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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史上最苛刻捐款”,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这无疑是对现行捐款体制的一次挑战。众说纷纭中。所体现的亮点和价值又有哪些?
娜拉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硕士生导师
做好事还需把事做好
曹德旺的捐款之所以被称为是“最苛刻的捐款”,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募基金会通常都是由政府主办,并代表政府。捐赠者的善款通常都要被收取10%左右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并已经形成了共识。曹德旺不但挑战了政府基金会的权威性,将10%的管理费降至3%,还提出了监督基金会的条款、设立了惩罚机制,这无疑撼动了公募基金的权威性。
事实上,从基金会的性质来看,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并不是政府组织。在法律上,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盈余不能用于分红。因此,基金会的资金剩余不能像企业那样将利润进行分成,也不能变相作为工作人员的收入,其行政经费和人员工资被限制在经费的10%以内。但是,并不能因为基金会是从事公益事业,为民敞好事的机构,就能确认捐款人所捐的善款则一定能够做到有效、合理的使用,不被滥用、贪污和浪费。因此,建立基金会的问责机制,使基金会得到良好的治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常来说,由于基金会是被委托机构,也就是说捐款人委托基金会来运营管理其善款,完成其公益使命。同时,正是因为基金会从事的是公益胜使命,法律赋予它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因此,被赋予权力的基金会就应该有又务向相关关系者负责。也就是说基金会业务的执行就应该受到各个方面相关主体的制约,形成多方的问责机制。如政府用法律和制度作为契约来约束基金会的合法性;捐款人要求了解善款的使用情况;志愿者要求自身提供服务的价值得以体现等。作为基金会执行机构的理事会应该代表各方问责主体来治理机构,使之有效、合理、公正和透明。
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募基金会是由政府设立,长期以来公募基金会代表政府,因此,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多以执行政府的政策为主,鲜为关注其他问责主体:如捐款人、志愿者、受助人、公众以及其他合作主体。似乎形成了一种印象,那就是公募基金会一定是代表民众的利益,公募基金会所做的一定都是好事。但是,事实上由于没有形成良好的问责机制,法律不完善,这些年公募基金会饱受非议。暂且不说基金会自身的一些丑闻让民众质疑,基金会下拨的善款被层层盘剥、浪费、也使得民众踊跃捐款的积极性深深受到了挫伤。
曹德旺附带条件的捐款则是捐款人行使问责权利的开始。虽然,曹德旺似乎挑战了基金会的权威性,可却不能不发人深省。因为,此次事件的关键不在于管理费是3%还是10%,而是透露了隐藏在其背后的公募基金会公信力的危机。
众所周知,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关系者:政府、捐款人、志愿者、公众和其他合作者,对于基金会来说,捐赠人的善款是他们生存的根本。可以看出曹德旺设立的惩罚机制,目的是要督促公募基金会合理、有效地使用善款,这也折射出另一个道理,那就是公募基金会不但要做好事,而且还要把事做好。
林萧 媒体评论员
“最苛刻捐款”带给我们的反思
日前,企业家曹德旺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向云南、贵州等五省区市的贫困家庭捐赠善款2亿元,并要求在半年内将2亿元善款发放到近10万农户手中,且差错率不超过1%,管理费不超过善款的3%,被称为“史上最苛刻捐款”。
“最苛刻捐款”之所以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并非因为捐款2亿元事件的本身,而主要在于“挑战”了国内现有的捐款机制。按照目前我国《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费最高比例为10%,曹德旺却只愿意给3%,也就是说原本基金会需收取2000万的管理费只剩下600万,曹德旺的“苛刻”可谓“苛”到了点子上,节省出来的一千多万元花在贫困户手中远比被基金会收取更大快人心。
仔细梳理“最苛刻捐款”事件的来龙去脉,笔者认为,“最苛刻”虽然只是个案,但其开国内捐款问责先河具有的积极意义,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反思。
其一,我国现有的捐款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国内其他的大型慈善机构,一般属于政府财政拨款,这些机构在领取工资的基础上,再收取10%的高额管理费是否合理?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机构同属公益性组织,以公益组织名义收取管理费,一定程度上不仅会阻碍捐款人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度。
其二,捐款的落实情况能否公开透明?“最苛刻捐款”事件中的一个重要细节是全程跟踪,曹德旺不仅要求基金会每10天向他提交一份有关项目进展的详细报告,还规定捐款落实差错率不超过1%,如果超过,将向基金会索赔30倍。可以想象,假如曹德旺不“苛刻”到如此程度,2亿元捐款的落实恐怕会大打折扣,至少会造成一些贫困户拿不到“救命钱”或部分捐款流向不明。曹德旺只是捐款群体中的个人,更多的慈善捐款的流向问题也亟待解决,只有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才能使现有的捐款体制日臻完善。
