其运作却一直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借贷方作为贫困人口,他们的特殊性、脆弱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单独承担风险责任,小额信贷扶贫的目的也决定了小额信贷机构以及为小额信贷提供信用评估和项目评估的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它从本质上将小额信贷与传统贷款区别开来。
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小额信贷与项目融资担保贷款存在的巨大差别。项目融资担保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减轻政府和担保人的责任,避免发展中国家陷入债务危机的一种融资形式;而小额信贷是以扶贫为目标的信用活动。
因此,小额信贷是一种无抵押和担保的类似项目融资的新型信用贷款。
1.2.2 法律调整的相对独立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小额信贷是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产物,无论信贷产品和信贷方式都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活动。 从法律角度分析,它的要件不同于传统贷款要件。因此,小额信贷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为小额信贷单独制定了法律。
1.2.3 许可经营范具有广泛性
传统法律理念中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因此传统贷款的许可经营范围是局限在货币金融的范畴内的,而小额信贷的许可经营范围与传统贷款相比更具有广泛性。小额信贷机构向其客户提供的产品既包括传统贷款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包括传统贷款所不具备的非金融服务,如提供项目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等等。
2 小额信贷法律关系
小额信贷法律规范应当是调整小额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各种主体之间因小额信贷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小额信贷关系。而小额信贷关系除了包括小额信贷领域内各种相关主体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关系,还应当包括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主体之间的调控和监管关系,即小额信贷管理关系。
从法律性质上讲,小额信贷交易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主体而言,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就客体而言,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或者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的服务;就内容而言,是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即依法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或收取其它服务费用的请求权,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债务,即向贷款人归还本金、利息或对其享有的其他收费服务付费的义务。小额信贷之债和传统贷款之债一样,也是合同之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借款合同来确定。
小额信贷管理法律关系则是国家或其授权的监管机关在对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业务及借贷市场实施监管过程中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主体资格的管理关系、对小额信贷业务行为的规制关系以及小额信贷机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关系。由此可见,这是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范畴, 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