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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驻邯郸办事处(以下简称邯办)经理。被告尤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愿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在任职期间经由被告办理而为公司垫还借款的人民币10万元及约定利息。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的起诉要点是:被告于1998年8月15日从原告处取得10万元资金,用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