其三,“最苛刻捐款”能否成为慈善家的“样本”?以往,一些慈善家只是将款项捐给慈善机构,对于资金的流向、落实情况全然不知或只知大概,曹德旺却“苛刻”到全程监督、“能省一分是一分”,如此做法看起来“苛刻”得似乎有最过分,但实际上却是对捐款的重视和对贫困民众的真心爱护。慈善家捐款就应该做到如此“苛刻”,一方面是对慈菩机构的“苛刻”,将能节省下来的费用捐给贫困者无异于二次捐款,另一方面对捐款流向细节的“苛刻”,唯此才能做到款项落到实处,捐款的意义才能得到最大体现。
刘春彦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
捐款者有权决定认为正当的事情
曹德旺先生的捐款被称为“史上最苛刻捐款’’,不仅指定了受益的地区和对象,而且还对作为受赠人的中国扶贫基金会规定了诸多苛刻条件。我们认为曹德旺先生的举动不仅不应受到责难,而且更应受到尊重,并值得社会的借鉴。这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是履行了更高的社会责任。
首先,曹德旺先生的“史上最苛刻捐款”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要求。《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蓉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曹德旺先生的“史上最苛刻捐款”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法》第 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的主流形式。附义务赠与具有下面几个方面特征:第一,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合同,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第二,通常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但是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尤其是受赠人取得一定的管理费的情况下,受赠人应当承担一定所负的法律义务。在曹德旺先生的“史上最苛刻捐款”中,约定了受赠人承担了“违约义务”,这是与传统的附义务赠与不同的地方。第三,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再次,曹德旺先生的“史上最苛刻捐款”体现了更高的社会责任感。不仅要有捐款的行动,而且更加注重捐款的实际使用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捐款的社会效应,保证捐款送到最需要受款的人手中,防止出现寻租和腐败。
最后,曹德旺先生的“史上最苛刻捐款”从另一个角度看说明我国公益事业捐款存在透明度不够,问责机制欠缺,缺乏第三方监督机制等现象。这些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的发展,损害了受益人或者潜在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尽管我国公益事业捐赠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上述的一些问题。曾德旺先生的壮举不仅为少数民族地区捐赠了“善款”,而且也为公益事业发展捐赠了一笔更大的“善款”。
娜拉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硕士生导师
做好事还需把事做好
曹德旺的捐款之所以被称为是“最苛刻的捐款”,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募基金会通常都是由政府主办,并代表政府。捐赠者的善款通常都要被收取10%左右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并已经形成了共识。曹德旺不但挑战了政府基金会的权威性,将10%的管理费降至3%,还提出了监督基金会的条款、设立了惩罚机制,这无疑撼动了公募基金的权威性。
事实上,从基金会的性质来看,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并不是政府组织。在法律上,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盈余不能用于分红。因此,基金会的资金剩余不能像企业那样将利润进行分成,也不能变相作为工作人员的收入,其行政经费和人员工资被限制在经费的10%以内。但是,并不能因为基金会是从事公益事业,为民敞好事的机构,就能确认捐款人所捐的善款则一定能够做到有效、合理的使用,不被滥用、贪污和浪费。因此,建立基金会的问责机制,使基金会得到良好的治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常来说,由于基金会是被委托机构,也就是说捐款人委托基金会来运营管理其善款,完成其公益使命。同时,正是因为基金会从事的是公益胜使命,法律赋予它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因此,被赋予权力的基金会就应该有又务向相关关系者负责。也就是说基金会业务的执行就应该受到各个方面相关主体的制约,形成多方的问责机制。如政府用法律和制度作为契约来约束基金会的合法性;捐款人要求了解善款的使用情况;志愿者要求自身提供服务的价值得以体现等。作为基金会执行机构的理事会应该代表各方问责主体来治理机构,使之有效、合理、公正和透明。
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募基金会是由政府设立,长期以来公募基金会代表政府,因此,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多以执行政府的政策为主,鲜为关注其他问责主体:如捐款人、志愿者、受助人、公众以及其他合作主体。似乎形成了一种印象,那就是公募基金会一定是代表民众的利益,公募基金会所做的一定都是好事。但是,事实上由于没有形成良好的问责机制,法律不完善,这些年公募基金会饱受非议。暂且不说基金会自身的一些丑闻让民众质疑,基金会下拨的善款被层层盘剥、浪费、也使得民众踊跃捐款的积极性深深受到了挫伤。
曹德旺附带条件的捐款则是捐款人行使问责权利的开始。虽然,曹德旺似乎挑战了基金会的权威性,可却不能不发人深省。因为,此次事件的关键不在于管理费是3%还是10%,而是透露了隐藏在其背后的公募基金会公信力的危机。
