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屡现召回

来源 :进出口经理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onima32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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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全球化步伐逐渐加快,欧美市场也逐渐加强了对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严格监管。以欧盟市场为例,在《欧洲产品安全指令》发布后的一年内,危险产品的通告率平均比去年增加了25%。其中,中国产品的安全通告数量高居榜首,占到总量的近50%。同样,在美国消费者安全和保护委员会的召回目录中,产自中国的玩具、电器也占据非常高的比例。
  在欧美国家,产品投放市场后,通过专门机构抽检、用户反馈意见、以及投诉报告等,如果发现产品在设计或制造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当地的法规、标准,可能或已经导致了安全或环保问题,商家必须向主管机构和消费者通报情况,并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改良,以杜绝事故隐患。这就是其“产品召回”制度。而产品的“召回”方式有:“自愿认证,强制召回”,或“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美国执行的是前者,即进入市场的门槛比较低,产品投放市场前由独立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出现问题后,政府会责令企业“召回”有关的产品。
  玩具产品归属于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管理。该委员会不但每年要在市场上抽检一定数量的玩具产品,调查因玩具产品造成的伤害事件,而且公开产品安全性问题的投诉电话、电邮(E—mail) 、投诉表格,鼓励公民参与对市面上出售的玩具进行监督,同时也鼓励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潜在伤害性或已造成伤害性的产品,经调查确认则会发出“召回”公布。
  例如:CPSC就曾发出过一份中国制造的玩具飞机“召回”公布。该玩具飞机因含有可分离的小部件,对3岁以下儿童有造成窒息危险的隐患,因而要被停止销售,并要“召回”已出售的产品。一著名玩具商在中国生产的15000台“婴儿摇椅”,每台售价90美元,也因摇椅臂上的螺丝容易松脱,有造成婴儿堕地受伤的危险,需要“召回”。依责令“召回”的产品;替在危险性分析,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检验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二是虽然符合标准要求,但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或已经造成了伤害。
  从责令“召回”的产品看,有不少是有一定规模的公司的产品。从发现的危险性隐患看,大都属于机械物理方面的伤害性和电动发热方面的伤害性。相信这些产品大都完成了送样品到独立的检测机构测试,并最终获得符合标准要求的证书。为什么制造商在经历了应做的送检程序后还要冒被责令“召回”的风险呢?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送检样品虽然符合有关机构的标准要求,例如:ASTH F963—96 aE2或EN71、EN50088,但标准有其局限性,它只是一个最低限度要求,并不能涉及玩具所有不安全的因素。就拿欧、美标准来说,由于它们的要求不完全相同,有时会造成某玩具符合EN标准,但不符合ASTM F963—96 aE2,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大公司如:美泰、孩之宝,要自定公司规范,产品由指定QA工程师跟踪。用此方法来最大限度地剔除不安全的因素。
  (2)制造商自身的技术力量在产品的安全设计、检测方面薄弱,不能自我发现安全隐患,只是依赖送样品到检测机构检测。但由于送检的样品测试数量少,随机性大。因此,有时只能揭示易于暴露的问题。像这种依赖送检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玩具制造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工程技术人员由于生产任务缠身,疏于对标准进行细致研究,再加上遇到的产品类型有限,因此对安全标准的理解不透,有时难于做出正确的检测和判断。有的企业测试仪器不全,或方法不正确,等等。
  (3)产品在存放和运输途中,产生新的不安全的因素。
  (4)出货产品未完全按照送检样品进行改良或生产。
  (5)检测机构未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以上原因分析表明,我们的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产品一旦被责令“召回”,企业的损失有可能高于该产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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