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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黑恶势力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不和谐因素,面对乡村振兴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加大农村扫黑除恶力度。针对当前预防和遏制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预防和遏制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
关键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预防遏制
2021年中央1号文件为促进乡村振兴,提出要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农村黑恶势力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不和谐因素,面对乡村振兴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肃清农村黑恶势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一、当前预防和遏制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基层部门对农村扫黑除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足
虽然三年多来的严打黑恶势力行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个别基层部门认为农村黑恶势力已基本消除,产生了乐观思想,对农村扫黑除恶工作重视程度比原来有所下降,如一些部门满足于专项斗争的成果,还没来得及深入研究农村乡村振兴背景下系统治理和根源治理的问题,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日常监管、反腐跟进,回头评查等配套举措跟进不够;有的只做表面功夫,不去追究深层次犯罪及关联犯罪;单纯追究当事人责任,不愿意深挖黑恶势力幕后的保护伞;个别基层办案民警有时对犯罪案件存在偷懒行为,利用权力滥用调解手段,为图省事或者受人之托,经常一赔了事,使得黑恶势力胆大妄为 。
(二)个别基层有关部门对农村黑恶势力合力预防和遏制力度不够大
农村黑恶势力关系盘根错节,犯罪手段趋智能化和隐蔽化。成立的基层打击黑恶势力领导小组多为临时组建,对于如何与农村黑恶势力周旋以及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仍存在经验不足、策略不当的问题。一些农村黑恶势力组织严密,有的背后有官员撑腰,取证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无法将黑恶势力彻底瓦解。对黑恶势力的打击需要基层各部门之间紧密合作,但基层各相关部门之间时常出现配合不协调的现象。如从政府部门之间来看,有不少政府部门认为,扫黑除恶仅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市场监管、税务、文化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基层组织之间还缺乏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特点和规律的专项工作机制。从基层政法机关之间来看,有的公安机关与检、法机关的沟通意识不强、工作协作不密切,单打独斗,影响了案件侦办。从公安内部之间来看,基层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协作配合有时不够紧密,这也影响了打击的力度和效果。
(三)部分农村扫黑除恶的氛围不够浓
农村扫黑除恶氛围不浓主要体现在:部分农村群众正气不足,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观念,不敢向黑恶势力作斗争,有的甚至受到了黑恶势力的侵犯也忍气吞声,不报案,不作证。一些农村地区普法宣传教育形同虚设,没有对村民进行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村民法制观念淡薄,从而易产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部分村民有纠纷或者人身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能力不强,因担心周期长、执行难的问题而放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选择由黑恶势力组成的“了难公司”帮其解决。随着基层政权的稳固,黑恶势力向基层干部渗透的现象大大减少,但仍有极个别基层干部在利益的驱使下沦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四)个别基层部门对行业监管不够力
由于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行业监管真空,农村黑恶势力有空可钻,或是通过采取直接、间接地暴力阻工手段垄断一些行业,或是通过收取保护费、管理费等方式向业主收取非法利益,实施敲诈勒索。另外,对重点人员监管帮教转化乏力,在刑释人员帮教转化、重点人监管控制、失足青少年等高危群体的教育引导等方面,帮教措施落实还不够到位,工作效果不够明显,没有真正形成打防管教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让黑恶势力有空可钻。
二、预防和遏制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坚定农村扫黑除恶决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局出发,从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将农村扫黑除恶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和保证农村扫黑除恶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要求基层政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充分认识到黑恶势力都有一个滋生、蔓延、发展、演变的过程,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筑牢防黑防恶堤坝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就必须加强和巩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的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必须规范村民基层组织班子建设,把靠得住、有本领、群众认可的人才选拔到领导班子并监督管理好;规范村委会选举机制,及时发现不正当选举行为;规范权力运作机制,避免农村基层组织成为个人为非作歹的工具;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机制,杜绝中饱私囊的现象;加强情况报送制度,对涉黑涉恶线索村(支)两委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农村综合治理