众所周知,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关系者:政府、捐款人、志愿者、公众和其他合作者,对于基金会来说,捐赠人的善款是他们生存的根本。可以看出曹德旺设立的惩罚机制,目的是要督促公募基金会合理、有效地使用善款,这也折射出另一个道理,那就是公募基金会不但要做好事,而且还要把事做好。
林萧 媒体评论员
“最苛刻捐款”带给我们的反思
日前,企业家曹德旺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向云南、贵州等五省区市的贫困家庭捐赠善款2亿元,并要求在半年内将2亿元善款发放到近10万农户手中,且差错率不超过1%,管理费不超过善款的3%,被称为“史上最苛刻捐款”。
“最苛刻捐款”之所以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并非因为捐款2亿元事件的本身,而主要在于“挑战”了国内现有的捐款机制。按照目前我国《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费最高比例为10%,曹德旺却只愿意给3%,也就是说原本基金会需收取2000万的管理费只剩下600万,曹德旺的“苛刻”可谓“苛”到了点子上,节省出来的一千多万元花在贫困户手中远比被基金会收取更大快人心。
仔细梳理“最苛刻捐款”事件的来龙去脉,笔者认为,“最苛刻”虽然只是个案,但其开国内捐款问责先河具有的积极意义,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反思。
其一,我国现有的捐款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国内其他的大型慈善机构,一般属于政府财政拨款,这些机构在领取工资的基础上,再收取10%的高额管理费是否合理?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机构同属公益性组织,以公益组织名义收取管理费,一定程度上不仅会阻碍捐款人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度。
其二,捐款的落实情况能否公开透明?“最苛刻捐款”事件中的一个重要细节是全程跟踪,曹德旺不仅要求基金会每10天向他提交一份有关项目进展的详细报告,还规定捐款落实差错率不超过1%,如果超过,将向基金会索赔30倍。可以想象,假如曹德旺不“苛刻”到如此程度,2亿元捐款的落实恐怕会大打折扣,至少会造成一些贫困户拿不到“救命钱”或部分捐款流向不明。曹德旺只是捐款群体中的个人,更多的慈善捐款的流向问题也亟待解决,只有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才能使现有的捐款体制日臻完善。
其三,“最苛刻捐款”能否成为慈善家的“样本”?以往,一些慈善家只是将款项捐给慈善机构,对于资金的流向、落实情况全然不知或只知大概,曹德旺却“苛刻”到全程监督、“能省一分是一分”,如此做法看起来“苛刻”得似乎有最过分,但实际上却是对捐款的重视和对贫困民众的真心爱护。慈善家捐款就应该做到如此“苛刻”,一方面是对慈菩机构的“苛刻”,将能节省下来的费用捐给贫困者无异于二次捐款,另一方面对捐款流向细节的“苛刻”,唯此才能做到款项落到实处,捐款的意义才能得到最大体现。
刘春彦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
捐款者有权决定认为正当的事情
曹德旺先生的捐款被称为“史上最苛刻捐款’’,不仅指定了受益的地区和对象,而且还对作为受赠人的中国扶贫基金会规定了诸多苛刻条件。我们认为曹德旺先生的举动不仅不应受到责难,而且更应受到尊重,并值得社会的借鉴。这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是履行了更高的社会责任。
首先,曹德旺先生的“史上最苛刻捐款”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要求。《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蓉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曹德旺先生的“史上最苛刻捐款”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法》第 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的主流形式。附义务赠与具有下面几个方面特征:第一,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合同,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第二,通常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但是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尤其是受赠人取得一定的管理费的情况下,受赠人应当承担一定所负的法律义务。在曹德旺先生的“史上最苛刻捐款”中,约定了受赠人承担了“违约义务”,这是与传统的附义务赠与不同的地方。第三,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再次,曹德旺先生的“史上最苛刻捐款”体现了更高的社会责任感。不仅要有捐款的行动,而且更加注重捐款的实际使用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捐款的社会效应,保证捐款送到最需要受款的人手中,防止出现寻租和腐败。
最后,曹德旺先生的“史上最苛刻捐款”从另一个角度看说明我国公益事业捐款存在透明度不够,问责机制欠缺,缺乏第三方监督机制等现象。这些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的发展,损害了受益人或者潜在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尽管我国公益事业捐赠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上述的一些问题。曾德旺先生的壮举不仅为少数民族地区捐赠了“善款”,而且也为公益事业发展捐赠了一笔更大的“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