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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具有四个异质特征:1.妇女在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除了同宗不婚和特殊的“还娘头”外,相对汉族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少数民族的婚姻还是比较自由的;3.“还娘头”与同宗不婚或同姓不婚;4.通婚禁忌与婚姻神判。建国后在《婚姻法》的冲击下迅速嬗变:1.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2.处理婚姻问题的权利由传统的三老四少转移到国家政府手里;30对女性是一次重大的解放,从而终于纳入到了国家预设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