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预警、预防,要建立匿名举报、有奖举报机制,要对经查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强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将更多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给黑恶势力插手留下空隙。重视刑释等重点人员的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加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通过乡镇“天网”工程的建设完善,群防群治等治安辅助力量的建设,落实多方参与的网络化巡逻防控。加强 “一村一辅警”建设,充分调动驻村辅警的工作积极性。要充分调动基层部门多手段形成扫黑除恶合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将扫黑除恶列入农村普法内容,特别要提高农村青少年法律意识。将抵制参与、支持、资助黑恶势力纳入村规民约,促使良好村风民风的形成。
(四)加强部门之间通力配合,强化预防打击职能
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公检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打击的质量和效率。公安机关与纪委监委机关要实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双向移送和办案反馈,深挖幕后保护伞。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对农村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监管职务,使得农村黑恶势力无法在这些行业和领域获取非法利益。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深挖细查串并打击,形成各职能部门联合作战的局面。农村可适当借鉴城市扫黑除恶联合作战的相关经验,制定一套农村独特且精准的基层各职能部门之间通力配合的方法。
(五)加强网络化防控,实现信息共享同治
在传统摸排调查的基础上,办案机关要采取技侦、网侦、指纹比对、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综合运用“天网”系统、警务综合系统、大情报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协助开展侦查,提高侦办的能力和水平。开发动态监控、协同办案、联动衔接等功能模块,成立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人员基础数据库,做到城乡社区网络化服务管理平台、政法信息平台等协同治理。要重点关注黑恶势力易产生的领域或行业,做到实时监测并进行预处理。各部门积极构建专项特情搜集机制,建立黑恶犯罪情报库,实现信息共享,在第一时间发现涉黑涉恶人员和可疑资金往来。
(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保障扫黑除恶长效长治
建立扫黑除恶与反腐败高度融合机制。实行一案三查,即有案必查,严格责任倒查,查处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用好异地用警、异地办案机制。应推广和用好异地用警、异地办案的工作方法,减少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加强行政保障机制,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设立机构、人员、编制、职责、隶属关系明确的扫黑除恶专门职能机构。将农村扫黑除恶列入基层党委、政府乡村振兴政绩考核内容。在行业监管層面,构建长效“协同防黑治黑”机制,建立行业部门与扫黑除恶专门机关内部联络沟通机制。构建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资助人员及其他因涉黑恶受到严重党政纪处分的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机制等。
作者简介:谭礼塘(1974.07--),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人,湖南郴州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农村法治建设。
(郴州市委党校 湖南郴州 423000)
关键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预防遏制
2021年中央1号文件为促进乡村振兴,提出要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农村黑恶势力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不和谐因素,面对乡村振兴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肃清农村黑恶势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一、当前预防和遏制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基层部门对农村扫黑除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足
虽然三年多来的严打黑恶势力行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个别基层部门认为农村黑恶势力已基本消除,产生了乐观思想,对农村扫黑除恶工作重视程度比原来有所下降,如一些部门满足于专项斗争的成果,还没来得及深入研究农村乡村振兴背景下系统治理和根源治理的问题,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日常监管、反腐跟进,回头评查等配套举措跟进不够;有的只做表面功夫,不去追究深层次犯罪及关联犯罪;单纯追究当事人责任,不愿意深挖黑恶势力幕后的保护伞;个别基层办案民警有时对犯罪案件存在偷懒行为,利用权力滥用调解手段,为图省事或者受人之托,经常一赔了事,使得黑恶势力胆大妄为 。
(二)个别基层有关部门对农村黑恶势力合力预防和遏制力度不够大
农村黑恶势力关系盘根错节,犯罪手段趋智能化和隐蔽化。成立的基层打击黑恶势力领导小组多为临时组建,对于如何与农村黑恶势力周旋以及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仍存在经验不足、策略不当的问题。一些农村黑恶势力组织严密,有的背后有官员撑腰,取证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无法将黑恶势力彻底瓦解。对黑恶势力的打击需要基层各部门之间紧密合作,但基层各相关部门之间时常出现配合不协调的现象。如从政府部门之间来看,有不少政府部门认为,扫黑除恶仅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市场监管、税务、文化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基层组织之间还缺乏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特点和规律的专项工作机制。从基层政法机关之间来看,有的公安机关与检、法机关的沟通意识不强、工作协作不密切,单打独斗,影响了案件侦办。从公安内部之间来看,基层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协作配合有时不够紧密,这也影响了打击的力度和效果。
(三)部分农村扫黑除恶的氛围不够浓
农村扫黑除恶氛围不浓主要体现在:部分农村群众正气不足,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观念,不敢向黑恶势力作斗争,有的甚至受到了黑恶势力的侵犯也忍气吞声,不报案,不作证。一些农村地区普法宣传教育形同虚设,没有对村民进行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村民法制观念淡薄,从而易产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部分村民有纠纷或者人身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能力不强,因担心周期长、执行难的问题而放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选择由黑恶势力组成的“了难公司”帮其解决。随着基层政权的稳固,黑恶势力向基层干部渗透的现象大大减少,但仍有极个别基层干部在利益的驱使下沦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四)个别基层部门对行业监管不够力
由于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行业监管真空,农村黑恶势力有空可钻,或是通过采取直接、间接地暴力阻工手段垄断一些行业,或是通过收取保护费、管理费等方式向业主收取非法利益,实施敲诈勒索。另外,对重点人员监管帮教转化乏力,在刑释人员帮教转化、重点人监管控制、失足青少年等高危群体的教育引导等方面,帮教措施落实还不够到位,工作效果不够明显,没有真正形成打防管教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让黑恶势力有空可钻。
二、预防和遏制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坚定农村扫黑除恶决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局出发,从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将农村扫黑除恶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和保证农村扫黑除恶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要求基层政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充分认识到黑恶势力都有一个滋生、蔓延、发展、演变的过程,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筑牢防黑防恶堤坝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就必须加强和巩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的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必须规范村民基层组织班子建设,把靠得住、有本领、群众认可的人才选拔到领导班子并监督管理好;规范村委会选举机制,及时发现不正当选举行为;规范权力运作机制,避免农村基层组织成为个人为非作歹的工具;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机制,杜绝中饱私囊的现象;加强情况报送制度,对涉黑涉恶线索村(支)两委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农村综合治理
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预警、预防,要建立匿名举报、有奖举报机制,要对经查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强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将更多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给黑恶势力插手留下空隙。重视刑释等重点人员的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加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通过乡镇“天网”工程的建设完善,群防群治等治安辅助力量的建设,落实多方参与的网络化巡逻防控。加强 “一村一辅警”建设,充分调动驻村辅警的工作积极性。要充分调动基层部门多手段形成扫黑除恶合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将扫黑除恶列入农村普法内容,特别要提高农村青少年法律意识。将抵制参与、支持、资助黑恶势力纳入村规民约,促使良好村风民风的形成。
(四)加强部门之间通力配合,强化预防打击职能
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公检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打击的质量和效率。公安机关与纪委监委机关要实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双向移送和办案反馈,深挖幕后保护伞。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对农村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监管职务,使得农村黑恶势力无法在这些行业和领域获取非法利益。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深挖细查串并打击,形成各职能部门联合作战的局面。农村可适当借鉴城市扫黑除恶联合作战的相关经验,制定一套农村独特且精准的基层各职能部门之间通力配合的方法。
(五)加强网络化防控,实现信息共享同治
在传统摸排调查的基础上,办案机关要采取技侦、网侦、指纹比对、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综合运用“天网”系统、警务综合系统、大情报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协助开展侦查,提高侦办的能力和水平。开发动态监控、协同办案、联动衔接等功能模块,成立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人员基础数据库,做到城乡社区网络化服务管理平台、政法信息平台等协同治理。要重点关注黑恶势力易产生的领域或行业,做到实时监测并进行预处理。各部门积极构建专项特情搜集机制,建立黑恶犯罪情报库,实现信息共享,在第一时间发现涉黑涉恶人员和可疑资金往来。
(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保障扫黑除恶长效长治
建立扫黑除恶与反腐败高度融合机制。实行一案三查,即有案必查,严格责任倒查,查处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用好异地用警、异地办案机制。应推广和用好异地用警、异地办案的工作方法,减少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加强行政保障机制,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设立机构、人员、编制、职责、隶属关系明确的扫黑除恶专门职能机构。将农村扫黑除恶列入基层党委、政府乡村振兴政绩考核内容。在行业监管層面,构建长效“协同防黑治黑”机制,建立行业部门与扫黑除恶专门机关内部联络沟通机制。构建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资助人员及其他因涉黑恶受到严重党政纪处分的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机制等。
作者简介:谭礼塘(1974.07--),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人,湖南郴州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农村法治建设。
(郴州市委党校 湖南郴州 42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